南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實施細則:
補貼期限:
用人單位(包括隨軍家屬創辦企業)招用同一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 年。
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
用人單位(包括隨軍家屬創辦企業)招用同一隨軍家屬就業的,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
隨軍家屬創辦企業(創辦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吸納本市同一持《就業創業證》的失業人員,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補貼對象:
南京市各類用人單位新招用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隨軍家屬就業,以及隨軍家屬創辦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吸納本市持《就業創業證》的失業人員就業,進行就業登記,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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