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護航企業復工復產,壽寧檢察溫馨提示

護航企業復工復產,壽寧檢察溫馨提示

2月23日,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要求各地要落實分區分級精準復工復產。

壽寧縣截至目前為止,沒有新冠肺炎疫情確診病例,屬於低風險地區。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低風險地區要儘快將防控策略調整到外防輸入上來,全面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因此我縣一批企業將陸續復工復產。為幫助企業及員工積極應對疫情防控,壽寧縣檢察院梳理出企業復工復產期間可能面臨的一些法律風險,進行特別提示,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安全、平穩、有序進行。

敲黑板!!!

我們的檢察官總結了企業復工復產時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讓我看看誰的小眼睛還沒有看過來!

一、企業員工明知自己是確診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企業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未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示】企業應對所有員工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確保上崗員工有無需居家或者醫學隔離觀察的人員,以及已解除居家或醫學隔離觀察的人員。不得強制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不得強制要求正在接受居家或醫學隔離觀察的員工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確因無法復工陷入困境,在嚴格落實政府防控措施、服從防疫指揮的前提下,可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依法理性表達訴求。 

二、 企業經營者及員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企業及員工應當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疫情防控工作。企業應加強對員工疫情防控知識、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切實提高員工法治意識和自律意識。  

三、企業經營者及員工在疫情期間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取、強佔、強用疫情防控物資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指使或縱容員工隨意毆打、恐嚇防控人員的,毆打、恐嚇、辱罵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疫情當前,唯有萬眾一心,方能共度時艱,疫情防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企業及員工應當積極遵守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控管自己的言行,不傳謠、信謠,不起鬨、不鬧事。  

四、 企業經營者及員工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疫情當前,社會各界應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企業經營者及員工應增強法治觀念,切莫心存貪念,利用疫情“商機”,捏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五、企業因不瞭解防疫期間用工和工資政策,發生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疫情期間,企業應當積極做好員工思想政治工作,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員工出勤,在工資支付週期內及時、足額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企業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停業、停產的,應當依法向員工發放生活費。經營者不得以企業在疫情期內運營成本增加、利潤下降為由,拖延、剋扣員工依法應當取得的勞動報酬。

六、企業經營者、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挪用本單位用於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抗疫救災物資是疫區及全社會穩定的基礎保障,自我約束與制度監督並行是保證防疫物資真正用到刀刃上的重要保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應按照資金用途合理、規範使用,否則將受到法律懲處。

七、企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哄抬物價,虛假宣傳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間,更要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切實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一是嚴格把好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質量關,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二是不得囤積居奇,從中謀取暴利,尤其對於防疫用品、關乎基本民生用品,應當以合理價格售賣,不得哄抬物價。三是堅持誠實守信原則,不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廣告宣傳,不散佈漲價、缺貨信息或其他謠言。

八、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僱用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法律風險提示。

【法律風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時間緊、任務重,但用人單位依然要嚴格審查招錄的員工,確保不違反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製作:盧可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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