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老赖克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老赖克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付“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常规做法是,申请法院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限制乘坐飞机……等,但其实还有一种“杀手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二)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三)客体要件: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形严重的行为。

1. 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1)积极的作为:

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

(2)消极的不作为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1)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2)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情节严重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具体操作

(一)控告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可以提供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控告,申请立案。

(二)自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机关对申请执行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或在法定时间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自诉案件的程序为:

1.自诉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3.经审查,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或有缺乏罪证、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等情况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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