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以案释法丨为餐馆提供劳务时突发疾病死亡,餐馆应否担责

以案释法丨为餐馆提供劳务时突发疾病死亡,餐馆应否担责

好再来餐馆承办宴席,李小红帮忙一天,工资80元。但打扫卫生时,李小红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救治,并最终去世。法院认为,餐馆对李小红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综合李小红提供的劳务等因素,酌定餐馆补偿李小红亲属1.5万元。

临时工突发疾病去世 餐馆补偿1.5万

好再来餐馆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2015年11月1日,好再来餐馆承办宴席,李小红到餐馆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当天工资为80元。宴席结束后,下午14时30分许,李小红与其工友吃完工作餐,到餐馆内楼上打扫卫生。期间,李小红身体不适,被工友扶到餐馆一楼大厅。随后,工友联系李小红亲属,14时50分许,李小红亲属赶到后,与工友一起将李小红送往区人民医院治疗。当日,李小红转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送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进行了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侧脑室引流术,术后送入ICU继续抢救。患者神志未转清醒,家属要求出院,医院告知风险后家属仍坚持出院,并签字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当日,李小红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红到涉案餐馆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赔偿,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小红为餐馆提供劳务,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但李小红的死亡不是因劳务造成,而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治疗无效死亡,餐馆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对李小红的死亡,餐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这里的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导致雇员死亡或者伤残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李小红的死亡是由于突发疾病治疗无效造成的,并非遭受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所致。综上所述,餐馆对李小红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李小红的死亡,餐馆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对于李小红的死亡,餐馆没有过错,但李小红是在为餐馆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最终因治疗无效死亡,作为受益人的餐馆应当给予李小红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李小红提供的劳务、被告的收益及其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好再来餐馆补偿李小红亲属1.5万元。

以案释法丨为餐馆提供劳务时突发疾病死亡,餐馆应否担责

贾汪法院 焦罗

法官评析:临时工与雇佣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临时性提供劳务,不是稳定的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李小红并非好再来餐馆聘用的长期固定劳动者,其只是在涉案餐馆人手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提供临时性劳务获取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临时性提供劳务者,在从事临时劳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受益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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