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没造成病毒传播,也可能构成犯罪

涉疫情案件,如何快捕快诉?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部主任陈岑。

问:涉疫情犯罪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是如何实现快捕快诉的?

陈岑:我省检察机关在推进涉疫情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截至26日,我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刑事案件232件252人,提起公诉113件123人,办理涉疫情审查逮捕案件平均耗时约为0.6天,办理涉疫情审查起诉案件平均耗时约为0.8天,超过50%的案件实现了公安机关提请或移送当日即作出批捕或起诉决定。

涉疫情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快速办结,较好地震慑了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通过提前介入为快捕快诉打好基础。我们建立了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截至2月26日,共对740件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约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疫情刑事案件的96%,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较好地保证了涉疫情刑事案件的侦查质量,为涉疫情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打好了基础。

二是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工作机制。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优先办理,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实行挂图作战,精准指导,省院根据各地报送的案件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组织人员研究案情,指导各地对涉疫情刑事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加强关键节点的指导,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加大认罪认罚工作力度,指定日期提起公诉,确保对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三是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向全省检察机关下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安全工作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充分运用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远程送达等方式办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确保办案安全。目前全省视频开庭或提审案件数超过提审或开庭案件的50%以上。

四是建立涉疫情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和案件督办制度。省院定期对全省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及时办结逮捕、起诉环节的涉疫情刑事案件;省院以及佛山等市分院对重点涉疫情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下级院依法及时准确办结相关案件。目前省院已挂牌督办涉疫情刑事案件4件。

五是及时帮助下级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先后与省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实施细则》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犯罪量刑建议和量刑工作的指导意见》,还单独下发《普通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的工作意见和要求》、《关于认真学习两高两部准确打击涉疫犯罪的通知》,对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指导。

我们还公布了5个涉疫情典型案例,编发工作简报20期,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及时解答、指导解决各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汇总办理涉疫情案件中遇到的7个问题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及时解决也确保了案件能够快捕快诉。截至26日,省检察院一部共对近40件案件进行了个案指导。

问: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陈岑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中,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不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人员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混合过错,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后果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不仅传播病毒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对危害后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间接故意。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情况无论是否造成病毒实际传播都构成犯罪。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除上述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问:依法防控非常重要,从法律监督机关的角度看,依法防控和过度执法的界限在哪里?

陈岑:依法防控和过度执法的界限关键在于有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内容、程序、方式进行执法。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这不仅是对战役一线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各环节提出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面对疫情,更应当保持足够的法治定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办案过程中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区分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中出现的严重犯罪、一般违法犯罪和企业、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等各种不同情况,严格执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严惩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从宽的依法从宽, 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准确办理。

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过度执法问题,检察机关也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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