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对被执行人公布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该给出宽限期


对被执行人公布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该给出宽限期

我们都知道,在执行工作中,一旦法院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在15日内进行审核,是否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做出限制其高消费的决定。这里面有一个期限,是15日。同时,这个时限也是有规可依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确实,这则条款中规定的十分明确,而且也是非常严厉的。对于执行申请人而言,当然是非常高兴的,毕竟是快刀斩乱麻。同时,对于那些故意逃避执行的“老赖”而言,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但同时,对于那些确实想履行法院判决的人而言,就有些措手不及了。毕竟,他们需要缓冲期限。本人也是十分认同的,因为我一直说欠债的不一定都是老赖,欠债的人也有好人,他们是真的遇到了困难,应该给这些人一定的宽限期。

面对这种情形,最高法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规定的非常明确:

十四条规定: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十五条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宽限期一词已经明确提出。但是,读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这只是最高法的意见,而不是硬性规定,毕竟《意见》中写的很清楚,“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这里面提到的“根据具体情况”就明确了,执行法院有依法辨别的权利。如果被执行人被法院认定是资深老赖,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故意行为而逃避执行的,法院是有权不给宽限期的哟。

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想获得“宽限期”,你就必须拿出履行诚意,不要让法院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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