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該遭!濫伐林木1093株,涼山一人被判刑……

該遭!濫伐林木1093株,涼山一人被判刑……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護環境是我們每一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6月13日下午2點半,涼山州冕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冕寧縣瀘沽鎮大田村村民吉利瓦坡濫林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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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06年10月21日,被告人吉利瓦坡與冕寧縣瀘沽鎮大田村委會簽訂了荒山承包協議,將冕寧縣瀘沽鎮大田村位於大隊園藝場定荒山68畝進行承包經營,2010年5月31日經冕寧縣政府林權登記,該林地劃歸瀘沽鎮五一村所有。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吉利瓦坡在未辦理任何砍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要求妻子以1000元勞務費請人在自己承包林地內種植核桃樹苗並砍伐核桃樹苗以及周圍松樹和雜木樹。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4日, 尼苦克布和吉莫約哈莫兩人在被告人吉利瓦坡的要求下,在吉利瓦坡承包林地內使用斧頭、鐮刀、彎刀砍伐松樹幼樹及雜木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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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林業工程師鑑定,被告人吉利瓦坡僱傭尼苦克布和吉莫約哈莫砍伐林地面積達11.82畝,毀壞雲南松幼樹達1093株,造成幼樹補償費損失人民幣5465元,撫育保護補償費損失人民幣18912元,兩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4377 元。在當天的庭審現場,對於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吉利瓦坡當場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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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寧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吉利瓦坡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利瓦坡的行為已構成犯罪。被告人吉利瓦坡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 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吉利瓦坡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處罰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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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的庭審現場,冕寧縣人民法院組織了相關的群眾和部分林業管理者來旁聽。庭審結束後,冕寧縣人民檢察 院環境資源科的工作人員還在現場結合該案對前來旁聽的群眾們進行了環境方面法律法規的講解。前來旁聽的 群眾表示,該案子看似是一個簡單明瞭的案子,但背後的意義不可小覷,他們將在今後的生活和工作中以此為 鑑,積極參與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隊伍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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