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於處理醫療糾紛嗎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於處理醫療糾紛嗎,為什麼不參照《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於醫療糾紛中的傷殘鑑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僅適用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比對傷殘等級,現在醫療糾紛案件一般採取司法鑑定,不具有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評殘的基礎。

一、2017年1月1日之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於統一適用於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包括醫療糾紛、交通事故中涉及傷殘的鑑定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傷殘鑑定。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公告:為進一步規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現公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這說明,《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應用於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包括醫療糾紛、交通事故中涉及傷殘的鑑定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傷殘鑑定。

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僅適用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比對傷殘等級,現在醫療糾紛案件一般採取司法鑑定,不具有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評殘的基礎。

1、《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明確指出:“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僅適用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比對傷殘等級,在進行司法鑑定的醫療糾紛案件中,不具有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評殘的基礎。

2、2018年1月19日,國家衛生和計生委發佈2018年第1號公告,公告公佈了現行有效部門規章91項目錄,將繼續執行;決定不再作為部門規章納入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錄6項,其中《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六項。

這說明,《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已經廢止,也不能再作為醫療事故的認定標準。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於處理醫療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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