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法律常識:雙方打架,如果傷者有錯在先,被告是否要賠償全部費用

我的回答可能從情感上不容易接受,我介紹的是從法律實踐層面內容:

1、雙方打架,定性就是互毆,沒有對錯之分,原則上都是給對方看病賠償。如果你沒受傷,對方受傷了,那你認倒黴,只能花錢給他治病,因為過錯程度原因,法院酌情減少賠償額度很低,除非對方達到了尋釁滋事嚴重程度,如果只是對方先張口罵人或者先動手打人,也不會認定是多大過錯。

2、如果對方構成了二級輕傷以上並且做了司法鑑定,事情有些麻煩了,不光是民事賠償,很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了。本人參與和處理過的案子,法官認定標準就是誰受傷誰是受害者,什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對方尋釁滋事,一概不認。某種程度上“龍哥”死的冤枉~(諷刺)

3、一般情況下,派出所都會協調你們和解的,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無法和解。起訴也沒什麼,只要不是殘疾,按照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不會金額巨大。打官司是個漫長過程,等到開庭時候,法院還是會協商調解的,到時候估計心氣也沒了對方,慢慢熬吧,最後大家都心平氣和了。

打架在法律上是互毆,沒有對錯之分,就是互相賠償。法律人會說:傷的重的住院,傷的輕的坐牢。在執業過程中和實踐中的確如此!

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候,就看誰傷的重,傷的重的沒事,傷的輕的就麻煩了,可能是不能避免的牢獄之災。

在此奉勸各位,動口不動手,對方動手就躺下,還手一下狠了,就可能是三年牢獄之災。

在法律上,將傷情分為五級: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輕傷二級就是刑事責任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輕傷二級很容易構成,掉兩個牙,斷兩根肋骨即構成輕傷二級,打人的就要面臨坐牢的懲罰!

如果不想坐牢,賠償得到對方諒解是必須的,這時候都會付出遠高的價格,一般是5-15萬。

最後,還是勸大家,千萬不要動手!

雙方打仗,如果不是毆鬥和尋釁滋事,就是普通的毆打他人,處理起來主要看後果,前因作為情節考慮,按你講的應該是對方先動手沒打過你,受傷了,這種情況雙方可能都得被處理,處罰輕重不同而已。如果對方的傷不夠成傷害,那最好還是雙方請辦案單位調解一下,因為這種調解必須是雙方自願的,至於是否賠償,賠償多少,那就看談的結果了,一般情況下,這種調解是你吃虧的,因為調解不成你面臨的處罰更重,而對方也是不想被處理,有了談的基礎就好辦了,正常情況下你稍吃點虧就應該能解決了,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太過格,那警察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也不會繼續調解下去,進入處罰程序。在不夠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基本是這樣了,這種案件是最好調解的,也是最容易調解的。如果對方傷情構成傷害了,不夠重傷,那麼,儘量在辦案單位向檢察院起訴前和對方達成賠償協議,越早越好,這種治安管轄的刑事案件在公檢法幾個環節現在都是可以調解的,這樣即使提起訴訟,判決時也會考慮這個環節的。如果重傷,那賠不賠關係不大。

如果是毆鬥(約架)並且致傷,那就是刑事案件了,談賠償意義不大。如果是尋釁滋事,如果是你尋釁滋事,你基本上是夠罪了,如果是對方尋釁滋事,那你都不用考慮賠償問題,要被處理的是對方。這兩種情形是不允許調解的,想不進去,只能私下解決。

還有一樣,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正常處罰了,你沒有賠償,對方是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這種訴訟除了對方尋釁滋事,你基本都得輸。

傷者有錯在先,如果傷者的“錯”是主動攻擊,並且是現實的,存在危險性的攻擊,被告還擊,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賠償醫藥費方面來看,如果認定為正當防衛,《民法通則》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只要不超過必要限度,被告可以不賠償傷者醫藥費。

以上情況多屬於對方尋釁滋事,如果對方構成尋釁滋事罪,你不用考慮賠償問題,如果是你構成尋釁滋事罪,對方輕傷以上,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被判刑的。

如果是雙方約架,根據案件情節,有可能被定義為打架鬥毆,打架鬥毆,如果是輕傷以下,行政處罰。如果是輕傷以上,根據刑法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負刑事責任。對於受害方,既是受害人,同時也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此,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這是合理的。對於造成的民事損失,應相互賠償。

個人建議除非對方責任大,你屬於正當防衛,不然最好爭取調解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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