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大姑:你父親的房子得分我15萬。兒子:可以,我爸的債你也得還

大姑:你父親的房子得分我15萬。兒子:可以,我爸的債你也得還

【1】父親去世,大姑過來爭房產,要分走15萬

2018年跟一個朋友聊天的時候,他跟我講了一個身邊發生的真實事情。

早先的時候,小郭父母看上一套房子,但是沒那麼多錢買。小郭是獨生子,對父母特別孝順,工作多年下來也有了一些積蓄。看到爸媽喜歡,想著讓老人生活條件好點,就主動出錢,花了90多萬把房子買了,一分錢沒讓父母出,寫的還是父母的名字。

小郭出錢的時候,一開始父母死活不同意,覺得讓孩子出錢有點不合適。小郭堅持要買:“你們都養了我這麼多年,給你們買個房子不算啥,應該的,你們就好好住著,房子是我孝敬你們的。你們高興我就高興,什麼負擔都沒了,工作生活都安心。這也算是幫了我了”。

兒子是一片孝心。父母拗不過兒子,但是堅持要寫一個“借據”。一開始小郭很不高興,這不是把親兒子當外人了麼?但是老人堅持,小郭想想,順著老人吧,寫就寫,反正自己也沒當回事兒。一家人還“煞有介事”的都在上面簽字畫押。

大姑:你父親的房子得分我15萬。兒子:可以,我爸的債你也得還

小郭的父親在2009年去世了。父親過世後,小郭母親一直在房子住著,直到2017年去世。父母都過世,小郭想著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後處理掉。誰知,姑姑卻找上門來,要分父親的房子!

原來,父親去世的時候,奶奶還在世,後來奶奶在2014年的時候去世。父親家是姐弟倆,大姑是父親的姐姐。這麼看來,大姑還是懂點繼承法的,知道父親去世了,奶奶有份額,奶奶去世了,這些份額又轉到奶奶的子女、就是大姑身上。所以,大姑來要房子份額,甚至連份額都事先計算好了:要房子裡的1/12。這個時候,這套房子已經值180多萬了,大姑要分的話,得分走15萬……

小郭很生氣。當初買房子的時候,什麼親戚都沒求,只是為了滿足父母的一個願望,自己把積蓄中的一大部分都拿出來了。當時我們家需要錢的時候你們在哪兒?這時候都來分我們家的財產了?

【2】當初無心插柳的一張“借據”,讓事情有了轉機

當小郭拿出這張借條的時候,大姑不認:那是你們自己家人內部的事兒,你們之間願意怎麼借就怎麼借,跟房子有什麼關係?

為繼承這事兒小郭確實做過不少功課。既然說到房產,這個房產是怎麼得來的?是借錢買的!也就是說父母當初是有外債的,但是他們沒有“還”。現在不在了,這些債務就得由繼承人來還,除非放棄繼承。

大姑:你父親的房子得分我15萬。兒子:可以,我爸的債你也得還

看到這兒,大姑的口氣軟下來了。其實這部分債務現在值多少已經不太重要了。小郭態度也很明確,作為父親的姐姐,不管怎麼說都是一家人,家裡人為爭財產鬧的不愉快,其實是件特別悲哀的事情,這是其一。其二,從“理”上來講,這套房子、買房子的錢,都是小郭一家人自己拼出來的,客觀上講跟“外人”沒有任何關係,如果非要分,有些不講理了。

經過幾次溝通,大姑同意放棄了。小郭趕緊去把房產辦理了繼承過戶,都安排到了自己名下,這件事才算比較好的完結。

【3】要繼承,就得同時承擔債務

“外人”來分遺產的事情發生的很多,只是取決於家裡人是不是通情達理、是不是講得通。這類事情中,我們只能定義為:於理不通。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上面這個事情中,如果小郭的大姑堅持要分父親的房產,那麼就要針對父親生前的借款同時承擔償還的責任。當初“借”的這些錢需要償還多少、是不是比15萬要少,後來已經不太重要了,因為小郭已經把道理講通了,後來就沒有再繼續爭執下去。

但是,如果真是要爭執起來,這些借款的本金、利息等部分就要細算了,到底應該還多少,又是一個複雜的計算過程。

【4】如何預防這類事情的發生?三點建議

借款買房、“借名買房”等等的情況時有發生,最終產生糾紛的案例也不在少數。就上面這個事情來說:

  • 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房屋的產權人屬於父母,父母去世,房產就成為父母的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房子就通過法定繼承程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是可以無限傳遞的。大姑之所以能夠分得,是因為父親的份額傳給了奶奶,奶奶的份額又傳遞到大姑身上。
  • 孩子出錢給父母買房,這部分錢要麼是“贈與”給父母的,要麼是“借”給父母的。因為有借條,所以相當於父母欠了孩子的錢,是父母的債務,這部分債務同時要由繼承人承擔。

為了保護好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這裡給出大家三點啟示和建議:

大姑:你父親的房子得分我15萬。兒子:可以,我爸的債你也得還

1.一定要建立起“風險”預防意識

很多關於房產的繼承糾紛,都是因為生前沒有做好預防所導致的。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關於房產繼承的事情,雖然都是身後事,但是無論作為擁有房產的被繼承人、還是作為得利者的繼承人來講,千萬不要按照“以為”的思維來看待這件事兒。你“以為”的不一定就是真的。

2.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確保房產完全給到自己的孩子

“提前安排”是預防的關鍵動作。如果父母生前訂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好去世後房子完全由孩子繼承,基本就打消了別人過來爭產的念頭。在未來發生繼承的過程中,就不會涉及到多個繼承人來分房子的問題。很多老年人在年邁的時候,會選擇這種方式。遺囑是保護家庭財產尤其是房產、保護子女利益的最好的手段。

3.涉及到錢財的往來,一定要保留客觀證據

“提前保留證據”是預防的關鍵措施。在老百姓生活中的糾紛,最大的就兩類:一類是利,一類是情。無論哪類,證據的保存特別最重要。因為一個“無奈之舉”,父母跟孩子之間簽訂了一份借據,結果卻成為孩子全部繼承房產的關鍵,可見證據的重要性。

即使是孩子“贈與”給老人,最好也要有個贈與協議,說明購買房產的實際出資人。這樣在未來發生房產繼承糾紛時,依然會向實際出資人傾斜,即使有所損失,也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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