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抑鬱症自殺,保險賠不賠?為什麼?

戲老師


抑鬱症自殺保險會不會賠需要考慮這幾種情況:1.什麼時候買的,買的時候是不是有抑鬱症;2.買的是什麼險種,有沒有身故責任(特別注意是否有此類情況除外責任);3.買了多久以後自殺的。

保險買的時候是不是有患抑鬱症

買保險的時候,詢問的告知裡面一般會有問到精神症狀,如果有的話,壽險責任的應該是不給保的。如果隱瞞告知投保,查出因抑鬱症自殺的話,應該也會拒賠。

買的險種

保險能不能賠,是要看買的什麼保險的。如果是意外險,這種肯定是不賠的。有可能能夠賠付的是壽險,或者有壽險責任的重疾等險種,是可能能夠賠付的。如果是買的理財的險種,肯定是能拿一些錢,但是有虧損的可能。

買保險多久以後自殺的

不管是什麼保險,不管有什麼責任,如果自殺是在買保險兩年內發生的,是肯定不會賠付的,兩年以後的才會賠。


秋語擇保


我看很多網友在回答時都說自殺不屬於意外事故,意外險肯定不賠償。事實上,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準確。現在我從一個律師視角來分析一下為什麼說這個說法並不準確。

《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被保險人自殺以後能不能獲得賠償?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就可以了。即

1、保險合同規定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

2、從合同成立或者復效之日起兩年後自殺的。或者雖然沒有滿達到兩年,但是自殺時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從這兩個條件來我們可以看出,能否獲得賠償和自殺行為屬不屬於意外事故,完全沒有關係。不是說所有的意外險都是可以不賠償的,因為意外險除了以造成被保險人殘疾為理賠條件,還包括以死亡為理賠條件。能不能獲得理賠也要看意外險的保障期限和具體的除外責任。

比如,目前市面上也有很多長期意外險在銷售,最典型的就是百萬行之類的長期意外險。他就是主要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賠付條件的。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時符合上面兩個條件時,這類長期意外險是要賠償的。

還有大量的一年期的意外險,要不要賠償還要看保險條款怎麼規定的。有些意外險本來就是一年期的,如果被保險人雖然有抑鬱症,但是並沒有嚴重到已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那麼自殺時,因為沒有滿足兩年後自殺這個條件,自然保險公司就不賠償了。如果,被保險人患有抑鬱症,並且自殺前已經被確診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就算所購買的意外保險合同成立後第二天自殺,保險公司仍然要賠償。

另外有一些一年期意外保險,在除外責任中明確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自殺的屬於除外責任。但事實上,這樣的規定,就為今後發生糾紛埋下了伏筆。因為除外責任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殺可以獲得賠償這個條件也給排除了。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一旦引發訴訟,法院可能會認定這個除外責任無效。

有一些一年期意外險除外責任和保險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明確規定了被保險人自殺時屬於無民事能力的不屬於除外責任。比如下圖是我截屏於一款一年期意外險的保險條款內容。在這款保險中,除外責任規定完全和保險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從這個規定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這款意外險。自殺時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險公司是要賠償的!



吳風要起浪


一、首先需要明確的


個人商業保險分5大類:重疾、醫療、壽險、意外、年金。


抑鬱症患者不能買醫療險、重疾險、壽險(保險公司會拒保),其次,不嚴重尚有自理能力的抑鬱症患者可以購買意外險、年金險。(大致如此,個別情況要看各家保險公司政策,這裡只談最大可能,不談個別情況)


如果隱瞞抑鬱症而投保,屬於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那麼自殺時會被拒賠。


下面我們討論,被保人在身體健康時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身體情況後順利承保,之後患抑鬱症自殺後各險種賠不賠的問題。


二、各險種賠與不賠


① 醫療險,負責報銷醫藥費。自殺死亡的不賠,自殺未遂產生的醫療費用也不賠。


免責條款如下:

(投保人與被保人是同一人時)

② 重疾險。網上現在吵得很火的消費型重疾不包含身故責任,所以不賠。


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可能會賠。

免責條款如下:


