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金交所定融計劃方案

近年來,各大金交所相繼推出了全新的業務品種——定向融資計劃。定向融資計劃一般是由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其本質是經國務院或各地方金融辦或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目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開展的促進多層次交易市場發展的業務。

定融的優勢:

1.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是省去了融資過程的部分中間環節。

3.是解決了資質較好企業的融資需求。

定向融資計劃特點列舉

A:採用備案制;

B:直接融資方式;

C:採用非公開的方式募集,每次備案的私募債券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

D:採用合格投資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資者提供100萬元金融資產證明;

E:可分次備案分期發行,投資者認購金額可以低於100萬元,一般20萬起投;

F:方案設計靈活,可做結構化設計,可附選擇權等;

G:要求發行人提供一定的內外部增新措施;

H:債券存續期間有適當的信息披露要求;

I:交易功能:投資者在債券存續期間可以通過金交所交易系統進行轉讓。

一、交易結構


金交所定融計劃方案


二、交易流程

(一)主體入會

大多數金交所一般設會員制,無論掛牌方及投資者或其他參與交易的主體均應當入會。

融資方即掛牌方應先向金交所發起申請,提交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評級報告、財務報表等,申請成為金交所會員。

(二)准入審核

金交所審核掛牌方資質,綜合考量背景、評級、資金用途、還款能力及增信措施,決定是否准入並給出一定融資額度。

各個金交所的准入標準有較大差異。出於風險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數平臺要求掛牌方評級AA或交易結構中有強擔保主體。

(三)簽約

掛牌方及相關主體簽署法律文本,聘請受託管理人及監管銀行。

(四)產品掛牌

金交所登記備案,發佈掛牌公告。

(五)投資者認購

投資者根據金交所發佈的掛牌信息,辦理入會手續,簽署認購合同,完成資金交割。

(六)產品成立

金交所發佈定融產品成立公告,產品成立,開始起息。

(七)產品兌付

掛牌方按約付息,到期還本

三、資金路徑

1、認購時:投資者→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掛牌方

2、兌付時:掛牌方→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戶)→投資者

為監督掛牌方專款專用,實現風險隔離,通常聘請銀行成為資金監管方。金交所作為交易平臺,對交易數據、資金結算信息進行記錄,並保存交易相關法律文本備案登記。


金交所定融計劃方案

四、交易參與各方主體

一般認為定向債務融資交易作為直融類業務,真正發生核心交易的主體為融資方與資金方,即掛牌方與認購方。而其餘各方主體,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會參與交易

(一)掛牌方

即融資方。掛牌方作為金交所會員,通過金交所交易平臺發行定融產品。

(二)認購方

即資金方,通過金交所交易平臺認購產品。一般為金交所會員。

1、自然人投資者

一般要求為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需要充分理解並自行接受投資風險,通過風險測評,並作出相關承諾;

根據各金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有一定的投資經歷或金融行業工作經歷;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資產淨值或存款餘額要求。

2、機構投資者

通常為依法成立且存續的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由於各金交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盡相同,部分可能會對機構的資產淨值設置門檻。

注:2018年11月下發的《關於穩妥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清整聯辦〔2018〕2號文)要求各金交所應建立標準不低於資管新規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三)擔保方(若有)

一旦掛牌方償付資金來源金額或償付時間出現缺口,則由擔保方對該產品的按期償付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義務。

擔保義務範圍一般包括髮行人在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下應償付的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四)受託管理人

受託管理人一般由掛牌方聘請,代投資者辦理擔保手續,成為抵質押權人;並在同時監管產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當發生兌付逾期或預期違約時,受託管理人將代認購者進行追索,要求掛牌方補充擔保等。

在投資者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中,會包含要求投資者認可並授權受託管理人辦理上述事項的條款,否則不可認購該產品。在定融計劃中,管理人角色不同於資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銷商

承銷商一般由掛牌方聘請,負責按發行條件為掛牌方的代理去推銷產品。掛牌方會向承銷商支付一定的服務費。

當然,承銷商不墊付資金。募集期滿後即停止銷售。承銷商沒有購買餘額或承諾包銷的義務。

實踐中,承銷商往往與受託管理人為同一主體,多為地方一些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富管理公司,負責為掛牌方開拓資金端,募集資金。

(六)監管銀行

監管銀行一般由掛牌方聘請,是產品交易結算賬戶的開戶行。監管銀行會同掛牌方、受託管理人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對資金流轉、資金用途進行監管。

實踐中,不同於銀行託管業務,多數銀行監管為形式監管,即僅根據經受託管理人複核後的劃款指令,即可進行資金劃轉。

資產託管業務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不消耗資本也不佔用風險資本,包括受託和保管兩重責任。

定融產品中,銀行監管的權限及職責遠未達到託管的要求,因而銀行對定融產品交易資金結算業務通常不收費、或收費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會為定融產品提供信息登記備案、產品掛牌展示、資料檔案歸集、數據支持以及根據約定決定是否為產品提供交易結算服務(場內交易)。


金交所定融計劃方案

私募基金與金交所定融產品差異

01監管機構不同

私募基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佈了《關於發佈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佈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金交所定融產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政F批准設立,受地方金融辦監管,各省市對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對業務管理辦法,金交所自身也設有相應管理規則,金交所為定向融資的備案機構。

02融資方式有所差異

私募基金及金交所定融產品,均採用非公開的方式募集,每次備案的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且投資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認購金額最低不得低於100萬人民幣,金交所定融產品投資者認購金額可以低於100萬元,一般20萬起投(需要結合金交所內部管理規定以及產品發行需求約定起投金額)。

同時,金交所定融產品為投資者直接將資金轉入發行人(融資主體)賬戶,屬於直接融資,由於去中介,定融融資計劃的風險直接對等於發行人的資信,發行人直接對產品投資人負有保本保收益的責任。而私募基金為投資人將資金先行轉入基金產品募集專用賬戶,滿足冷靜期要求後,劃入基金託管戶,再由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指令後劃款至融資人賬戶,管理人實際擔任了中介的角色,屬於間接融資。

03參與機構有所差異

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外包服務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權利義務上文已闡述,外包服務機構主要為私募基金提供投資人份額登記及資金結算業務、以及基金財產估值核算、信息技術支持等服務。

金交所定融產品: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

定向融資採用了受託管理人制度,產品存續期間根據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由受託管理人履行受託義務。

另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定向融資計劃與私募基金明顯區別是管理人角色。

傳統意義上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合格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並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提出的相應的規範性要求。具有較強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管理性。

而定向融資計劃中核心部分是資產交易平臺,不得自主處理資金。其更側重於是一種交易通道,合格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方,定向融資計劃的安全性取決於發行方的資信情況和增信方的擔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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