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只因學生作業錯太多,老師就用竹竿把學生的手打到紅腫發紫,你怎麼看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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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教師這種處理方式是不當的!學生的試題有錯誤說明他沒有學會,對於一個沒有學會的學生,你要求他作對那可能嗎!像這種情況,你應該瞭解原因,哪裡不會,問清楚了有時間你去給他講解,沒有時間還有學生嗎,你安排優秀的學生去幫助他!或者和家長商討怎麼讓他進步!瞭解學習差出在哪個環節!是在學校裡不好好聽講,還是家庭有什麼問題!


教師一定要調整心態,冷靜下來,不要只考慮自己,想什麼給自己拉分什麼的事,要從學生的角度去考慮,要有靜等花開的心態!


第二,如果你是學生家長你也要冷靜,要看孩子的傷情,如果孩子沒有什麼大礙,不要過於糾結!知道做父母的都心疼孩子!但是要從教師的動機方面考慮,寬容對待,當然孩子如果受傷嚴重就另當別論!要和老師交流要求老師改進教育方法!什麼時代了,要摒棄這種粗暴的方法。與時俱進,如果是科任老師犯的錯誤可以先和班主任老師交流,讓班主任給協調。

相信老師一定是知錯能改,然後在和老師交流,分析如何提高學生成績!千萬不要一下子動怒,老師是錯了,他是行為不當,但是你以暴制暴換來的只能是,所有老師都不敢管你的孩子!你的寬容換來的是老師努力的彌補!將心比心!



只有家校配合起來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這樣的教育才是陽光雨露交替地哺育。在陽光和雨露的配合下,學生這朵花才會豔麗地開放,才會結出累累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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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在教學實際中,並不鮮見。對於這種情況,我認為,對老師不能因為其是對學生好,是對學生負責,就姑息遷就。應該引起重視,不僅僅是學校領導要重視,當事老師更應該引以為戒。這不是為了責難老師,而是為了保護老師!

學生作業作業錯的太多,老師體罰學生,老師無疑是沒有壞心的,是為了學生好,是為學生負責。但是老師應該反思一下,自己的教學是不是有不到位的地方,為何學生會錯這麼多?如果是個別學生錯的多,那麼單獨輔導一下,或者就人盯人戰術,看住這個別學生做,這樣比打更管用吧?

更重要的,不是家長找你領導批評你的問題。有人可能還看不到問題的關鍵所在。最關鍵的是,老師在打學生時,屬於情緒失控。理智的情況下,即使是處罰,也不會打到紅腫發紫。而人在情緒失控時,下手無輕重,這才是最可怕的!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沒有人過問,老師得不到警醒,就會形成潛在的習慣,每當有負面情緒時就會發洩到學生身上。這樣下去,後果是非常可怕的,萬一有一天,失手對學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那真的就是害人害己的雙輸局面啊。

老師,請千萬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千萬管住自己的手!好心辦壞事造成嚴重後果時,好心是沒人看到的,目光都會聚焦到壞的後果,那時候,你的好心,連驢肝肺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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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為這位教師點贊!現今情況下,敢於負責任地利用“打”的方法讓學生記住,來改變他的學習態度。我們很容易猜出:相對於這個學生不應該錯太多,糊弄作業。如果是個差生錯太多,是正常現象,哪個老師也不會打他。

然後勸這位同仁以後不要再用“打”的方式來教育學生。原因:一、《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禁止體罰學生。這是制度層面上的,作為教師我們無條件的遵守。二、各種教學理論證明、“專家”解說等,體罰是不科學的教育方法。體罰雖然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達到教育目的,但給學生留下“暴力傾向”就得不償失了。三、如果遇到不理解教師苦心的家長,那就慘了。現在社會上出現很多因為體罰學生,教師被警告、鉅額賠償、甚至遭到家長的毆打、更有甚者還有被辭退的教師。

教師如果在當時的情況很生氣,千萬要抑制一下自己的情緒。同時也不要憋著,請本組的組長(優秀學生)等來教他改正作業中錯誤,這樣也能轉移一下自己的情緒,從旁查看該生是否改變了學習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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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問題,我的心情和你的一樣,很心疼,雖然老師的目的是好的,但是懲罰過重就是違法的了。

現在是文明教育,很多老師都在猶豫教學過程中要不要懲罰學生,也呼籲能給老師一定的懲戒權,但是這個懲戒要有個度,因為懲戒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傷害。

從題目描述中來看,老師的懲戒已經是對學生的一種傷害了,家長心疼是可以理解的,遇到這樣的事,家長也很為難,一方面心疼孩子,另一方面又不敢過多的指責老師,生怕得罪了老師,以後孩子就沒人過問了。

其實家長可以去學校找老師,也可以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至少下回老師再懲罰學生時不會這麼重了,這對自己的孩子包括其他孩子也是一種保護。不用擔心老師給孩子穿小鞋,大多數老師的心胸還是開闊的,有時我們被學生家長氣得半死,但是看到孩子想學習的眼神什麼都忘了。

