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商務小課堂「第四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章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 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託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條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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