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祠堂在當今社會的歷史意義

祠堂在當今社會的歷史意義

祠堂——中國宗法文化的載體之一,在中國社會的發展歷程中,發揮了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其與封建社會的皇權和族權相互輔佐,維持社會持續和維護社會的穩定。祠堂作為宗法精神物化產物,在幾年的的封建社會的其功效是不可磨滅的。斗轉星移,歷史進入新時期,當今社會的祠堂也被賦予了新的歷史意義,和新的歷史使命。為和諧社會的構件發揮了積極作用。

自從人類有了姓氏以來,人們就有了家族認同感,同樣就產生了宗法思想,同祖同宗成為了人們認同自己集體的標準。隨著宗族的發展,其族人越來越多,並且伴隨著戰亂、疾病或災荒等原因。同一宗族的人四處走散,伴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人們的群體記憶逐漸磨滅,這樣就就給後來的人們認祖歸宗帶來了幾、極大的不便,正是這些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為了加強社會群體記憶,就產生了以族譜和祠堂等物化形式的記憶載體。在各種社會原因和歷史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祠堂作為一種能被上至皇室宦官達官貴人,下至黎民百姓共同認可的設施。一直在風雨中挺立了幾千年,並且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祠堂在當今社會的歷史意義

(一)祠堂的起源與發展

祠堂一詞最早在漢代出現,當時的祠堂皆建於墓所,稱之為墓堂,建造比較簡單,前有大門,進門即有享堂,是最早舉行祭祀儀式及族人鹹聚會議的地方。享堂後面為寢堂,是祖先的墓葬。後世的祠堂已無墓葬。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紀念某一名人的廟宇,如徽州地區唐模的“忠列廟”,供奉的張巡和許遠兩位將軍。另一類是家族集會議事的公所,供奉祖先的牌位,,舉行祭祀祖先活動,是舊時族權的代表機構。在封建社會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眾多祠堂中,大多數祠堂屬於後一種。並且對於後一種宗族姓氏祠堂的建造,早在上古時期,封建社會的政權組織者就有明文規定,,這種宗法家族祠堂的前身也就是上古時期的家廟之制。在古代時期,只有有官爵者可以建家廟,祭祀祖先,《禮記·王制》中記載“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各有等差,平民不得立廟,祭於寢。正因為古代嚴格的建廟標準,所以在民間所建的祠堂在中國社會早期,祠堂家廟寥寥無幾,並且這種律令一直到宋朝。到宋朝,儒學大師朱熹所著的《家禮·祠堂》明載;“君子將營宮室,先立祠堂於正寢之東,為四龕,以奉先世神主。”封建時期聚族而居,極重宗法的百姓,以《家禮》為準,在當時就紛紛在居家之室設先祖神位,或立家廟家祠以祭祀祖先。雖然和後來宗族共同建立的前院、享堂、寢殿的獨體建築“家祠”,“支祠”的構件不同,供奉也有所不同,但是,這些家廟家祠也就是具有著後來祠堂的功能和效用。

時至明嘉靖十五年(公元1536年),禮部尚書夏言奏議《清定功臣配享及臣民得緝始祖立家廟》說是:“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廟制也為有定則,天下之為孝子賢孫者,尚有為盡之情。”提出“定功臣配享”。“訖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訖詔天下臣民建立家廟”。三條建議,明世宗朱厚驄採納了夏言的建議,“許民間皆得聯宗立廟。”[1]於是祠堂遍天下。就這樣,一方面是朱夫子的《家禮》在民間的深得人心,一方面得嘉靖皇帝的“上是之”“下從之”在政策上對民間建祠立廟的鼓勵,從這時開始,在中國大地,率水之濱普天之下興起了大建祠堂的高潮。

