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孩子課程費能退嗎?因“疫”合同糾紛,法官來支招兒

人民網北京3月3日電(記者 孝金波) 疫情期間,給孩子報了培訓班,線下課程停止了;簽訂了全家出行的旅遊合同,旅行社不能發團了;房屋買賣遭遇過戶遲延、家裝的工人無法如期返工,租客要求減免租金……我該怎麼辦?為集中解答居民疑問,3月3日上午,一堂特別的線上普法課在西城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工作站開展。

西城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暫時關閉訴訟服務大廳和信訪接待場所,將立案、訴訟服務等工作面轉至線上。據西城法院立案庭庭長張暉介紹,2020年2月份,12368訴訟服務熱線共接聽群眾電話1929通,辦理工單1980條,“法院直通車”平臺共辦理群眾網絡留言工單122條。什剎海街道司法所所長楊京峰表示,此次線上普法活動是一場“及時雨”,法官對於因疫情引發的各類生活服務合同糾紛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及時解答了居民的困惑,為社區居民給出針對性的法律建議,希望以後法院多開展這樣的活動。

孩子课程费能退吗?因“疫”合同纠纷,法官来支招儿

田曉昕法官首先回答了因疫情影響,已付費培訓班退費、房屋買賣無法及時履行、合同雙方應如何處理等問題。

一、春節前報了培訓班,因疫情影響沒有上課或者培訓機構承諾說延期授課,該怎麼辦?之前交的學費能退嗎?

社會上各類“培訓班”“訓練營”“託管班”本質上來講都是一種服務合同。退費問題,從法律上來講就是簽訂的服務合同能否解除的問題。當前社會上的絕大多數培訓班都是預付費制,很多消費者在春節前就報名繳費了各種類型的寒假班。疫情的突發是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因疫情管控原因,培訓班不能如期開課,合同無法履行,不能達到培訓目的,比如像滑雪訓練營、寒假託管班等,這時候,消費者可以要求培訓機構解除合同、退還相應學費,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消費者和培訓機構也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選擇變更培訓合同內容,如延期培訓、置換課程等,積極尋求更好的變通方案。但是,培訓機構不能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變通方案”,甚至以合同中約定“一旦報名,概不退費”或者消費者無法提供合同和收據等為由拒絕退費。因為合同多由培訓機構提供,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磋商的機會較少,類似“一旦報名,概不退費”的約定,屬於培訓機構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此外,如果存在培訓機構藉故拒絕退費的情形,消費者可以持相應繳費記錄、收據、微信聊天記錄、上課記錄等進行維權。

二、處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疫情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及時履行,該怎麼辦?

二手房屋買賣交易流程複雜,買賣雙方需要各自完成、配合完成的交易程序較多。在疫情影響下房屋解抵押、辦理貸款、支付房款、辦理過戶、物業交割等各個交易環節都可能出現履行遲延,那麼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呢?一般來說,因不動產登記中心、銀行等有關單位調整辦公時間、買賣一方被隔離無法履行義務、小區採取管控措施無法交接房屋等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但是,如果銀行、房管等部門正常辦公,買方或賣方也並非新冠肺炎確認或疑似患者,僅僅是怕被感染不想出門,這種情況就很難免責。再比如不是必須到公共場所辦理,完全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履行的金錢義務,也不能主張因疫情原因免責。

關於合同解除的問題,因二手房屋買賣是典型的非繼續性合同,疫情對雙方實現合同目的的意願一般不產生影響。一般來說,如果出現買賣一方因疫情被隔離,或者因疫情無法按時出行,或者因中介、銀行等機構減少辦公等情形,僅會導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者說不能如期履行,並不能導致合同當然解除,這時候該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買方或賣方能夠舉證證明延期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因疫情導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法院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惡意違約等角度考慮,在做出解除合同判決時也會非常謹慎。

三、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合同雙方應如何處理?

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合同雙方依然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一是通知、止損的義務。受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響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發出的各類文件、出行車票、機票被退票的證據材料、個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就醫材料等證據材料。未受疫情影響的一方,在接到受影響方的通知後,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雙方損失的擴大。此外,如果雙方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二是疫情解除後及時履行合同的義務,當阻礙合同義務履行的相關因素排除後,雙方應當及時、繼續履行合同。

徐瀾濤法官回覆了租客和商鋪能否要求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的問題。

四、因疫情延遲復工,租客能否要求房東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防控期間,租客對租賃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政府發佈行政命令或採取行政措施,要求租客延遲復工的,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以要求減免因行政命令或管控措施導致的延遲復工期間的租金。其次,如租客因被隔離或受到出行管制,致使其無法使用房屋,租客有權要求房東依照公平原則減免其在隔離期間的房屋租金。但是,如果“疫情”或行政機關的管制措施,並未導致租客合同履行的障礙,租客僅是基於恐懼而不使用房屋,例如,租客認為在疫情期間返回承租房屋有被傳染新冠肺炎的可能,因此,拒絕使用租賃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疫情的發生與租客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租客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租金,更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另外,還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就是說,如果租客在疫情發生前就已經存在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那麼,就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

對於疫情發生後,租賃合同解除的核心是“疫情”或“管控手段”是否導致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果僅是使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響,雙方不能輕易解除合同;特別是對於租賃期間較長的合同,因疫情對於合同履行所造成的重大障礙是暫時性的,在通過租金減免以及租期延長的情況下,不會導致整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租客沒有解除權。

五、租賃的商鋪在疫情期間無法營業,租客可否要求減免租金?

