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的證言未經當庭質證能做為定罪的依據嗎?

最近,有朋友問,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的證言未經當庭質證能做為定罪的依據嗎?

答案是,在刑事案件中,證據未經質證, 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何謂質證?打官司,就是打質證!

所謂質證,是指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 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通俗而言,就是“當面對質”。比如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對於相關證人的證言,律師要考察證人的證言是否能夠證明被告人面向了公眾宣傳,是否承諾了保本付息,是否面向了不特定的對象集資,是否將資金佔為己有,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集資等等;這些證人的證言之間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是否與其他的證據內容相符合;另外,證人證言的蒐集方式是否合法,蒐集的場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證人本人的簽名等等。這些都是辯護律師要重點質證的關鍵點。

當然,在暴力犯罪案中,證人證言的作用,就相對更加重要,目擊證人對案發過程的描述,往往會成為辦案機關重點蒐集和比對的證據之一。

作為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對於刑事案件的八種證據“(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都應該做一個全面的質證,而雖然質證雖然在當庭發生,實際上很多工作都應該在庭前閱卷中就準備充足,對於非法集資等案卷複雜的案件,還應該製作詳細的書面版本的《質證意見》,這樣的好處有兩個,第一是梳理整體的質證思路,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書面的質證意見,可以保證律師在庭上有備無患,隨機應變;第二,則可以直接把書面意見提交給書記員,相信我,書記員會很開心的。

何謂證人證言?

所謂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是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之一。一般來說,證言會通過辦案機關當面詢問的方式蒐集,最後以筆錄的形式固定和展示出來。生活中,很少有人會因為刑事案件作為嫌疑人,而被公安機關訊問,但是,很多人會因為各種原因,作為證人而被公安機關詢問。

必須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未經質證採納相關證據,可以申請重審

而且,質證是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法庭必須依法保障。如果法庭未經質證,就擅自採納了某位證人的證言,辯護律師可以將其作為程序違法的理由提出上訴,要求重審。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的證言未經當庭質證能做為定罪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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