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判決前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 謝斌)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在判決生效之後,拒不執行判決,且長期在外地居住。法院因多次查找張某未果,以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在外地將張某抓獲。5月21日,西安市新城區法院對這起拒執罪案件開庭審理。

張某系西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經營期間拖欠彭某貨款。2011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西安市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彭某支付貨款、保證金、訴訟費、公告費等共計人民幣608215元,該判決書經公告送達後於2011年12月9日生效。

彭某雖然官司贏了,判決也生效了,可在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張某以人民幣300萬元的價格將其公司的資產、車輛轉讓給他人,這名案外人於判決生效後向張某個人銀行卡轉款人民幣35萬元,張某攜該款長期居住在天津、大連等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2012年2月2日,彭某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後先後製作多份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均因查找張某未果不能執行。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以張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後在異地將張某抓獲,張某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款人民幣40萬元。

在法院審理期間,經批評教育,被告人張某當庭認罪悔罪,並向申請執行人及家屬表達了歉意。隨後,又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款人民幣30萬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已全部履行判決義務,並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某罰金人民幣3萬元。

在這起案件中,出現了被執行人將公司轉讓的情況。那麼欠錢不還、轉移財產、東躲西藏,就能躲掉應當履行的義務嗎?答案是:不能!法官介紹,有些被執行人誠信缺失,法律意識淡薄,抱著能躲則躲、避而不見的態度,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殊不知這已觸犯了刑法,涉嫌犯罪。

法官提醒,刑法中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