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最高法最高檢明確妨害疫情防控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範圍



  央視網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就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適用等問題聯合答記者問。

  兩高明確,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主體上限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兩高負責人表示,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主觀上具有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還要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後果。

  兩高負責人強調,“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依法從嚴把握。”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也應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於其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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