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引出的司法權和行政權「打架」鬧劇

合同纠纷引出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打架”闹剧

在“五荒”地(即荒山、荒坡、荒土、荒灘、荒水)上建設小水電站,法院判決稱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卻稱非法佔用土地,並予以強制拆除。這出發生在10年前的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鬧劇因近期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的恢復審理,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8月3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羅某魁與馮某敏就太白縣五里峽小水電站出售合同糾紛進行二審。此時,距離該小水電站被強制拆除的時間已經長達9年之久。

合同纠纷引出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打架”闹剧

拆除現場

“土地使用權證”條款歧義

五里峽水電站系農民馮某敏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於2002年3月,註冊資金為人民幣450萬元,佔地85畝,位於太白縣桃川鎮杜家莊。

2006年3月3日,馮某敏與羅某魁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將五里峽水電站全部資產轉讓給羅某魁。雙方同意五里峽水電站現有土地、工程、工程量及配套設施等全部資產折價為950萬元。協議中約定:2006年3月8日前,羅某魁向馮某敏支付300萬元,以幫助其清理水電站轉讓前形成的債務債權,該清理工作應於3月27日前完成。

2006年3月27日,馮某敏向羅某魁正式移交五里峽水電站的各種印章、執照、批文以及全部資產,並配合羅某魁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馮某敏在收到全部轉讓款後,當即向羅某魁交付五里峽水電站的“土地使用權證”。

協議生效後,羅某魁按照約定,給馮某敏支付了300萬元轉讓款。隨後,羅某魁又向馮某敏支付轉讓費180萬元。

2006年9月11日,羅某魁與太白縣華安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華安公司”)簽訂出讓協議,約定五里峽水電站因經營不善同意整體出讓給華安公司。同年9月12日,華安公司在太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了營業執照。

然而,華安公司接手該水電站僅僅8個月,就收到了太白縣國土資源局的通知。通知的內容為:經我局工作人員查實,五里峽水電站項目至今未依法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現經縣政府2007年5月15日第六次常務會議研究,依照《陝西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限你單位務必於2007年5月底前持有關批准文件及資料向我局提出用地申請,逾期不申請或資料不全的,我局將按非法佔地查處。

華安公司找到了羅某魁。羅某魁諮詢律師後,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律師告訴我說,五里峽水電站系工業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徵用手續,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按照《協議書》的約定,馮某敏賣給我的水電站所佔用的85畝土地,應是辦理了建設用地徵用手續、繳納了土地出讓費和稅費,由太白縣土地局或其上級機關頒發,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證。”

當他拿著馮某敏移交給他的20畝土地的“五荒”地開發治理許可證找到馮某敏討要說法時,遭到馮某敏的拒絕。

馮某敏則認為,《協議書》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權證”是指“五荒”地開發治理許可證。根據太白縣人民政府《治理開發“五荒”資源實施辦法》的規定,他與杜家莊村委會簽訂“五荒”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有桃川鎮人民政府鑑證,太白縣人民政府經調查審定於2001年3月19日下發的“五荒”資源使用權證。五里峽水電站項目無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然而,在羅某魁及其代理律師看來,如果五里峽水電站的土地權屬證明不符合約定,也就是說所佔用的85畝土地沒有合法手續,就使《協議書》約定轉讓的水電站工程資產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礎,成為非法佔有土地的違章建築。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羅某魁一紙訴狀,將馮某敏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與馮某敏於2006年3月3日簽訂的轉讓五里峽水電站協議無效。

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太白縣五里峽水電站屬於工業項目,使用建設用地,依據土地管理法,必須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馮某敏建設五里峽水電站所佔用土地只有部分取得了“五荒”資源治理開發使用權證,其餘用地通過與土地所有者簽訂集體“五荒”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根據太白縣治理開發“五荒”資源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五荒”使用權後,不得對“五荒”資源改作非農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據此,寶雞中院判決羅某魁與馮某敏於2006年3月3日簽訂的轉讓五里峽水電站協議無效。

