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律師解讀:離婚時的房產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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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離婚時的房產糾紛有哪些?

1、婚前購買的房產並且貸款已經付清的分配。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資購買,則不管是離婚後還是婚姻續存期間都是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必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中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若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則根據雙方的出資憑證劃分比例進行房產產權的劃分。(也可以私下協商。)

2、婚後購買的房屋的分配。婚後購買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就算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一步劃分而不是僅僅為個人財產。

3、不管是婚前購買房產還是婚後購買房產,只要是兩人雙方一起還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進一步劃分。

4、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的分配。若是婚前,則默許為只對該子女的贈與,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直接作為個人財產。(出資方明確說明是贈與兩人的除外。)若是婚後,則默許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劃分。(出資方明確說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律師解讀:離婚時的房產糾紛有哪些?

徐林豹律師補充:

一、離婚時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但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周鳳珠與青島威邦貿易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周鳳珠與周春海於2015年7月28日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周鳳珠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涉案房產仍屬於周鳳珠與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以上內容選摘自最高人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

二、離婚時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並且已辦理更名手續,但未辦理離婚手續時,並不必然屬於個人財產。

莫君飛與李考興離婚糾紛一案,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認為:“對於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前作出的財產處理問題。本案離婚協議是屬於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原告莫君飛與被告李考興在協議離婚過程中經雙方協商對財產分割進行處理,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已經進行了變更登記,但由於李考興並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達不到離婚協議的成立要件,因此,該婚內離婚協議無效,即按該協議所進行的履行行為也可視為無效。雖然(2006)第0036號《土地使用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在李考興名下,但該土地使用權還是莫君飛和李考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與原來登記在莫君飛名下的性質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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