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指使“混社會”親戚強攬工程獲刑罰

新幹法院網訊 為拿下工程項目的承建權,竟然請來“混社會”的親戚“助陣”。近日,新幹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肖某、鄒某、李某、徐某四人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新幹縣桃溪鄉政府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一個園林景觀工程項目。因被告人肖某妻子的侄子鄧某軍(另案處理)是“混社會”的,平時打打殺殺,不務正業。在投標之前,被告人肖某、鄒某、李某、徐某曾多次商量先以鄒某、李某、徐某的名義正常參與投標;若未中標,則請鄧某軍出面想辦法拿下這個標,並得到鄧某軍同意。

競標當天,被害人曾某、聶某二人中標該項目後,被鄧某軍及其手下馬仔攔下並要求曾某將中標的項目無償轉讓出來,曾某不肯,遂駕車離開。鄧某軍用手機撥打與肖某電話商量後,帶著馬仔將二被害人小車攔停。鄧某軍隨即用言語威脅曾某、聶某等人,強拉小車車門,用腳踢打小車的駕駛位車門,將車門踢癟。隨後,曾某下車,鄧某軍再次威脅曾某要將中標的項目轉讓給自己,否則曾某這個項目也做不了。曾某、聶某等人迫於壓力,最後以2.3萬元價格將項目轉讓給肖某、鄧某軍等人。四被告人取得該工程項目後,因不懂工程中綠化等設施建設,便以3.8萬元左右的價格將項目轉讓給他人承建,從中非法獲得15000餘元,純獲利9000元左右,四被告人每人分得2000元左右。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鄒某、李某、徐某指使他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合法取得的項目標的,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其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四被告人的作用相當。四被告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在案發後積極退贓,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亦可從寬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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