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4 《廣東省旅遊條例》11月起施行

《廣東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條例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頒佈施行的《廣東省旅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據瞭解,《條例》分總則,權益保護與經營規範,旅遊規劃與促進,旅遊安全、公共服務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6個章節共65條。廣東省旅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立法遵循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原則,一方面做好與上位法旅遊法的銜接,另一方面結合廣東實際,在民宿發展、網上旅行社、旅遊搜索引擎等方面進行了補充、豐富和細化,增強了地方性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條例》首次將“全域旅遊”作為立法指導思想寫入地方性法規。《條例》指出,要堅持全域旅遊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促進旅遊業與工業、農業、商貿、文化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海洋旅遊、工業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文化旅遊等旅遊業態創新,健全旅遊產業體系,推行全域旅遊發展模式,推進國民旅遊休閒體系建設”。

同時,《條例》也充分體現了與時俱進、從實際出發的原則,規範和鼓勵民宿、網上旅行社、旅遊搜索引擎等新業態發展。隨著旅行社業務逐漸向網上轉移,條例對“網上旅行社”作出規定。

《條例》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對《條例》中“不得”、“禁止”條款都有相應處罰規定,讓《條例》更貼近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郭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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