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錄音在法庭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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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錄音,必須確認,該錄音是否已經公證,或者被當事人承認。如果沒有那就要經過鑑定的了。

如果題主僅單憑一段錄音,勝訴幾率不大。因為錄音屬於電子證據,易偽造,難鑑定,況且沒有完整的證據鏈作為支撐

題主為法律知識愛好者,那麼就給題主科普一下,什麼是證據,證據的特徵有什麼,證據的運用規則又是怎麼樣的。

一.物證是指一個物件的形狀、結構、成分、光澤、重量、質地,氣味等物理特徵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二.物證的特徵主要表現為合法性:

1.表現形式合法。比如必須書面形式,或者公證等。

正如題主所說的錄音了,這個就要經過公證或者鑑定了,如果不是這樣呀,我拿張三的話,再和奧巴馬的話拼接,呵呵,大家都懂了。

2.取得途徑合法。比如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收集。

現在廣電總局都發文件啦,抗戰片的我方人員不能色誘敵方〒_〒

三.證據運用規則

1.最佳證據運用規則(就是說,在訴訟中必須採用,否則需要有相反證據)

①書信原件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②物證的原物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品

③視聽資料。以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題主所說的錄音就是指這個了)

④按法定程序製作的鑑定結論(這個由法律規定的機構進行,比如筆跡鑑定,勘驗筆錄)

2.補強證據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依據)

①書證物證的派生證據。簡單一點來說就是二手材料

②未成年人所做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證人證言。

③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這個正是題主的那個錄音 )

④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證人所做的證人證言

⑤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

最後還要強調兩點:

1.未經辯論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有關證據的事項以《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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