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东观汉记》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有个名叫赵坚的人,新婚不久还未有子嗣就犯了死罪,被捕入狱。他已经七十多岁的父母跑到县衙,向县令哀求,希望能法外开恩,给他们家留一线香火,因为他们只有赵坚一个儿子,若是死了,家里就断绝子孙了。

县令很同情两位老人,但又不能把赵坚放掉,怎么办呢?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办法,让赵坚的新婚妻子进入监牢与赵坚同居,等她怀孕后再将赵坚依法砍头。后来,赵坚的妻子怀孕了。赵坚虽然死了,但到底留下了血脉,这是给他风烛残年的父母最大的安慰了。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今人来看,这种"法律"为"人情"让步到如斯境地的事情,实在太过匪夷所思了。但在古代,这种深具"人文关怀"的法律案件,却是真实而普遍存在的,甚至被列进了律法之中。比如,古代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监狱视角下的 “尊老”

我国素有"尊老"、"敬老"的美好传统,从古至今,对"老人"都是"仁孝"以待,这在历朝历代均有十分鲜明而细致的体现,甚至当老年人犯了罪时,因其"老人"身份,法律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宽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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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人的各种“尊称”

早在西周时期,《礼记·曲礼》中便已有记载:"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髦。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记·秋官》也有记载:"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

在"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敬德"理念之下,衍生出了"三赦"制度:赦老耄、赦幼弱、赦憨愚。即,老人、孩子、残疾人犯罪,可以得到赦免。

这三则记录都表明:对于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犯了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而战国时期,将80岁这个年龄节点又降为了60岁,如《法经》中规定:"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到了汉朝,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下,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官方政治理论和社会道德的是非标准。儒家所尊崇的"仁爱"精神,也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汉朝的帝王们,也屡次颁布诏书,强调对老年人犯罪应当给予宽大处理。

如西汉年间,汉景帝曾下诏: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颂系",也即是"宽容"的意思。汉景帝的这旨诏书确定了"矜恤老、幼、残疾人犯不戴桎梏"的监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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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中“囚车”剧照

元康四年,针对老年人犯罪问题,汉宣帝再次下诏:

"耄老之人,齿发坠落,血气既衰, 亦亡暴逆之心……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继承了汉朝的立法思想,对待老年人犯罪仍然采取宽大处理。

晋朝著名法学家张斐在《晋律表》中明确指出:"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既诬告谋反者反坐。"

《魏书·刑法志》中记载的北魏律法:"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

《北魏律》正式颁布后,其《法例律》再次强调:"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

关于老年人犯罪"减刑"的问题,各朝各代无一例外地都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例。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到了唐代,直接将老年人的刑事责年龄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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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虽然处罚程度不同,但不论是哪个朝代,80岁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年龄节点。而唐代关于80至90岁之间的这个年龄段,规定是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其罪名与对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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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犯了谋反这种十恶不赦的重罪,唐代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通融,不会立即处刑,而是上报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决,这无疑又是一项对老年人的优待。而对于90岁以上的老年人,即便犯了死罪也不做任何处罚。这体现了当时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极大宽容。

唐代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在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之后的宋代,直至新中国成立,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立法传统。

由西周到明清的法律,对老年人犯罪都持有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这背后蕴含的"人文关怀"说明了一点:敬爱老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已是融入骨髓的民族精神。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二、监狱视角下的“爱幼”

"尊老"与"爱幼"是我国并列的两项文化传统。法律视角下的"爱幼"便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待处理了。

我国现今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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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由于人的寿命短,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偏小。

西周的《礼记·曲礼》中记载:"七十曰老,八十、 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这里的""指老年人,""是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这则记载明确规定了: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幼童犯罪,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的规定。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奴"的规定为:"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者,皆不为奴。"

""的本意指"换牙的年龄",按照古代称谓,特指八岁的幼童。

春秋时期的齐国也有相关规定,如《管子》记载:"

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判)。"

之后到了秦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的发扬,其"仁恕"理念被应用到了刑罚之中,出现了"恤刑制度",该制度主张“矜老怜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律"怜幼"中的"幼"并非以年龄为标准划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以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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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

《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一则故事: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稼。"

这则故事讲的是,一个身高"未盈六尺"的孩子放马,马吃了别人的庄稼,问是否需要论罪以及赔偿。答:"不当论及偿稼",也即为,这个孩子不需要论罪,也不需要赔偿,言外之意是,他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同时也不承担民事赔偿。

该则故事说明,"未盈六尺者"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常见"六尺"、"不盈六尺"的记载。据专家推算,男性身高六尺五寸以上(约为150cm),女性身高

六尺二寸以上(约为147cm)要负刑事责任。按照秦时人均身高,这两个身高数据大致为秦人十六、七岁的身高。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记载: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这里的"隶臣、城旦"是男刑徒,"隶妾、舂"是女刑徒。秦尺的一尺约为今天的0.23米,6.5尺约合今1.50米,6.2尺约合今 1.47米,5.2尺约合今1.19米。

男性身高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女性身高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为什么把身高设定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标准呢?

这个规定其实是与秦代的"法定义务"相关的。按照秦律:"七尺"以上则需纳税、承担兵役、劳役,六尺至七尺纳半税,承担轻役,六尺以下则完全不承担税赋,也不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

这种以身高来划分的规定没有延续太久,到了汉代,又成了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

在"德主刑辅"的古代法制思想指导下,汉景帝在后元三年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这则记录表明,对8岁以下的孩童,应"颂系之",也即关押时可以不戴镣铐。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鼎盛时期。《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对未成年人的减免处罚,较之前朝更加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也更加细致,如下表所示。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唐代的这一制度,深切体现了我国传统的"恤幼"美德,被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继承下来。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无论是用年龄还是身高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都说明了我国一直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始终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冷酷”下的“温情”:从我国古代监狱制度中的“尊老爱幼”谈起

希言说

这种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宥"的制度,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文关怀",是我国文化中"仁爱"精神的直观体现。

这种由“仁爱"精神主导的人文关怀",对于现代的法律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传承和启发,比如《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罪犯,可以适当放宽死刑限制,对待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缓刑等法律举措,这些都是对我国古代"矜老怜幼"法律制度的继承。

《北魏律》中有项规定: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这则记载说的是,犯了死罪的囚犯,若其祖父母、父母都在70岁以上,又没有已成年的子孙养老,那么可以从轻发落,以保障这些老人"

老有所依"。

这便是我国古代的"留养承嗣"制度。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家庭近些年来普遍是4-2-1模式,也就是四位老人,两位父母,一个孩子。对于这种家庭来说,当孩子长大成人后,将面临着赡养至少六位老人的责任,这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而若是这个孩子不慎误入歧途,坐牢多年,或者是被判处死刑,那么,这个家庭的老人讲面临着"老无所依"的凄凉局面。

这个时候,是否可以借鉴古代"留养承嗣"的思想,是一件值得深思的事情。

参考文献

《汉书刑法志注释》、《秦律新探》、《晋书刑法志注释》、《唐律译注》、《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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