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沒造成病毒傳播,也可能構成犯罪

涉疫情案件,如何快捕快訴?妨害傳染病防治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麼?近日,記者採訪了省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指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部主任陳岑。

問:涉疫情犯罪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是如何實現快捕快訴的?

陳岑:我省檢察機關在推進涉疫情刑事案件快捕快訴方面作了很多工作,截至26日,我省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疫情刑事案件232件252人,提起公訴113件123人,辦理涉疫情審查逮捕案件平均耗時約為0.6天,辦理涉疫情審查起訴案件平均耗時約為0.8天,超過50%的案件實現了公安機關提請或移送當日即作出批捕或起訴決定。

涉疫情刑事案件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的快速辦結,較好地震懾了利用疫情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們的主要做法:

一是通過提前介入為快捕快訴打好基礎。我們建立了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機制,截至2月26日,共對740件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約佔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疫情刑事案件的96%,通過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並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較好地保證了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偵查質量,為涉疫情刑事案件快捕快訴打好了基礎。

二是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優先辦理工作機制。對於涉疫情刑事案件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優先辦理,加快辦案進度,縮短辦案週期。實行掛圖作戰,精準指導,省院根據各地報送的案件情況,建立工作臺賬,組織人員研究案情,指導各地對涉疫情刑事案件依法快捕快訴,加強關鍵節點的指導,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加大認罪認罰工作力度,指定日期提起公訴,確保對利用疫情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形成震懾。

三是加強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向全省檢察機關下發《加強疫情防控期間辦案安全工作指引》,指導全省各級檢察院充分運用遠程提訊、遠程庭審、遠程送達等方式辦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同時也確保辦案安全。目前全省視頻開庭或提審案件數超過提審或開庭案件的50%以上。

四是建立涉疫情案件辦理情況通報和案件督辦制度。省院定期對全省涉疫情刑事案件辦理情況進行通報,督促各地及時辦結逮捕、起訴環節的涉疫情刑事案件;省院以及佛山等市分院對重點涉疫情刑事案件進行掛牌督辦,督促下級院依法及時準確辦結相關案件。目前省院已掛牌督辦涉疫情刑事案件4件。

五是及時幫助下級院解決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先後與省法院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實施細則》和《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犯罪量刑建議和量刑工作的指導意見》,還單獨下發《普通刑事檢察部門辦理涉疫情防控相關案件的工作意見和要求》、《關於認真學習兩高兩部準確打擊涉疫犯罪的通知》,對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指導。

我們還公佈了5個涉疫情典型案例,編髮工作簡報20期,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及時解答、指導解決各地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彙總辦理涉疫情案件中遇到的7個問題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法律適用問題的及時解決也確保了案件能夠快捕快訴。截至26日,省檢察院一部共對近40件案件進行了個案指導。

問:妨害傳染病防治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麼?

陳岑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中,妨害疫情防控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是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佈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症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不執行相關防控措施的人員和單位都可以構成。

第二,主觀方面不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混合過錯,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於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危害後果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不僅傳播病毒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對危害後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間接故意。

第三,客觀方面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方式: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這種情況無論是否造成病毒實際傳播都構成犯罪。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觀方面則是除上述兩類特殊主體實施的兩種行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問:依法防控非常重要,從法律監督機關的角度看,依法防控和過度執法的界限在哪裡?

陳岑:依法防控和過度執法的界限關鍵在於有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內容、程序、方式進行執法。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勁的時候,越是要堅持依法防控,這不僅是對戰役一線提出的要求,也是對全社會各環節提出的要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面對疫情,更應當保持足夠的法治定力。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要依法履行好監督職責,正確處理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嚴把案件事實關、法律關、證據關,辦案過程中既要嚴厲懲治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又要關注防控疫情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既要總體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要根據實際情況,嚴格區分疫情防控和復產復工中出現的嚴重犯罪、一般違法犯罪和企業、民間發生的各類糾紛等各種不同情況,嚴格執法政策與標準、界限,該嚴懲的依法從重從快懲處,該從寬的依法從寬, 全面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案件準確辦理。

對於司法過程中發現的相關過度執法問題,檢察機關也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儘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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