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江法院當庭宣判一涉“套路貸”犯罪案

10月23日,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被告人楊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犯詐騙罪一案。依法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到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人民幣五萬元到六千元不等的罰金。並判決將四被告人的退賠款,依法返還被害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間,由被告人楊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出資,方某某出面,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虛高借款合同、空白房屋租賃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事前以“服務費”、“上門費”等名義扣除一定金額,對被害人夏某某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騙取其財物。在夏某某無力還款後,向其介紹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誘使夏某某抵押房屋,且在房屋抵押貸款中強行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和違約金,“以貸還貸”不斷壘高被害人“債務”,賺取房屋差價。2019年5月7日,夏某某報案至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

案發後,姚某某、高某在公安機關各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楊某家屬主動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100000元。方某某家屬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1000元。姚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000元。

案件審理期間,楊某家屬與被害人夏某某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楊某退賠夏某某損失600000元,夏某某對楊某的犯罪行為出具了諒解意見書。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其中楊某詐騙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36076.2元(1萬元未遂),數額巨大;方某某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9000元(1萬元未遂),數額巨大;姚某某詐騙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000元(1萬元未遂),數額較大;高某詐騙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000元,數額較大。其四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方某某、姚某某部分犯罪已經著手實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願認罪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審中自願認罪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高某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審中自願認罪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兩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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