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陝西米脂縣原常務副縣長獲刑1年5個月 曾為職務升遷被騙40萬

陝西米脂縣原常務副縣長、米脂縣委副書記劉煥,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2萬元。12月1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劉煥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劉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陝西米脂縣原常務副縣長獲刑1年5個月 曾為職務升遷被騙40萬

曾送榆林市委原書記胡志強10箱茅臺

今年48歲的劉煥是陝西省佳縣人,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米脂縣常務副縣長,2017年10月任中共米脂縣委副書記。

2019年4月,榆林市紀委公開曝光了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第一起便是劉煥違規贈送禮品問題。通報稱,劉煥在擔任米脂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期間,為了謀取職務升遷,分別於2014年春節、2015年春節期間,向榆林市委原書記胡志強(已開庭)贈送茅臺酒10箱,價值人民幣23.994萬元。劉煥還存在涉嫌受賄問題。2019年3月,劉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019年5月14日,漢中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劉煥犯受賄罪一案。在當時的庭審中,劉煥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但提出劉煥有自首情節;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案發後主動退繳贓款,認罪、悔罪等,請求法院對劉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為職務升遷曾被騙40萬

漢中中院經審理查明,劉煥在擔任米脂縣常務副縣長、米脂縣委副書記等職務期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2萬元。

劉煥的受賄事實共有4起。2016年10月,榆林市某縣教師楊某為了其女兒參加米脂縣教師考試的事情,找到劉煥,請其在招生考試過程中予以關照,並送給劉煥現金10萬元,劉煥答應幫忙併予以收受。2016年底的一天,榆林市佳縣某教師為了將兒子調到醫院工作,送給劉煥現金5萬元,劉煥答應幫忙併予以收受。2017年9月的一天,榆林市定邊縣的艾某為了請劉煥關照其在中學工作的女兒,送給劉煥現金5萬元,劉煥答應幫忙併予以收受。

判決書顯示,劉煥曾經為了職務升遷被人騙了40萬。2013年,劉煥認識了小區開發商馮某。兩年多以後,劉煥為了謀求米脂縣常務副縣長一職,通過馮某找到在西安市做生意的米脂籍商人馬某,委託馬某託關係找時任榆林市委書記胡志強幫忙。2016年初,在劉煥擔任米脂縣常務副縣長後,他誤認為是胡志強給他幫了忙,便向馮某提出感謝提供幫助的人,馮某為了能繼續同劉煥搞好關係,以便得到更多關照,於是表示由其拿出60萬元交給馬某,以酬謝幫過忙的人,劉煥表示同意。馮某告訴馬某自己只有40萬元,馬某表示自己可以出20萬元,後馮某將40萬元交予馬某,馬某甲將該款據為己有。

馬某供述稱,當時他想讓劉煥和馮某誤認為劉煥能當常務副縣長是他找人幫忙辦的,一方面是為了讓劉煥記住他的人情,以後可以幫他,另一方面他還可以問劉煥和馮某要筆錢。之後,他就給馮某說,劉煥的事情辦成了,需要60萬元感謝胡志強。馮某說其只有40萬元,他就說自己也出20萬元。之後,他給馮某銀行轉賬20萬元,幾天後,馮某給他賬款60萬元。這些錢他零用了一些,剩下的都在銀行賬戶裡。他騙馮某說這60萬元給胡志強放家裡了。

犯受賄罪 獲刑1年5個月

漢中中院認為,劉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米脂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米脂縣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62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劉煥在監察機關向其調查涉嫌行賄問題時,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62萬元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其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其在案發前和案發後主動退賠贓款,認罪、悔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劉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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