祠堂的紛紛建立,在建立祠堂的種類上又有了不同的區分。一開始的祠堂本是同族人祭祀同一祖先的場所,到後來出現了宗祠、家祠和支祠。“宗祠”為整個宗族祭祀祖先的、議事、獎勵族中賢人、懲治族中不肖子孫的場所;“支祠”為同一支脈繁衍的後代祭祀祖宗和婚喪嫁娶的公共場所;“家祠”是不出無股的直系親屬祭祀祖先的場所。各家建屋必須圍繞在自己的“家祠”周圍,而“家祠”圍繞在“支祠”的周圍,“支祠”圍繞在“宗祠”的周圍,隨著歷史的發展,祠堂也背離了它原有的功能,而成為一個家族的權力和財富的象徵。

正是祠堂在中國大地上幾千年的聳立著,人們天天耳濡目染,也無形的深深的紮根在國人的心中,祠堂的建立,成了每一個宗族的舉族大事,絲毫不得含混,而且祠堂在無形當中也成為了一個氏族的形象,所以祠堂的修建一直延續到新中國成立。後來由於政府的禁止民間的一切封建活動,祠堂的修建就搞一段落了。後來不僅沒有新祠堂的建立,反而在戰火或人為的原因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大批的祠堂當作“四舊”被破壞。時至今日,除少數祠堂在農村民間同姓聚居地鮮有修建外,大多數做為旅遊的需要,在不少地方把以前的舊祠堂重修或重建,但意義與功能大不如從前了。

祠堂在當今社會的歷史意義

(二)祠堂的功能

祠堂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產物,是宗法、習俗、娛樂、禮儀、教育等家族文化的載體。封建社會一個家族的內部結構,可以說是封建社會獨立的管理單元,正是這一個個獨立的封建管理小單元,才組成了龐大的封建社會大的政權體系。所以說,在封建社會不僅僅是政權世襲的“家天下”,更具特色的是姓氏家族的“家天下”。封建帝王的統治大廈依靠明間一個個的小的宗法家族集體來維持,而在這些家族中其精神寄託的的祠堂,它的社會地位就被無形之中神聖化了,祠堂作為封建宗法制度的化身,在封建社會的社會控制作用被逐漸的正統化,並在人們的生活中越來越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1:“治世”時期的社會功能

——相輔相存,有力補充

羅斯認為:社會控制“是由一個在某種程度上是具有民族特色要素的組織進行的。”在封建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宗族日益民間化,民眾化,政治功能不斷削弱,社會控制功能不斷得到提升,因而在封建社會,具有民族特色的要素的宗族組織及其物化物,可以“立大宗之法以管攝天下人心,”尤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是國家政權推行到基層社會,對其社會控制的一種強有力的補充。

封建社會的宗族制度成為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以地緣關係為紐帶的同姓聚落體的主要控制形式,如蘇州府“兄弟析姻,異不遠徙,祖宗廬墓,永以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至數十家或數百家,往往以姓名命其村焉。”這樣,同一地的宗法思想和祠堂的控制功能得到強化。在鄉村社會人們大多聚族而居,陳宏謀有言:“直省中惟閩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宗族組織具有強大的內聚力,聚族而居的宗族組織群體的一大特徵就是可以作為鄉村社會的控制系統。統領宗族成員的族長或族正。族長們擁有主持宗教祭祀,掌管族內眾多日常生活、仲裁族眾糾紛等權力。“民有爭執之事,先經本系族正,房長既村正與村之賢德者平之。”康熙九年(1670年)頒佈《聖諭十六條》,前三條是:“孰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教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清政府規定:“族長不能教訓子孫,問絞罪”。雍乾時期,曾諭令試行族正制,作為政府與宗族發生關係的中介,並授予族正準官方身份。雍正四年(1726年),聚族而居的村莊,宗族勢力強大,清政府專門規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趟徇情客隱,照保甲一體治罪”。同時授予族長承嗣權,教化權,經濟裁處權,治安查舉權,對族人的生殺權等權力。道鹹時期曾明確規定:“凡聚族而居,丁口眾多者,責令查舉。”這就賦予族權一定的政權性質。這是皇權對族權的肯定與支持,明確的聖諭規定,使宗族內部的行為合法化了,鞏固了族權的地位,這些權力在鄉約都有具體的體現,形成明文規定,往往還將這些規定刻字於石碑,置於祠堂之中,成為人們日常行為的規範,同時也是對違反封建道德行為作出何種懲罰的依照。這樣於無形之中,封建國家的政治思想就和封建社會民間的治理形式得到了完美的結合,封建社會的政治意識在宗法家族的鄉約中的到體現。就連封建社會的執法機構——縣府衙門,在宗法氏族中都被祠堂所取代。並且功能還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就這樣,祠堂的地位與權威在普通百姓的心目中更加合法化和神聖化,成為了在民間行使國家意志和道德準則的機構。中國的民間祠堂為封建王朝施行對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諸方面的控制與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和補充。在社會的穩定時期,皇權和族權得到了完美的結合,共同治理社會,維護社會次序,相互補充,相輔相存。

