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判决前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谢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判决生效之后,拒不执行判决,且长期在外地居住。法院因多次查找张某未果,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在外地将张某抓获。5月21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这起拒执罪案件开庭审理。

张某系西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经营期间拖欠彭某货款。2011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西安市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彭某支付货款、保证金、诉讼费、公告费等共计人民币608215元,该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于2011年12月9日生效。

彭某虽然官司赢了,判决也生效了,可在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将其公司的资产、车辆转让给他人,这名案外人于判决生效后向张某个人银行卡转款人民币35万元,张某携该款长期居住在天津、大连等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2年2月2日,彭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先后制作多份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均因查找张某未果不能执行。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异地将张某抓获,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批评教育,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向申请执行人及家属表达了歉意。随后,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万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3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被执行人将公司转让的情况。那么欠钱不还、转移财产、东躲西藏,就能躲掉应当履行的义务吗?答案是:不能!法官介绍,有些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抱着能躲则躲、避而不见的态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殊不知这已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

法官提醒,刑法中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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