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審議 應對疫情突發事件“物業有責”

本報訊(記者 周美玉)昨天,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作了關於《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其中規定,發生突發事件,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落實應急預案以及各項應急措施。

其中,關於應對突發事件的物業管理責任,有意見提出,當前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對此,草案規定,發生突發事件,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各項緊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各項應對工作。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落實應急預案以及各項應急措施。

此外,草案規定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法制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臨時性、過渡性定位,以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權有限性。明確了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確有困難未成立的;業主大會成立後,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另外,對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明確其任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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