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個人向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稅局:按勞務報酬交個稅!對嗎?

個人向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稅局:按勞務報酬交個稅!對嗎?

個人向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稅局:按勞務報酬交個稅!對嗎?

案例

我公司是建築企業,將一些零星建築安裝工程包給工隊和個人,工程完工後我公司持相關協議和手續代工隊和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稅務機關要求個人按照勞務報酬20%(個稅改革前)繳納個稅,請問是否正確?

一、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巨大差異

個稅改革之前,個人收入是分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經營所得、稿酬、特許權轉讓、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共計十一類;個稅改革後,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轉讓四項合併為綜合所得,生產經營和承包經營合併為經營所得。而且更重要的是,綜合所得的個稅繳納邏輯發生重大變化,先預徵,最後按照年度彙算清繳。

在這樣的變化背景下,無論在改革前還是改革後,勞務報酬所得和生產經營所得的個稅的交稅方法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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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前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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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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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攬建築安裝工程的工隊和個人究竟如何繳納個稅?

這個問題實務中諸多爭議,很多稅務機關也比較含糊,但實際上是有明確政策界定的,早在1996年,國稅總局就發佈了《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文件,其中就這個問題的規定如下:

第三條 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徵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很顯然,這個文件考慮到建築行業的實際情況,很多工隊和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但確實從事了經營業務,而非簡單的勞務報酬,因此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依然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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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隊和個人繳納個稅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1、工隊和個人承攬建築工程,屬於建築業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3%繳納增值稅,併到建築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提供給企業;自2019年開始,如果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或按季度未超過30萬元),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但仍應到稅務機關開具免稅發票提供給企業,而不是收據了事。

2、工隊和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通常應就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大部分稅務機關就這個個人收入類別都規定了核定徵收政策,從1%—2%不等,支付工程款的企業無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特別強調!

3、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建築工程不能分包給無資質工隊和個人,但實務中普遍存在,建築行業監管和稅法監管在這裡完全是雙軌運行,各自只考慮各自專業領域規定,對於企業而言,在實務中找到可操作和落地的辦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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