合同生效2年內自殺,不賠。

合同生效2年後,可以賠。


擴展知識: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什麼?抑鬱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精神疾病患者,而且要經過相關鑑定證明。


單純的抑鬱症患者很難發展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非合併了非常嚴重的精神疾病。


如果是8歲以內的抑鬱症患者自殺,合同生效2年內還是可以賠的,因為滿足了“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條。但此種情況極為少見。


③壽險,壽險與重疾有著一樣的免責條款。同樣是合同生效2年內不賠,2年後賠。

④意外險。保險中的意外必須滿足四大要素:“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抑鬱症屬於疾病類,自殺屬於本意,因此不賠。


⑤年金。不賠。多數只退還現金價值,相當於主動退保的損失。


每年度保單的現金價值不一樣,具體要看保險合同中的現金價值表。



燕處危巢


首先得看所買的保險是什麼類型的保險,保險也是分很多種類的。

  1. 如果是壽險,按照合同免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身故保險金的情形有: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合同生效滿2年,或者合同效力恢復滿2年自殺,或者在2年內自殺但是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保險公司進行身故保險金賠付。

  2. 如果是重疾險,得看是否帶有身故保險。如果是帶有身故保險金的重疾險與壽險賠付情況一致。如果只是單純的重疾險不帶有身故保險金,按照目前主流的產品,保險責任基本不包含這種精神疾病,所以是不能理賠。

  3. 如果是意外險,意外險是意外傷害引起的身故或者傷殘,而自殺和自傷均不屬於意外傷害,所以無法理賠。

  4. 如果是醫療險,市面上主流的百萬醫療險,被保險人所患的精神行為障礙是除外責任,產生的醫療費用是無法報銷的,故不能理賠。

以上分析是建立投保時是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礎上,如果投保前有隱瞞,那理賠時也有可能是無法理賠的!

任惠傑Jet


抑鬱症又稱抑鬱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床特徵,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床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覆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抑鬱症歸屬於精神類疾病,而這類人群是很難購買到保險的。壽險、重疾險以及大部分的意外險和醫療險的投保健康告知會問詢:被保險人是否患有或曾經患有或已經被告知有下列疾病,包括神經精神疾病。因此,已經患上抑鬱症的人群,基本無法購買商業保險,強行購買也是容易導致拒賠的。

假設在精神健康的時候已經購買了壽險以及包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那就可以來看看免責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因為題目是涉及到自殺,與之有關的保險責任是壽險。舉例常見壽險責任的免責條款至少包括如下3條: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合同最後復效)

之日起 2 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從第二條免責條款可以輕易得出結論:合同成立後的2年內自殺不賠!除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7條至第24條,對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如果該抑鬱症患者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在保單成立2年內自殺也可以得到賠付。但根據歷史以來的經驗可大概判斷,抑鬱症並不能判定為無民事行為人。


綜上所述,有2種情況,抑鬱症自殺可以得到壽險理賠。第一種情況是,保單成立2年後自殺,按照合同約定賠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第二種情況是,未滿8週歲的抑鬱症患者自殺,不受2年時間限制。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滿意。


好運一生


從壽險產品來看,兩年這個期限很重要,如果購買壽險產品後兩年之內自殺,被保人需要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保險公司才賠付。如果購買壽險產品兩年之後自殺,就沒有這個限制了,保險公司賠付。

如果是意外險,因為意外險只保被保險人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意外事件,自殺是不符合上面這些要素的,因此意外險不會對抑鬱症進行賠付。

再次,從醫療險產品看,醫療險需關注具體產品的保障範圍,將精神類疾病列為責任免除範圍的醫療險,不能報銷因抑鬱症產生的醫療費用。

最後,從重疾險產品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保險公司會賠付的。

但是兩年內需要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附帶身故責任的消費型重疾險:因抑鬱症不屬於規定的重大疾病,無法得到理賠。

我是你們知保險懂保險的戲者師,關注我!


戲老師


答:如果抑鬱症患者在投保(意外險、壽險、重疾險等)後的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賠。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一條“自殺條款”,即保險合同約定,如果自保險合同訂立或者復效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後者自殺,被定義為過失自殺,是沒有自殺意圖的,嚴格上來說不被認為是自殺。但是關於抑鬱症患者是否屬於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現有的條款中還沒有明確的界定。被保險人死亡前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益人在理賠時應當提交被保險人生前被相關機構、部門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材料。

如果投保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楊老師談古論今


抑鬱症自殺,保險賠不賠?