不要在孩子面前流露出對老師的不滿,而是要告訴孩子,你必須長記性,否則下次老師還要打你的手,你只有少犯錯,老師才不會打你。

以上是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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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個老師是一個極其負責任,但缺乏正確教育方法的老師,這個老師放在二十年前可能是家長嘴裡最好的老師,是最希望把孩子交給他教的老師,這個老師教出來的孩子成績也不會差了。



但問題是現在時代不同了,孩子跟以前不一樣,特別是家長跟以前不一樣了,還用這麼粗暴的方法去教育孩子未必就能取得想要的教育效果。

這麼多的變化要求老師的教育方式方法必須跟著變。我這裡不討論體罰是不是必要的,我認為適度的體罰是教育的必須手段。但體罰的目的和輕重,教師必須要根據不同的孩子有不同對待。



比如題主反映的問題,老師的目的是讓孩子少犯錯,下手這麼重可能就是想讓孩子對犯錯有一個極其惡劣的體驗,以後怕了就不會再犯錯。老師的出發點沒問題,但是沒考慮到孩子的承受能力。現在的孩子不是以前,以前的孩子可以說犯錯了經常捱揍,知道捱揍的輕重是根據犯錯的大小來定的。現在的孩子是被捧著長大的,沒有多少被打的經驗,因此有時候他被打了都不知道哪裡錯了,你打他還有什麼用呢。



更不用說你完全不知道打了一個孩子後,會跳出來什麼樣的家長,為了自身的安全,更為了有效的教育孩子,體罰之前老師還是要慎重考慮。


就是不經意的點了一下


看到你描述的這種情況,我的心情也與你一樣是沉重的。關於老師的這個做法,我認為老師的是錯誤的。

首先,教師的做法是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行為,其性質是屬於對學生的體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體罰學生。對違犯這一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和兒童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根據以上法律的相關規定,教師打孩子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教師的做法是錯誤的。


其次,教師的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教師的師德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顯然,教師的做法是不符合師德要求的。
第三,對教師的行為我認為要給予理解和寬容。教師的行為雖然違法不對,但教師畢竟是為了教育孩子,體現了教師對孩子負責任的態度。

第四,關於這事我覺得最好的處理方式是直接找教師溝通為好。可以向教師說明孩子情況,讓教師以後注意教育方式和方法,彼此相互理解。如果溝通不好,還可以找學校出面調解。無論如何,為了有利於今後教育孩子,儘量不要去教育局處理,以免把本來屬於小事搞大,對雙方都不好。

以上觀點,歡迎大家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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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的作業錯太多,老師看了發怒,用竹竿打學生,把學生的手打得紅腫發紫,對老師因學生作業錯太多而狠狠打學生得這種做法,你怎麼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得內容規定:託兒所、幼兒園、學校所有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能對未成年人實施任何形式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所以這位老師用竹竿打學生,並且把學生的手都打得紅腫發紫,那是違反了未成年保護法。

老師看到學生的作業錯太多發怒是正常的,因為他是好老師,老師恨鐵不成鋼。但是,這位老師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沒有把握好懲罰學生的標準,因此對學生做出了錯誤的懲罰。

個人建議老師,看到學生不聽話、做作業不認真時,要好好調整自己的心情。我們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方法去教育學生,而不是動不動就動用棍棒教育,現在棍棒教育是行不通的了!你打了學生,學生家長分分鐘來找你要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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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學教師,做管理工作。我認為,這名老師的行為不妥。既違背師德規範,又觸犯法律,還會為學生心靈留下陰影,使師生關係趨於緊張。總之,不體罰學生是教師應基本做到的。教師不要打著嚴管的旗號體罰學生,嚴格管理不等於暴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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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個老師的做法是錯誤的!

現在是法制社會,作為教師我們更應該學法知法,依法治教。教師的職責是傳道授業解惑,學生畢竟處在學習階段,作業錯題多也在所難免,遇到問題你應該靜心分析錯題的原因,然後對症下藥幫其糾正錯誤:如果智力低下,應該多一些愛心和耐心,盡人心而順天意;如果學生態度不端正,應該和家長溝通交流,家校攜手,齊抓共管,促使他改正錯誤。

教師嚴格要求學生無可厚非,打學生出自對學生的認真負責,可謂“愛之深責之切”。但是好心不能辦壞事,採用粗暴極端的方法肯定是不行的!“世界上沒有一片相同的葉子”,每個學生都有差異,我們不能一刀切,要求每一個學生都出類拔萃,更不能以分數論英雄!教育就是“牽著蝸牛散步”,我們更應該心平氣和,切莫動火動粗!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雞往前拱,豬往後刨,一個人一個活法。”大千世界需要百花齊放,人生路漫漫,充滿無限可能,我們只是陪學生一陣子,在一起我們只要盡心盡力,無愧於心即可,放過學生也是救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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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老師體罰的做法有違師德,是錯誤的!


不管老師的初衷有多麼高尚,有多麼感人,也不管學生有多麼差勁,多麼不用心,都不能成為老師體罰的理由。它不僅違反了國家“禁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規定,也不符合人才成長的規矩,給學生給家長造成了身心創傷,也給自己給學校給老師這個行業帶來了負面影響,得不償失,老師太沖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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