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還沒給公司報備已經懷孕就被通知裁員了怎麼辦,我應該立即告訴公司我懷孕了嗎?

youandmelx


談賠償的時候告知懷孕了吧,然後跟公司協商賠償,理論上賠償會多的,建議諮詢當地勞動部分詢問具體給多少倍工資。

千萬別鬆口,因為懷孕,哺乳期都不好找工作所以要麼留公司,要不就多賠償!


世界沒有觀


你好! 我來幫你分析下,供你參考:

一.如果你不告訴公司,公司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公司有知情權。

就算你被裁了之後,再去勞動局仲裁,案情也會變得複雜些。


二.建議你現在告訴公司,並拿出醫院開具的懷孕證明,那麼公司需要跟你協商解決:也就是說公司不能隨便裁掉你,因為你受國家法律保護:

1.職工孕期保護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同時,女職工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
  1、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製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
  3、關於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三、如果公司對你不予理睬,你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1. 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2. 向單位所管轄的工會組織,申請援助;

3. 向婦聯等組織,申請援助。


我相信你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得到保障!!



零售人力師


作為業餘的法律愛好者,看了不少現實中的案例,其中就有一個懷孕的時候,被公司辭退的,希望可以給你點參考吧。

首先先聲明一點,不管你有沒有告訴公司你懷孕了,只要是懷孕期間,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止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順延到哺乳期結束。也就是說,在生完孩子一年之內,公司都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好了,開始說這個案例吧,自己曾寫過這篇文章:懷孕被老闆找“理由”辭退?老闆一定害怕你看到這個案例。

簡單來說公司開除了一個懷孕員工,然後還給了些證據,說這個員工違反公司規定。最後到法院,法院審理結果是,公司這些證據都不成立。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且直到哺乳期結束。


最後,可能有的人覺得,這樣和公司鬧翻了還去公司會不會不好。其實,這點沒啥,工作只是用來賺錢的,就算在公司受到排擠,也可以每天按時上班、按時下班,做完份內工作,不用太在意其他的。

有時候鬧翻了不給安排工作,那樣也照樣去上班,不幹活白拿工資,也沒啥不好的。


狗子湯圓


哇,恭喜你寶寶來的正是時候,都說孩子是天使下凡來保護媽媽的,看來一點沒錯啊。我不是人事專員,就舉個我原單位的例子吧。原單位跟另一個公司合併屬於戰略性裁員,懷孕員工如果選擇馬上拿賠償走人,除了正常公司賠的n+3,還可以拿到從離職一直到哺乳期結束的工資


用戶8662091627956


首先,法律明文規定,懷孕期間公司是不能無理由的辭退,其辭退條件也是相對嚴苛的,一般是勞動者有相應違法或者損害公司的行為。當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規定,不可違反。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是我網上查詢到複製粘貼過來的希望能幫到你)


用戶7577422482418


你要告知公司,你已經懷孕,屬於被保護群體。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影響正常工作為由予以辭退。甚至,若在此期間,你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還要將你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你哺乳期結束。

這是法律賦予女職工的權力,作為女職工,要好好拿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當然,三期女職工公司也不是說不能辭退,如果違反公司紀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三期女職工,在與公司鬥智鬥勇的過程中,一定要遵章守法。


胖主任


根據問題,當然應該告訴公司已經懷孕的事實,法律是對孕婦有保護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等立法目的都明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無論婚否、還是二胎,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三期”)女職工的權益都受法律保護。孕期女職工在非個人過錯及經濟性裁員情況下,受法律的強制保護,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

為什麼公司還可以單方開除孕期女職工呢?

“三期”女職工雖然受法律保護,但並不是就持有了尙方寶劍,不能以為“我是孕婦,我怕誰”,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以下6種情形的,用人單位依然用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面案例中徐美麗就是因為自己在公司設的圈套面前,衝動任性,喪失理智,而被公司抓住把柄而依據上面第二種情形而開除她的,真是有理變無理,啞巴吃黃連有苦也難言。

提醒一下:企業有時證明員工存在以上幾種情形也是很難的。

SO,

各位孕媽該如何應對公司的各種套路呢?

策略一:身體最重要、以不變應萬變

各位職場孕媽寶寶最重要,保持良心心情,工作雖然不重要,但娃的奶粉錢能掙還是要掙的哈。

不用因入職時因承諾過工作幾年內不生育而懊悔,因為那個承諾本來就是無效的、不人道的。

也不用因給公司增加人力成本而受輿論壓力,因為那是公司本身應該承擔的人力成本和社會責任。

更不用因被關心身體重要的偽善勸離而受影響,做好自己工作崗位工作。

策略二:調崗可以、待遇要相當

如果公司善意調整工作崗位,在薪資待遇相當或者適度減少的情況下,我們是可以接受調整工作崗位的,畢竟公司出於好意,孕媽身體最重要,如果魚和熊掌可以兼得,何樂而不為呢?

但如果公司惡意調整工作崗位,薪資待遇減少很多的情況下,孕媽們完全有理由書面拒絕,理性溝通、從容應對,切莫不能以為“我是孕婦,我怕誰”就無故不上班而被公司抓住把柄。

策略三:收集證據、防止被離職

孕媽們如果發現公司惡意調崗、反覆勸離的跡象,請先收集好自己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參見:職場防身計 之一 勞動關係證據收集)、保留好證明自己工作崗位、待遇標準等相關證據。

如果公司粗暴調崗,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調崗通知並對本人下來薪資作出說明。如果公司簡單放假、讓回家休息,也要求公司出具放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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