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中标后放弃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剑鱼标讯


如果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有实质性的区别,则可以要求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则可以要求改正。以上若甲方不同意,则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不同意签订合同,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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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放弃,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投标保证金就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要约邀请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如果存在恶意投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不止是投标保证金没了,还会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投标,列入失信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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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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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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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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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保证金不退还、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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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后放弃了,首先投标保证金会被没收。另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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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还没签合同的:

1、没收投标保证金。

2、列入黑名单。

二、己签订合同的:

1、按合同条款执行,赔偿相关损失。

2、没收投标保证金。

3、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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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放弃是一种违约责任,如果有经济损失,是要赔偿的。所以,不管是什么项目投标,必须要慎重,因为,只要参加投标,在未开标之前可以放弃,只要一开标,中标者是不可以放弃的,就像《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法律特征是一样的。中标后,未经协商单方放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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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被取消中标资格,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具体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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