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刑事案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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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題主想問的問題是,如果受害人因為被司法機關錯誤的拘留,錯誤逮捕,甚至會被錯誤的審判定罪量刑,最後又被確認為無罪,如果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請?還是說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請,只要在家等待國家或者相關部門把賠償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須先申請,才能有國家賠償。

首先,權益受侵犯,獲得國家賠償是權利

公民合法權益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必須依受害人先行申請

但是,我國《國家賠償法》又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

從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權利侵害,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類似於一種平等主體間的侵權與索賠的關係。

但是在實踐中,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一種受害人與國家偵查機關、司法機關、審判機關之間的索賠關係,比如當事人被錯誤拘留、逮捕後被釋放、不起訴,當事人往往由於主觀上的認識差異,明明自己是無罪的,但是怕麻煩,不再、“不敢”向賠償義務機關索賠。一般情況下,被錯誤拘留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被錯誤逮捕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院,被錯誤定罪量刑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很多當事人對這種民告官的索賠有畏懼心理,其實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國家賠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各種賠償的情形、賠償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賠與不賠的決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不過也正為因為如此,筆者認為,刑事國家賠償可以考慮由申請啟動變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照職權啟動,就是不管受害人、當事人有沒有申請,只要發生了可以國家賠償的事由,就直接按標準賠償即可,同時,應該進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賠償的標準,減輕申請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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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並不是只要有錯就都能申請國家賠償,下面,我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能夠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定事由。

拘留

如果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比如沒有出示拘留證,沒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送往看守所、通知家屬和訊問等。那麼事後如果證明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他就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另外,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期拘留犯罪嫌疑人,事後證明他是清白的,那麼他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逮捕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應當依法審查再做出決定。因此,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對錯誤的容忍程度也很低。所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事後證明他是清白的,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原判刑罰已執行

如果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已交付執行,後來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改判為無罪,那麼就能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人身權益被侵犯

如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刑訊逼供而受傷、死亡的,那麼不管其是否有罪,一旦查實就都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因人身自由被侵犯而提起國家賠償,賠償標準是284.74元/天,高於大多數地區的平均工資,還是基本能夠彌補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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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當然應當由賠償請求權人先申請,根據巜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是不會也不能主動的。申請刑事國家賠償,其具體操作,個人認為可簡略分成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確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你得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第18條的規定,確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有侵犯受害人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且這些行為不是因《國家賠償法》第19條的情形引起的。

其次,明確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確定你應當向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即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你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1條的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第20條的規定,若你是賠償請權人,那麼你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2條的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第四、等待賠償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在此期間,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五、申請複議或向相應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即不作為),或作出不予以賠償決定,以及賠償請求人對作出賠償決定的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決定期限屆滿或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若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六、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5條,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賠償申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或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以上簡略作答,不盡詳實。若你還滿意,希望瞭解更多法津常識,請關注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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