2:“亂世”時期的社會功能

—— 反客為主,舉足輕重

在封建社會,祠堂的社會功能不僅僅體現在社會穩定時期的對封建王朝的擁護,祠堂的社會功能在社會的動盪時期更是得到了淋漓盡致的發揮。在社會變遷中(“社會變遷”一般是指對人們社會生活起到重大影響的,屬於社會結構方面的變動現象。)二十世紀前半個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從1911年的辛亥革命到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1949年建立新中國。這場變革所以是翻天覆地的,因為它是中國社會變遷中最徹底的,最廣泛的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的重新組合,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一次偉大的社會變遷。在社會變遷時期,社會結構的耦合度不高,脆性較大,社會運行機制不穩定,處在不斷轉換的過程之中,這一時期的社會控制顯得更為複雜也更為重要。“控制失靈”是這一時期最常見的社會控制失調現象。(“控制失靈”是指在社會急劇轉型過程中,由於原由的社會規範正在逐漸失去約束力,不再具有引導與制約社會價值與社會行為的功能,而與新形勢相適應的社會規範尚未建立或雖已建立,但無相應的約束力,出現社會規範失去控制作用的狀況。[5])巴爾扎克說過“小說是民族的秘史”。確實如此。中國的著名小說家陳忠實就寫了一部真切反映中國社會歷史的小說《白鹿原》[6]。在小說中描述了一個封建思想影響下的中國大地上一個普遍有典型的村莊“白鹿村”。從1911年的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新中國成立之前這一段時期,中國社會動盪不安,舊的體制土崩瓦解,新的規定尚未確定,缺乏有效的,穩定的政府統治。在這一時期一直沒有建立強有力的政府統治和社會控制系統。在這樣一個時期,正式的控制(政權、法律、規章及其各種具體社會制度)在當時是非常有限的,是非常有限的,而以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為代表的非正式手段卻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將從中國傳統儒家思想中的“禮治”看出祠堂這一中國傳統文化的載體在傳統鄉村中發揮的社會控制作用。

我們首先知道,祠堂作為傳統道德的載體。倫理道德是指人類共同創造共同遵從的涉及到人倫關係和次序及善惡,是非,正義非正義評價的行為規範和價值體系總和。倫理道德最初是人們在共同的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價值標準體系,以後經統治階級的提煉和整理,成為教化人們自覺遵守的規範體系。傳統中國號稱“禮儀之邦”,“禮”很早就成為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西周時期,“周公之禮”就成為統治階級在禮的基礎上制定的一套奴隸制時代的政治制度和倫理道德規範。西漢中期以後,漢統治者確定了以儒家道德作為立國之本的原則,實現以儒家的“仁德禮治”完成了禮法的融合和禮治模式在社會領域的的確立。在傳統中國禮治思想中,倫理道德是被置於法的地位而被賦予政治統治功能,注重培養人“犯罪為恥”,“自覺為善”的額思想品質和防患於未燃的預防意識。

