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請問銀行貸款為什麼要轉到第三方?

梁盛鋒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在工作中也經常遇到這種問題,今天就聊聊吧!銀行貸款轉到第三方是貸款的受託支付!既根據借款人的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受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那些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貸款人的交易對手。

近年來,由於經濟的飛速發展,貸款已走進千家萬戶!但是每筆貸款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額度越高的貸款,風險也越大!為了降低風險,銀行就選擇受託支付將貸款根據申請用途進行使用,使資金流轉更符合銀行的風險評估!

另外由於監管部門對銀行貸款受託支付的比例有要求,所以現在銀行規定30萬以上的貸款選擇受託支付的方式,更符合監管的需求!也能防止貸款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樓市等,造成泡沫等!

最後,受託支付也可以增加了一些客戶違規的成本,篩掉一些借用不一的客戶,使銀行資源更好的服務實體發展,從而促進經濟更好地發展!

歡迎大家交流!


黑夜裡有多少顆星星


感謝您的提問!為什麼銀行的很多資金需要轉入第三方名下解答如下:

1根據中國銀保監規定一般超過30萬以上的必須有明確用途,且貸款不能用途買房,投入股市

2銀保監的這項規定就是要求貸款人必須有明確的用途,且需要提供用途的合同。顯示中有例如:裝修、買車、購材料等。如果你是有明確的用途的話最終的錢就是直接到你交易對手的賬戶中的,所以銀行直接把貸款人的款項直接劃入交易對手的賬戶中

以上是我們的瞭解如有幫助還請您點個贊哈



代了嗎


先要了解為什麼需要轉到第三方就需要從銀行貸款產品說起。

按照用途來劃分:購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

這三個貸款從命名就能看出來分別是什麼用途。

個人或者公司從銀行貸款出來的用途是銀行衡量這筆貸款風險的重要指標

如果銀行把貸款發放到借款人個人賬戶,銀行很難控制資金用途和流向,畢竟不可能實時監控借款人賬戶並審批用途,所以銀行在發放貸款時一般給予借款人一定額度的授信額度,在借款人提供消費合同和發票的情況下將貸款受託支付到對方賬戶

你作為第三方,有協助借款人偽造借款用途,虛構合同等風險。




果然愛你


貸款必須實行受託支付,劃轉到第三方,這是銀監部門的規定。老實說作為一個曾經的銀行工作人員,我對此項規定也是嗤之以鼻。

管理部門的出發點可以理解,就是為了保證貸款用途的真實性。這個我們不反對,但政策要有可操作性,這麼一刀切,你讓銀行和借款企業怎麼辦?

很簡單的例子,一筆貸款到期還進,企業希望給於週轉續貸,這是很正常的想法。可是,續貸需要找用途,這不是扯淡嗎!我企業還貸的資金本來就是自行籌集的,有些是延緩採購 ,有些是預收貨款,有些甚至是借的,本來是計劃貸款下來自行歸位,在受託支付的規定下,續貸企業必須找一家下家,銀行把續貸的貸款全部打過去,這是逼著企業編故事,同時企業還要冒回款出問題的風險。

還有一種,借款企業合同簽訂了約定比如當月15號付款,用途證明如合同也提交給銀行了。誰知銀行審批流程緩慢,直到當月20號在批下來。你讓企業怎麼辦?是違約眼巴巴等貸款,還是先自己找錢先付掉?我想任何講信用的企業都會選擇後者。這時問題來了,貸款下來受託支付給誰?付兩遍錢給對方,還是編個合同應付銀行?大多隻有選後者,這不是逼良為娼麼!

有多少企業因為受託支付搞成賬務混亂,又有多少企業因為回款出事引起糾紛。為了方便企業,銀行也有時對受託支付的真實性睜一個眼閉一個眼,結果卻因為“用途與實際”不符被牽扯進訴訟官司。——這種過時的做法,為什麼還被“奉為圭臬“?

那些規定的制定者,到底有沒有去過銀行和企業一線調研過?在辦公室想問題的方式,應該改改了!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以防貸款不當做專款專用


西太平洋之語


貸款有準確目的了,經營貸都是要付錢給第三方,那你的貸款只能發放給第三方了。

而且你的貸款你看到的資料是一部分,還有人在給你處理用途文件有可能你沒有看到。


融資助手在深圳


以防貸款不是專項專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