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部分代表委員視察通遼法院工作系列報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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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服務工作站、環境資源巡迴審判法庭及扎魯特旗人民法院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服務工作站在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巴雅爾圖胡碩法庭正式掛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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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協副主席檀志軍、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劉文華,扎魯特旗委書記白立柱,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福貴,市人大科教委主任程惠民,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沈明元,扎魯特旗人大、政府、政協、法院、巴雅爾圖胡碩鎮有關領導同志及受邀的通遼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40餘人出席參加了此次揭牌儀式。揭牌儀式由市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王勝利主持。


部分代表委員視察通遼法院工作系列報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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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儀式上,扎魯特旗委書記白立柱致辭,他表示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服務工作站的設立,為扎魯特旗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支持,進一步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合力全面形成。今後,全旗上下將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勇於擔當作為,始終堅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開拓進取、奮力攻堅,努力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努力讓美麗與發展同行,為建設綠色扎魯特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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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結束後,全體人員參觀了巴雅爾圖胡碩法庭和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服務工作站,對法庭工作開展情況、“馬背法官”那順同志的先進事蹟和工作站職能定位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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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摩結束後,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活動現場召開了環境資源審判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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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上,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沈明元對全市法院2019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通報指出,2019年全市兩級法院立足司法職能,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受理環境資源類案件3146件,同比增長7.6%,審結2671件,同比增長6.8%,結案率為84.9%,自覺擔負起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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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上,市中院環資庭庭長秦曉明發布了全市法院2019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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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受邀參加活動的有關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了扎魯特旗人民法院,通過集體參觀訴訟服務中心、審判法庭、法警訓練基地、圖書閱覽室、廉政警示教育基地、黨建展廳等多個工作區域,深入瞭解了扎魯特旗人民法院黨的建設、訴訟服務、智慧法院、繁簡分流、文化建設等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切實感受到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的全新風貌,對扎魯特旗人民法院深化審判執行、加強司法便民、打造智慧法院等各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部分代表委員視察通遼法院工作系列報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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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廣播電視臺、通遼日報、今日通遼網、科爾沁都市報、扎魯特旗融媒體中心等新聞媒體對活動進行了宣傳報道。


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扎魯特旗檢察院訴扎魯特旗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扎魯特旗四合臺居安磚廠位於扎魯特旗烏牧場林業分場北側,位於荷葉花溼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內,佔溼地面積為535.5畝。2018年,扎魯特旗荷葉花溼地水禽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扎魯特旗林業和草原局先後向扎魯特旗四合臺居安磚廠下達停止在荷葉花溼地水禽自然保護區內開發建設活動的通知。2018年9月18日,經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現場調查,四合臺磚廠仍在銷售紅磚,荷葉花溼地仍然處於被損害的狀態。


【裁判結果】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判決:責令扎魯特旗林業和草原局對扎魯特旗四合臺居安磚廠佔用荷葉花溼地水禽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建辦磚廠的行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


【典型意義】內蒙古荷葉花溼地水禽自然保護區是大興安嶺南段西遼河流域下游地區重要的蓄洪區,是東北亞地區重要的溼地之一。在過去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保護區內林立的大煙囪、大量建設的廠房、磚窯,導致破壞溼地生態環境問題十分嚴重。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根據環境資源公益訴訟的特點,結合溼地保護的特點,從明顯改善溼地環境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認定本案行政機關僅採取了上報請示、下發通知等在內的措施,未使自然保護區不再遭受侵害,仍屬不完全履責。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是以依法監督、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督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體現了我市法院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保護自然保護區的堅定立場。本案對於人民法院審理自然保護區環境資源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案例二 唐國利、唐國會非法狩獵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5日,唐國利與唐國會利用自己準備好的水叉、皮筏、魚掛子等工具,在霍林郭勒市靜湖水庫抓獲28只蛤蟆,被警察當場抓獲。經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鑑定,唐國利、唐國會二人捕捉的為林蛙,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唐國利犯非法狩獵罪,單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二、被告人唐國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唐國會提出上訴後,於二審審理期間自願撤回上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上訴人唐國會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在禁獵區、禁獵期捕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案情簡單,但引發的法律實踐問題卻很具代表性。生態環境是按照物競天擇的自然規律,各種生命體之間保持和諧的相互依存關係。如果人為破壞這種關係,和諧的生態環境狀態將遭到破壞。環保司法的實踐難題在於如何認定行為人具體行為的性質。本案中,被告人捕獵28只林蛙,從物種的稀有程度和價值上看,在禁獵區禁獵期捕獵法定對象即構成違法;從數量上來界定行為的性質,達到一定的量即構成違法。本案的裁判,對我市司法審判統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義,並有助於培育市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警醒市民不濫捕、不獵殺、不濫食野生動物。