馮某敏不服,上訴至陝西省高級法院。

陝西省高院經審理認為,羅某魁與馮某敏於2006年3月3日簽訂的轉讓五里峽水電站協議,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於1995年5月26日發佈的陝政發〔1995〕38號《關於發展民辦水利事業的暫行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馮某敏建設的水電站,系其個人投資興辦的民辦水利工程,已取得太白縣計劃經濟局立項批准和該縣水利局許可,雖然該水電站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但具有經拍賣程序獲得太白縣人民政府頒發的“五荒”資源使用證書。該證載明的“五荒”地使用者為五里峽水電站,使用的“五荒”土地包括生活區、福利區四至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禁止公民個人在“五荒”土地上建設小水電站,且該“五荒”地屬於桃川鎮杜家莊村民集體所有,已經轉讓給具有建設資格的馮某敏。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強行規定在“五荒”土地上建設小水電站必須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五荒”地不屬於建設用地,使用該地建設小水電站,無須辦理徵用手續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故陝西省高院改判羅某魁與馮某敏於2006年3月3日簽訂的轉讓五里峽水電站協議合法有效。

陝西省高院的二審判決生效後不久,太白縣國土局以五里峽水電站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修建水電站,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為由,向華安公司下達了太國土資(處)字〔2008〕第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華安公司限期自行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華安公司以陝西省高院的生效判決已經確認“使用‘五荒’地建設小水電站,無須辦理徵用審批手續”為由提出異議,拒絕自行拆除。

經過聽證後,太白縣國土局依法向太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太白縣法院經審查後於2009年10月10日向華安公司下達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於2009年10月25日前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華安公司仍然沒有自行拆除,2009年10月25日,太白縣法院依法對五里峽水電站進行了強制拆除。

眼看著五里峽水電站成了一片廢墟瓦礫,羅某魁感到既傷心又迷茫:“法院和國土局,究竟孰對孰錯?”

省高院判決被反覆“引用”

羅某魁起訴馮某敏的同時,馮某敏也將羅某魁和華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羅某魁給付拖欠的水電站轉讓款470萬元及利息,華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羅某魁反訴要求馮某敏按照約定交付85畝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

寶雞市中院經依法審理認為,由於雙方對《協議書》中約定的土地使用權證解釋不一,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參照陝西省高級法院的上述生效判決,該土地使用權證應確認為“五荒”資源治理開發使用權證。由於馮某敏向羅某魁移交的85畝土地,只有20畝土地具有太白縣政府頒發的“五荒”資源治理開發使用權證,並已移交,剩餘65畝的“五荒”資源治理開發使用權證應依約交付給羅某魁。

寶雞市中院於2009年6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羅某魁於本判決生效30日內向馮某敏支付470萬元及利息。馮某敏於本判決生效30日內向羅某魁交付剩餘65畝的“五荒”資源治理開發使用權證。二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陝西省高院以“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此過程中,太白縣國土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到太白縣公安局。2009年4月19日,太白縣公安局受理了馮某敏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案。同年10月23日,太白縣公安局決定對馮某敏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立案偵查。

2011年8月10日,寶雞市中院以太白縣公安局對馮某敏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立案為由裁定對羅某魁與馮某敏合同糾紛案中止審理。

寶雞市中院的判決書後來載明,中止期間,該院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但公安機關稱該案已經兩次移送太白縣檢察機關,但檢察機關退回偵查後,不再接收。在涉嫌的刑事案件沒有進展的情況下,法院於2017年11月1日通知恢復審理。

寶雞市中院重審以陝西省高院的上述生效判決確認《協議書》有效為由再次支持了一審時對馮某敏本訴的判決,但是認為馮某敏請求華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成立。同時以羅某魁反訴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他的訴求。

羅某魁又一次向陝西省高級法院提起了上訴。時隔9年,案件在轉了一個圈後,又一次回到了陝西省高院。正因為有了這場行政權和司法權爭端,陝西省高級法院最終如何處理此案,不僅關係到法律實施的統一,更關係到未來社會民眾對依法治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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