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有哪幾種形式?

按照繼承法對遺囑形成的方式劃分,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在以上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就是說在對相同財產處分中,如果財產所有人在不同的時間內立有數份內容不同的遺囑,那麼,與公證遺囑衝突是無效的,而且,要想撤銷公證遺囑的話,只能再通過公證的方式才能撤銷。

自書遺囑是財產所有人自己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現在電腦打印比較普遍,那麼,打印的自書遺囑有效嗎?現在沒有明確規定,將來修改繼承法應當會對此作出回應,但為了防止被認定無效,建議自書遺囑還是採用書寫的方式為妥。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法律對代書遺囑也規定了一些形式要件,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應當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係,代書遺囑應當有兩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並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如果遺囑人不會寫字,可以按手印來代替簽名。值得注意的是,律師見證遺囑也是代書遺囑的範圍,並不是公證遺囑,不要把律師見證與公證混為一談。

錄音遺囑是以錄音的方式錄製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要把自己的見證過程同口述遺囑一起錄製在相關的原始載體上,並刻制便於保存的載體。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當緊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應當變更為採用其他形式的遺囑。

在以上遺囑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因見證人直接關係到遺囑的真實性及效力問題,法律對遺囑的見證人資格作出了規定,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且與繼承人不能有任何利害關係,這裡所說的利害關係,不僅僅是與繼承人是親屬朋友關係,還有就是與繼承人有債權債務關係也不行,同繼承人有業務上或者其他利益上的關係也應當在排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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