案例三 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檢察院訴通遼市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左翼中旗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基本案情】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現有供水井13眼,未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無遠程實時監控系統,相應隔離防護設施不健全,且7眼井在耕地內,存在農藥及化肥汙染的安全隱患。2018年11月21日,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檢察院向通遼市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左翼中旗分局發出左檢建[2018]8號《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科爾沁區左翼中旗保康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確保飲用水安全。至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通遼市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左翼中旗分局仍未全面履行職責。


【裁判結果】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決:通遼市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左翼中旗分局繼續履行對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監督管理職責,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採取有效措施,監督排除對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飲用水安全。


【典型意義】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城鎮人口的增長給水資源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壓力。保護周邊的水資源,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對保證水的清潔、保障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及居民人身健康至關重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和環節。當行政機關履職不到位或部分履職導致水資源存在安全隱患、公共利益存在受侵害風險,人民法院可認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或不作為,依法確認其行政違法並判令其繼續履行監管職責。本案中,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系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該保護區的水源受到安全侵害,將關係到轄區內十幾萬人口的飲水安全。考慮到保護水源地的緊迫性,本案從受理立案到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職僅僅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彰顯了人民法院捍衛保護水資源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堅定立場,也體現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提質增效的顯著成果。本案的審理,人民法院以公正高效贏得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提升了司法權威。


案例四 被告人曹瑞棟汙染環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曹瑞棟承租通遼市星達建材有限公司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木裡圖鎮頂合興村304國道東側五家子收費站南約500平方米(20畝)的廠房,用於生產聚氨酯組合料。為了方便生產,曹瑞棟對上述廠房進行改造,並在廠區內埋設約200米暗管、捆綁20根長度為2.5米、直徑4寸的PVC管深埋地下做滲水井。2018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曹瑞棟將含強酸、化學需氧量、氟化物超標的工業廢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滲水井,滲入土壤。經吉林中實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關於曹瑞棟涉嫌汙染環境一案的專家意見》認定,曹瑞棟利用滲坑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造成土壤環境汙染,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其中清除汙染費用確認29.4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確認20.9萬元,費用支出必要且合理;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5萬元。


【裁判結果】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曹瑞棟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曹瑞棟清除生產設備、處置原料、進行防汙處理,如逾期不清除或處置未能通過驗收,承擔清除汙染費用29.4萬元(已履行)。三、被告人曹瑞棟修復涉案破壞的生態環境,如逾期未修復或修復未能通過驗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20.9萬元(已履行)。四、被告人曹瑞棟賠償汙染土壤造成的生態環境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5萬元(已履行)。五、被告人曹瑞棟支付專家諮詢費2000元(已履行)。


【典型意義】土壤安全關係著糧食安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是維繫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土壤汙染不像水體汙染、霧霾汙染那樣“顯而易見”,具有緩慢性和隱蔽性。當發現土壤汙染時,往往已經導致土壤乾旱、重金屬汙染嚴重、土壤地力下降的問題。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在審理與土壤汙染相關案件時,注重引導被告人主動對汙染土壤進行修復治理,充分考慮土壤清理、恢復等方面的現實情況。本案中,被告人曹瑞棟將工業廢水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滲水井,滲入土壤,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曹瑞棟違法排汙的主觀過錯程度、排汙行為的隱蔽性以及環境損害後果等因素,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原則,判定被告人曹瑞棟負擔具有懲罰性質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較好地發揮了司法修復生態環境的作用,加大了汙染企業違法成本,對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教育企業和個人依法依規生產有著較好的推動作用。


案例五 科爾沁左翼後旗環境保護局申請對科左後旗洪泰集中供熱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予以強制執行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科爾沁左翼後旗環境保護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科左後旗洪泰集中供熱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東區鍋爐房燃煤鍋爐配套建設的脫硫設施未運行、東區鍋爐房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氣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環境違法行為。2018年5月7日,科爾沁左翼後旗環境保護局作出後環罰字(2018)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科左後旗洪泰集中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合併處罰貳拾萬人民幣。因科左後旗洪泰集中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拒不繳納罰款,科爾沁左翼後旗環境保護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科爾沁左翼後旗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裁定準予對後環罰字(2018)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黨的十九大明確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納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依法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本案是一起汙染大氣環境的非訴執行案件,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使得具體行政行為轉化為司法裁定的具體內容,以確保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本案突出展示了司法服務社會的功能,是人民法院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典型案例,具有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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