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20年前的命案,有没有超出追诉期限?

20年前的命案,有没有超出追诉期限?

20年前的命案,有没有超出追诉期限?

近日,一桩沉寂了28年之久的陈年旧案——“南医大女生遇害案”得以侦破,南京警方成功抓获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麻某,该消息一时在网络上刷屏。网民在赞叹警方神勇的同时,法律圈关于本案是否超过犯罪追诉期限的问题也起了争议,本文主要针对追诉期限问题进行分析。

20年前的命案,有没有超出追诉期限?

一、基本案情

2月23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如下:

20年前的命案,有没有超出追诉期限?

2月24日警方又进一步披露了该案的细节: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带着不破不休的责任使命,借助现代刑侦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

,南京警方以二十八年的锲而不舍和“命案必破”的警察情怀与追求,于2020年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麻某钢(男,54岁,原籍江苏沛县,南京某公司驾驶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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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报纸上的悬赏公告)

1992年3月24日,南京警方接到原南京医学院报警,称该校学生林某于3月20日晚自习后失踪。24日下午,林某的尸体在学校教学楼天井内的窨井中被发现。经法医检验,死者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全警动员、全市发动,抽调数百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连续数月开展大规模走访调查和摸排等工作,核查线索数千条,走访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但囿于当时条件所限,案件没有取得突破。1992 年发生的“3.24”案件是南京市为数不多的恶性大案,至今仍是全国关注的有影响杀人案件之一。死者母亲每年3月24日或赴南京或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侦破进展。

2020年2月19日,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经深度应用最新刑事技术,在徐州警方配合下,明确该市沛县一麻姓家族人员中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方面赶赴徐州开展进一步核查,另一方面组织对该家族在南京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并将符合嫌疑人年龄特征的人员作为重点进一步工作。2月23日凌晨,发现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的麻某钢DNA数据与嫌疑人完全一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3日凌晨6时许,办案民警在麻某钢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麻某钢交代了二十八年前在原南京医学院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之所以能够在28年后告破,主要归功于以下三个关键因素:一是案发后,当年现场勘验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保留下了关键的痕迹物证,并妥善保管至今,为今天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南京市公安局的历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该案一直高度重视,专案组成员虽几经更换,有的已经退休甚至过世,但接棒者始终锲而不舍、紧盯不放、不破不休;三是得益于现代刑侦技术的深度应用和现代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建立,以及公安部领导下的各兄弟公安机关扎实的刑事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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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案追诉时效的问题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目前网络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但本案于案发当年已被警方立案侦查,故本案无论经过多久,都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理由是本案当时应该是以事立案,而非以人立案,犯罪嫌疑人之前并未受到调查,不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故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实际上,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第一种观点“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关于“超过追诉时效”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其理由是片面的。究其原因,在于持上述两种观点的人员并不了解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的立法沿革,并未理解“追诉时效”的立法本意。

因追诉时效问题引起较大争议的案件大多是一些陈年旧案,通常案发至今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新、旧刑法的不同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我国1979年刑法关于<strong>“追诉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strong>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一般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完全一致,但关于“无限追诉期限”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97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两相比较,新、旧刑法关于“无限追诉期限”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97刑法要求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而79刑法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适用79刑法关于“无限追诉期限”的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对大多是“悬案”而言,司法机关还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便无从谈起。因此,也就不能适用“无限追诉期限”的规定。具体到南医大女生遇害案,案发后虽然侦查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但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刑事立案应该是“以事立案”,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南医大女生遇害案的追诉应当适用97刑法。因此,在当时侦查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本案不适用无限追诉期限的规定,也就要受到20年最长追诉时效的限制。本案案发距今已近28年,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

因此,本案中若要对犯罪嫌疑人麻某追诉,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参照2016年最高检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核准追诉要旨,基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之恶劣以及本案的社会影响之大,初步判断本案应该能够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具体理由不再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研读最高检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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