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一直以來,發票和會計人的關係,就像談戀愛的兩個人,說丟就丟說散就散。但是現在要說的是,不要慌!2019年新規之下,發票丟失的最新處理方式來了!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我們先來看下具體的明文規定:

2019年專用發票丟失處理

新舊規定對比!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舊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新規定:從2019年11月1日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無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了,銷貨方納稅人已上傳發票明細數據的,購貨方納稅人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直接勾選抵扣或掃描認證;銷貨方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注意此處劃重點:銷貨方納稅人必須已上傳發票明細數據。

那麼具體細節操作是怎麼樣的呢?

具體操作步驟來了!

這3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全國適用!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1丟失空白髮票

丟失空白髮票後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後接受處罰。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然,現在丟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簡單,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全國適用)

第一步、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進入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第三步、填寫相應信息提交即可。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2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文。

當然還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併梳理。

那麼處理流程就是,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丟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具體來說,就是如圖所示: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其實也並不複雜,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東西,你丟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丟了就用記賬聯複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當然,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流程,在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具體表現在哪裡呢?

比如:個別地方並沒有嚴格要求已開具的發票丟失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不同。

3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別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理論的流程也就是:

報告-處罰-取得記賬聯複印件、並憑藉相應證明入賬。

對於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賬務處理可以參照《關於印發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簡單的說就是:稅務不要證明,你得讓開票方給你一個證明,或者自己有一個符合內控流程的手續來作為記賬依據。

其實發票丟失的處理隨著發票信息化管理的推進,處理方式已經越來越簡便。

那新規定後,是否還要做發票遺失報告?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當然要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辦理材料: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因此,不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已報稅證明是≠不做發票遺失報告,各位會計朋友們千萬記住這是完全不搭邊的兩回事,不要偷換概念,謹防稅務風險!

提醒!

千萬不要胡亂處理丟失的發票

特別是這兩種辦法千萬別用!

11月1日起,發票丟失務必這樣處理

錯誤處理方式1:發票當月丟失,銷售方直接系統作廢,然後重新開具給購買方一張。

此招確實好用,銷售方不報告稅務局了,發票也重新給客戶開了,省時省力,業務大拇指比起,多好......

定性:這屬於違規作廢發票行為。

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後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確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於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錯誤處理方式2: 發票跨月丟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好了,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掉丟失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給客戶。

定性:這屬於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於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隨意開具,隨意衝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

以上就是發票丟失的最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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