祠堂在當今社會的歷史意義

幾千年儒家文化的薰陶,中國樸實的民眾無不繼承和發揮著這儀中國文化的優良傳統。在那樣一些動盪的年代,社會的發展失去了方向時期,人們更把精神寄託在著祖祖輩輩傳下來的“仁義”為中心的儒家文化身上。而作為儒家“仁義”思想的化身,宗法文化所要人們做的的“禮、義、廉、恥”的物化產物——祠堂,就成為人們精神的歸宿了。在祠堂裡所刻的《鄉約》、《勸懲簿》就成為人們日常生活行為規範。往往會出現“家法大於國法”的局面。在徽州祠堂中,還可以見到對各種違反《鄉約》規定行為會受到箇中具體細緻的處罰方式。輕者賠禮道歉,屈膝罰跪,罰款,罰戲,重者杖刑,笞刑,割除祠籍,或以不孝罪論處,驅趕出村,生不得認祖,死不準入祠入譜。很有甚者在祠堂處罰中剝奪人的生命。祖(祠)規祖訓,是中國宗法社會普遍存在並實行的習慣法。根據禁止內容,將其中的條款多刻於石碑之上,立於祠堂顯眼位置,時刻警示族人。如有人犯禁、犯上、亂序、犯尊、不孝或婚配中“門當不對”,過繼中“紊亂血統”,或動龍脈,毀水口、斫祖林、毀家譜,都應依祖法嚴厲懲處。通過祠堂執法,調節祖民內部矛盾,理順尊卑秩序,維護“忠、孝、節、義”倫理,建立社會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祠堂也掌握著是否將人或事“呈公論治”的權力。只有祠堂認為有必要時,才可能呈送官府處置。但是如果在社會秩序失控的情形下,一切的是非判斷幾乎都由祠堂內的族正族長按規矩論處。可見,以“仁義”為基礎的傳統道德倫理的價值體系,經過祠堂和相應的祠堂文化活動的放大和加強,已經深深的紮根於所有國人的心中。“仁”是內在的品質,是調節人們內在的道德尺度,是居於主導地位。“禮”則是仁外在的表現和制度化,是至仁境界的外在調節和控制。在祠堂裡所置的《鄉約》《族規》中就充分的體現了儒家哲學的“仁”和“禮”兩個方面。人們也把《鄉約》《族規》看成日常行為規範,是為人處世的最高準則。從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角度看,祠堂(包括其文化)在封建社會對人們的日常行為的社會控制作用是顯著的。

封建宗法制度下祠堂的建立不僅僅是起到社會控制的作用。當然,祠堂的另一顯著功能是祭祀祖先。江蘇〈〈興筱裡任氏譜〉〉卷二〈〈募建大宗祠序〉〉中雲:“國有宗廟,家有宗祠,所以崇報享而齊眾志也。”在宗法社會里,把祭祀與兵戎當作頭等大事,民間的祠堂則以管理祭祀為重大的事務,因此宗教規約有著關於祭祀的一系列條例,規定著族人祭祀的義務與權利的古訓。

正是祠堂這一物化的產物存在,在古代封建社會,這一宗教組織將分散的家庭和族人聚合成一個整體,實施管理和控制,其“用力簡,核實精,而收效速。”各宗族以宗祠、家祠、支祠為單位,修續族譜,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存於祠堂內的族譜取出,各戶報丁,標明生死嫁娶的人口變動,建立起嚴格的戶口管理制度,將族人牢牢的控制在族長、房長、戶長的層層管理之下,這實際是對封建政府推行的戶籍管理制度的有力補充。有人言:“人之善惡雖謬巧,未有能徇其宗族者。”這就是對宗族祠堂宗譜對封建戶籍管理作用的有效詮釋了。

