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提到“檢察院”,大家普遍會想到公訴人,聽到“民行”,對於不太瞭解檢察院的人來講,可能會有點蒙圈,那今天,就讓我帶您快速瞭解民行檢察的主要職能!

職能一: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或駁回再審申請的,或再審審判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先給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職能二: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接受當事人吃請、違規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立案而不立案,適用審判程序錯誤,支付令、保全、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超期審理,違法送達,審判人員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等。

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職能三: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

檢察院對法院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情形:1、違法執行:無正當理由超期未發放執行款,違法終止執行,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複議,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裁定,濫用執行權、超標的查封、違法拍賣等等。2、怠於執行: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採取任何執行措施。

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職能四:對民事、行政虛假訴訟、虛假調解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虛假訴訟、虛假調解案件,可依職權啟動再審監督程序,對涉嫌犯罪的訴訟參與人依法移送偵查部門查處,任何公民發現虛假訴訟線索時,可以到檢察院反映情況。

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職能五:督促履職、支持起訴、提起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權通過檢察建議實施監督。

檢察機關對婦女兒童、進城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開展支持起訴工作,使這類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得到司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行檢察,為民而行

今天我們就說到這,您瞭解民行檢察職能了嗎?大家碰到類似情形後就知道可以來檢察院尋求我們的幫助解決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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