商鋪租賃,具有裝修成本高、租賃週期長、租賃合同履行受經濟環境影響明顯等特點。政府行政管制措施的出臺可能導致商鋪租客無法正常履行合同。因此,對於承租商鋪因疫情管控無法正常使用的以及因政府的行政命令無法營業的,租客有權要求減免嚴格管控期間的部分租金。在租金減免的幅度上,租客和房東要考慮營業時間調整、客流量變化以及政府管控及財政補貼力度等因素協商確定。此外,對於商鋪因疫情管控無法正常使用致使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可依據租賃期間、剩餘租期等情況對裝修改建等損失,適用公平原則承擔各自責任。

如果租客因疫情防控導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減免租金仍然入不敷出,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租客可以援引情勢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租客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後解除合同。需要說明的是,因該違約行為與疫情導致的經濟效益不好有關,並非惡意違約,如租客在疫情結束之後繼續履行合同且補交房租,房東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實現,因此,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觀現實出發,對於因疫情防控期間未按時支付房租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根本違約,進而解除合同,但不能免除租客的違約責任。

李俊法官回答了旅行訂單無法兌現、旅行者退返費、裝修工期延誤等問題。

六、本來計劃出去玩,預定的機票、酒店訂單無法兌現,簽訂的旅遊合同無法達成,旅行社和旅遊者出現矛盾如何處理?

由於涉及到訂機票、訂酒店、辦簽證等一系列問題,旅遊者往往需要提前較長時間制定旅遊計劃、簽訂旅遊合同並繳納旅遊費用。但突如其來的疫情,打斷了事先的計劃。為了阻止疫情擴散,國家倡導“不出門、少出門”,各地政府部門也均採取了不同程度的封鎖管制等措施,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緊急通知,要求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國內遊,還是出境遊,客觀上均無法成行,根據《合同法》《旅遊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此時雙方可以協商合同解除事宜,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由於旅行社及旅遊者在此次事件中均不存在過錯,客觀上此次疫情對旅行社造成了較為嚴重的衝擊。旅遊者如願意採取變更合同的方式,如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支持旅遊業的復甦和健康發展,應得到積極提倡。旅行社及旅遊者雙方應積極溝通,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儘量減少雙方損失,共度疫情難關。

七、因為疫情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後,旅遊者繳納的費用都能退還嗎?

一般而言,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不是自行完成所簽訂的合同義務,而是與履行輔助人,如票務代理公司、旅遊客運公司、酒店、景點、保險公司等機構簽訂合同,保障旅遊者完成旅遊全程。在此過程中,旅行社可能要向履行輔助人支付相應費用。根據《旅遊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此,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有權扣除部分費用。當然,《旅遊法》對旅行社扣除費用作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是旅行社已經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因為,雖然旅行社可能已向履行輔助人支付了部分費用,但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之間的合同也可能受到疫情的影響,存在費用退還的問題,如可以退還,則該部分費用就不屬於不可退還的費用。因此,在解除與旅遊者的合同後,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及時通知地接社取消委託事項,儘量降低旅遊者損失。旅行社也有義務積極向履行輔助者追償已繳納的費用,以減少實際損失的發生。

八、受疫情影響工人延遲返工,已經簽訂的裝修合同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怎麼辦?

疫情對於裝修合同的影響屬於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誤的,裝修公司不構成違約,可免除相應責任,工期應當順延。但例外情況是,如果裝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經延誤工期,則裝修公司不能以疫情影響為由免責,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雙方均未違約的情況下,因疫情造成的損失由誰負擔,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雙方對此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雙方對此沒有約定的,由於雙方對損失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應該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一方承擔損失過重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則由另一方分擔部分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原材料價格上漲,若合同約定由裝修公司提供原材料,並約定了價格,則該部分損失應由裝修公司負擔。但如果原材料價格上漲幅度過大,裝修公司自己承擔該部分損失明顯不公平,則可以由業主分擔部分損失。

九、裝修合同受到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進行施工,業主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如何做才能儘量減少損失?

一般而言,疫情對裝修合同履行的影響是暫時性的,疫情過後,應當繼續履行,因此,業主不能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第一、裝修公司因受疫情影響,喪失了進行施工的能力,但裝修公司應當對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第二、業主對合同約定的裝修時間有特殊要求,如果不能按約定的時間進行裝修,業主就不會簽訂裝修合同,但業主應當對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就北京而言,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大多不是本地人員,此次疫情影響時間較長,可能導致裝修公司施工人員長時間無法回京。在此情況下,業主應當與裝修公司負責人保持聯繫,待疫情結束後及時通知裝修公司進行施工,如果長時間無法聯繫到裝修公司或公司負責人明確表示不再回京等拒絕履行合同的情況,業主應當保留好證據,並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以上解答,相信大家可以比較清楚的瞭解到,只有疫情對合同義務的履行造成根本性障礙,才是法律上的免責事由。通俗點說,受到疫情影響的不得已,才是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當然具體到個案層面,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合同履行中,法院倡導誠實守信,制裁違約欺詐。我們建議合同雙方能夠正確面對,本著理解、友善的態度積極協商,妥善解決問題,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孝金波、田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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