伴隨著祠堂而生的不進有族譜,還有為宗族活動提供物質保障的物質體系——族田。族田是宗族活動的經濟基礎。宗族族田是公產,不容任何人以任何名義侵犯,全族人共同維護對族田的所有權。族田的產出多用於族內集體活動,如大型的祭祀,或對族內有功之人的獎勵。宗族拿出族產的部分租賃收入進行族中濟貧和宗族保障,使小戶族人或貧、病、獨、寡的族人不至於破產而離散或無法生存。族田成為一種公共服務的機構和社會應急組織的形式之一。這樣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職能的有力補充。

在封建社會,仕農工商的思想一直在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可是由於封建小農經濟的脆弱性,大部分農民家中無力供養子女讀書,在封建教育的普及上,祠堂的出現,解決了這一難題,封建宗教特別重視文化教育及其思想控制,希望通過文化教育,為族中培養出經邦濟世之才,來提升本族的社會地位。同時通過封建教育,可以更好的宣傳封建的倫理道德,來控制人們的思想,所以在當時社會,祠堂在教育上有扮演著另一個重要的角色——義塾。在經濟上有族田的支持,為本族子弟學習,聘請教師提供了物質支持,清嘉定人王鳴盛說:“立國以養人才為本,教家何獨不然,令合族子弟而教之。他日有發各成業起為卿大夫者,俾族得所庇,即未能為卿大夫而服習乎詩書之訓,必知自愛,族人得相與維繫而不散。”義塾的舉辦,教育的普及以及強調科名。注重入仕的思想觀念,使宗族成員在思想意識層面上基本上達到了“家”“國”文化的認同與統一,保證了封建社會權威與地方控制滲透到江南鄉村的每一個角落。江南宗族組織對族人的管理和控制、維護宗族對族田的土地所有權、積極倡導與實踐完納族田正賦和國課、進行族中濟貧和宗族保障、配合政府進行大規模水利修復工程、重視文化教育的思想控制等,維護和實現了封建王朝在鄉村的權威及統治秩序。

祠堂的功能性締造了封建社會祠堂存在的恆久性。祠堂的功能除以上的幾種主要明顯的功能外,祠堂還有著許許多多別的社會場所不可替代的功能。舊時宗族每當舉行風俗年節或族內重大的喜慶活動,祠堂就成為全族歡慶的必選場所,大一些的祠堂還建有戲臺。在戰亂或突發事件時,祠堂則成為了本族大家的集合地和應急指揮中心。

祠堂在當今社會的歷史意義

(三)現存祠堂的現代意義和傳承

中國古代所修建的祠堂到現如今已所剩無幾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部分毀於戰火,一部分在後來的社會發展過程被人為的破壞。能保存至今的可為是鳳毛麟角了,並且保存下來的祠堂,也已經喪失了其原有的功能。但是,同樣時代有賦予了新的功能,旅遊就是其新的價值之一。在我國,現存的祠堂大多數都被開發做為旅遊資源,被確定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也不乏其中。這樣,作為發展旅遊資源的祠堂,在先如今發揮了其旅遊價值的一面,為社會旅遊業的發展創造了價值,為人們出遊提供了場所。雖然人們認為祠堂在封建社會的那種思想控制功能消失貽盡,其實不盡如此,人們在遊覽的過程中,通過對祠堂文化的瞭解,瞭解我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歷程,感受封建宗法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接受中國傳統文化的“禮、義、廉、恥”和“仁、義、禮、智、信”的倫理思想。最終來規範自己的行為。這樣祠堂文化所倡導的倫理思想對當今社會的發展起著引導作用。成為現在政府提出和諧社會的建立的思想基礎與準則。在我們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不是十分健全的時期,人們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則起著更大的作用了。這一時期的祠堂就肩負起了倡導社會倫理道德的社會責任了。

同時我們在前面就提到過祠堂在宗族社會里為應付族內的突發事件而做粗的貢獻,其實在我國現如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保障體系和福利制度還不盡健全,面對社會的突發事件往往顯得無能為力或力度不夠,而在封建社會的祠堂所具有的應急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則是我們先應吸取的經驗。將政府職能和民間組織的社會服務功能有機結合,為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文章來源:川南經濟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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