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海原縣法院一審宣判9人惡勢力犯罪案

海原縣法院一審宣判9人惡勢力犯罪案

2月20日,海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黎得全、黎應財、田興龍、黎鑫、楊某方、黎某發、田某惠、田某蘭、黎某娟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職務侵佔罪等涉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海原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黎得全、黎應財、田興龍、黎鑫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2017年7月,被告人黎得全、黎應財、田興龍、楊某廣懷疑王某某舉報黎應財、田興龍、楊某廣非法經營砂場,採取威脅手段強行索取王某某20萬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黎應財、田興龍、楊某廣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11.4765畝耕地採砂;2016年12月,被告人黎得全、黎應財、黎鑫夥同被告人黎某發、田某恵、田某蘭、黎某娟採取辱罵、毆打等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黎得全、黎應財先後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被告人黎得全利用曾擔任海原縣海城鎮原黎莊行政村村支書的便利,私自佔有村集體機井,非法取得收益18萬餘元。

海原縣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黎得全犯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3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黎應財犯敲詐勒索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11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田興龍犯敲詐勒索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黎鑫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被告人楊某廣、黎某發、田某恵、田某蘭、黎某娟分別判處1年10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並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寧夏法治報記者 翟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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