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嬰兒出生7天后患病死亡:農村父母起訴醫院 南通法院判決按城鎮標準賠償

足月娩出的嬰兒在醫院患病死亡,經鑑定,醫院過錯對嬰兒死亡為次要因素,因索賠未果,嬰兒父母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嬰兒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就高適用當地城鎮標準,海安某醫院擔責30%,共賠償受害人父母29萬多元。

2016年8月18日,袁某在海安某醫院產下一足月男嬰,但嬰兒出生時面色蒼白,無自主呼吸,無肌張力,無啼哭。此後,患兒先後輾轉多家醫院,但治療效果不明顯,於是袁某夫婦決定放棄治療,但在出院後又將患兒送至海安某醫院。

海安法院一審期間,委託江蘇省醫學會對患兒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海安某醫院承擔次要責任。一審另查明,嬰兒父母袁某、王某均為農村戶籍,患兒還未申報戶口。應當按照農村居民的收入標準計算相關損失,判決海安某醫院賠償嬰兒父母各項損失共計149766元。

袁某、王某和海安某醫院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受害人並未進行戶籍登記,不能當然推定他為農村戶籍,即便他為農村戶籍,亦不能推定他如果存活,今後必然生活工作並居住在農村。法院最終改判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如今,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進入城鎮工作甚至定居,在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時,一般應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不能僅以農村戶籍或城鎮戶籍而予以簡單化區分。本案受害者尚屬嬰兒,就高適用所在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契合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和死亡賠償金的設置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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