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老人去世七年了,祖屋由他儿子继承,现在国家征收,女儿们要分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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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七年了,祖屋由他儿子继承,现在国家征收,女儿们要分钱可以吗?


继承关系已经发生了七年之久,从继承发生以后,合法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就归继承人所有。因此上,父母去世以后,儿子合法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从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归继承的儿子所有。在七年之后,国家征用祖屋,实际上是对房屋财产所有人及宅基地使用人的一个补偿,这个补偿当然是补偿给儿子的,和去世的父母及女儿是没有关系的,女儿是不可以分钱的。



作为子女,在老人去世以后,如果没有遗嘱,每一位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女儿也不例外。而农村,老人最大的财产可能就是祖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了,按照农村的习俗,在老人去世以后,老人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宅基地由儿子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使用。但是按照规定,农村房屋作为老人的财产,在没有遗嘱明确那一个继承的前提下,每一位子女都可以继承一份,如果老人去世以后,子女对遗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在继承发生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在农村,由于宅基地拆迁补偿,导致很多家庭出现纠纷,其中出嫁女到底能不能拿到娘家宅基地拆迁补偿,就要看情况而言。其一如果说出嫁女的户口在娘家,而且也一直在尽作为村民的基本义务,就能够获得安置补偿;如果父母在世,在父母获得的补偿以后,作为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父母的一份的,只要父母同意。

如果说,在祖屋拆迁征用时,出嫁女户口不在村上,父母也已经去世了,儿子已经明确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那这个补偿女儿是没有权利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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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七年了,祖屋由他儿子继承,现在国家征收,女儿们要分钱可以吗?

笔者认为,女儿们不能要求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可以要求分割宅基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补偿,这是有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的。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女儿们在父母去世后,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接受继承,且继承不因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何况老人才去世7年,没有超过20年的法院保护期限。

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且房屋属于子女共有的不动产,《物权法》第95条规定,父母去世后遗留的房屋应视为子女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人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该物权被侵害,共同共有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且不因时间长短或其他情形推定产生变化。

但是农村宅基地有其特殊性,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宅基地使用权归户内成员共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宅基地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当女儿出嫁迁出户口之日起,就失去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应该去婆家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娘家父母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户内其他成员,即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儿子享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私人财产可以继承,女儿可以要求分割属于父母的那一份遗产。

在政府征收农村房屋时,补偿分为房屋重置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部分,女儿只能要求分房屋重置补偿部分的钱;不能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钱。就以西安市长安区贾里村房屋征收为例来说明,该村对每户宅基地使用权补偿400平安置房,这个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补偿,补偿归共同生活的村民儿子享有,失去娘家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女儿无权索要。贾里村对合法房屋的补偿为30万,女儿可以要求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儿子平分,最多可以分到5万元,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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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继承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如果已经发生,女儿们就没有资格参与祖屋征收补偿分配;如果没有发生,就可以参与分配。

继承的事实是否发生,可以有两种方式辨别。一是祖屋产权是否过户?二是子女们是否共同商议过遗产怎么分配事宜。

因为,继承事实的发生是法律事件。自继承开始,女儿们没有得到祖屋遗产继承分割,就意味着权利被侵犯。根据继承时效按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超过三年的法律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继承事实是否存在来确定女儿们能否分到祖屋补偿款,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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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这个儿子是否同意。

父亲去世祖屋由儿子继承,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房产已在儿子名下。七年后,房屋征收,其他子女要求分配房屋补偿金,证明他们对房屋继承有异议。如果儿子不同意,他必须对当年继承提出追诉。

遗产继承是有追诉期的,遗产继承追诉期的法律依据如下:继承遗产有追诉期,一般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十年。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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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题所介绍情况看,女儿们不应再从被征的祖屋中,获得分配权利。关健是家中老人七年前已去世,而祖屋由他儿子继承了。说明当年儿子继承了房屋,这一事实发生后,女儿们没提出异议,表明女儿们默认了儿子的继承,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如今七年过去了,早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因为国家征收,想参与分钱,当然是不可能了。其祖屋主人不再是老人了,而是老人的儿子了。只有房屋主人才能享收得到国家征屋后所得的补偿权利。当然如果儿子继承的事实还发生在国家征收文件发出的三年之内,那么女儿们及时提出自己的要求,继承的权利尚未灭失。仍可参与分配,至于多少还得结合生前对父母所尽义务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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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房屋产权在谁名下,以及征地补偿方式。

如果房屋产权未过户到儿子名下,无论按户口人头补偿还是房屋面积补偿,都应该分女儿们一份。大家都是做儿女的,继承权是一样的。

如果房屋产权已过户到儿子名下,祖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儿子一人,那么要看女儿们是否有户口在祖屋,以及征地补偿是按户口人头计算还是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如果按照户口计算,女儿们应有份;如果按房屋面积,女儿们无权分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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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名字改了,还跟你有什么关系,如果没有改你尽到了赡养义务了吗?屋子的维修,装修,扩建你出钱了吗?而且在农村哪有女儿集成的份,除非你户口在房里,国家分给你那就另说,不然你真没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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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男女一样,具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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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女儿代表男性和女性!婚姻中男性占娶地位女性伦为嫁的下场!如果在封建社会肯定地位权利不一样!新时代新中国法律规定子女共同继承权!婚姻法规定夫妻投靠可随男也可随女!房产和宅基地确权是根据户口本共有人来确权!农村男性仗性别欺人!就算女性嫁拿土地房子当嫁妆!结婚了户口不迁走住户口所在地难道不是一个人的居住权吗!女性结婚了权利还是要的!除非女性拒绝婚姻让男性全部单身!农村绝种得了!本来农村就留不住女人!没想女性立足之地干嘛女性要生活在农村!让农村变成男人村得了!田地全部给男人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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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儿子已经继承七年了,事实上房子已经是儿子的,女儿们无权再来分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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