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解讀】土地管理法修改原因之四: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三方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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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735字,閱讀約需4分鐘


眾所周知,新《土地管理法》已經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原因,主要有四點,盛廷律師將進行系列解讀。


本文解讀修改原因之四: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沒有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解讀】土地管理法修改原因之四: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三方不平衡


農民土地財產權的犧牲


為了建設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而工業化的快速遞增、城鎮化規模的急劇擴張,背後都是土地資源的大量佔用。


土地需求急劇上升,但城市的建設用地又十分有限,於是就有大量集體土地被徵收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在這個過程中,為了降低工業化城鎮化的成本,很長一段時間低價大量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成為了普遍的做法。


也就是說,發展成本的降低,是以犧牲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為代價。


2004年至2019年施行了15年之久的舊《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補償以土地被徵收前的年產值為基準,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30倍。農作物的年產值,再高能高到哪裡去?


而當這些被徵收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出讓的時候,市場價格卻遠遠高於徵地價格,這當中形成了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


眼看著土地已經成了升值最快的生產要素,然而,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卻幾乎無法獲得農地轉用中的增值收益。


因為被徵收土地的收益基本是這樣分配的:地方政府和企業佔據了土地收益的絕大部分,而為數眾多的農民所佔份額微不足道。


隨著土地資產化特性越來越突出,土地增值收益這樣分配,顯然不公平、不合理,甚至成為了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


“大幅提高農民在集體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這是2011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對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定調。


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產生的增值收益,成為推進集體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關鍵。


土地增值收益的三方平衡


在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的好幾年,國家就已經開始研究和討論:


如何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權益,把本來屬於農民的財產權利和收入真正還給農民,讓國家、集體和個人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在關係土地增值收益的幾條規定上作了有益農民的重大調整。


解讀】土地管理法修改原因之四: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三方不平衡


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舊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這是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掃清障礙。


以前從事非農建設,要把農村集體土地先由地方政府收儲,然後走“招拍掛”的程序,把集體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這樣的規定早已不利於土地資源的盤活。


2015年國家就開始在33個縣(市、區)推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在部分地區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後,新《土地管理法》就是要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名正言順。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過去多年,集體土地被徵收後,收益的大頭就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上,為地方政府帶來了不小的財政紅利,村集體和老百姓則獲益有限。


現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將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村集體可以自行開發項目,也可以與第三方合營,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充分享受土地紅利。


徵收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從之前的按土地年產值補償,到現在按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既是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保護,也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平衡。


結 語


為發展經濟,國家大力推進城鎮化進程。無論是被拆遷戶、基層拆遷部門,還是拆遷維權律師,都深入參與到這一歷史必經過程中。


新《土地管理法》已經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都成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這件利國利民大事的親歷者,未來我們更會成為法律修訂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影響變化的見證者——見證社會的進步!見證法治的完善!


撰稿:胡拓穎

審稿:何 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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