1.     意外險,“非疾病、非本意、突發的、外來的”,同時符合這四個要素才算是意外事故,罹患抑鬱症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自殺,很明顯不符合意外事故的定義,所有不賠;

2.     壽險,壽險的保險標的就是人的壽命,壽險對於自殺是可以理賠的,但是有條件限制,根據壽險常見免責條款可以看出,

第一,  保險生效2年內的自殺屬於免責條款,拒賠!

第二,  壽險投保,都要求投保人對健康詢問項項進行如實的告知,而在詢問項中就會提到“神經精神類”疾病,如果投保前就抑鬱症的就診或者確診記錄,則會被拒保,隱瞞情況“強行”投保,出險則會拒賠。

綜上所述,投保前是標準健康體,且保單生效超過兩年,同時符合這兩種條件,抑鬱症自殺可賠。




保而易見


【最近,歌手、演員喬任梁離世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這個28歲的男星在上海家中抑鬱症自殺離世,給世界留下了無盡的惋惜。。。】

據估算,目前全球至少有3.5億名抑鬱症患者,國內估算約有9000萬,娛樂明星長期生活在高壓狀態中,更是抑鬱症高發人群。

香港明星張國榮、陳寶蓮跳樓自殺,罪魁禍首也是“抑鬱症”。著名美國喜劇演員羅賓威廉姆斯,在與抑鬱症鬥爭了十幾年後,在去年夏天自殺身亡。

抑鬱症又稱抑鬱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床特徵,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

大多數人心中,都有一條“大黑狗”,它來自於高節奏的生活壓力,來自外界的輿論抨擊,來自內心深處的自我否定和過度自卑……這隻大黑狗,名字叫抑鬱。

丘吉爾曾說:“心中的抑鬱就像只黑狗,一有機會就咬住我不放。”這位聞名世界的政治家生前也曾飽受抑鬱症的折磨。

抑鬱症已經成為一個不容迴避的話題,而已經擁有保險保障的人,因患有抑鬱症自殺死亡,保險到底賠不賠,怎麼賠?一直是爭議很大的一個話題。

一、抑鬱症自殺,保險賠不賠?

抑鬱症是一種持久的以心境低落為特徵的精神疾病,自殺是抑鬱症者病理情緒導致的直接後果。對於保險來說,抑鬱症引發的自殺能否獲得理賠,需要視險種來看。

【按照新《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從壽險產品看(具體還是要看一下產品條款),有兩年之後的自殺賠付責任,如果被認定為無民事能力,那麼兩年之內也是要進行理賠的。

從意外險產品看,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並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殺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範圍。並且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抑鬱症引發的自殺,正常情況下,意外險不予理賠。

二、簡而言之,自殺與理賠的關係為…

1. 壽險保單生效超過2年,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2. 意外險或者生效未超過2年的壽險保單,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對於非意外險保單,如果受益人可以證明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這個比較難以界定,爭議很大),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三、抑鬱症患者能不能買保險?

抑鬱症患者的保險風險很大,這是保險公司拒保的重要原因。但也有一些保險公司會放寬限制,抑鬱症患者如要投保人身險,首先在投保書上要如實告知,其次要向保險公司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患者病情說明,保險公司核保部將會根據被保險人的病情來確定是否承保,是否提高費率,或者採取特約承保,即載明因抑鬱症所引起的人身傷亡屬除外責任,如果病情嚴重的話則可能直接拒保。

另外,抗抑鬱藥屬於社保體系中醫療保險範圍,可以通過社保中的醫療保險報銷部分醫藥費。而在商業健康保險中,一些公司在保單中明確列明:精神疾患引起的費用作為除外責任;不過也有一些公司在個人醫療保險中並沒有明確指出精神疾患作為除外責任,如某些高端醫療保險產品,抑鬱症歸屬於精神類疾病,是可以在限額內進行賠付的。

“生命只有一次,多想想美好的事物,有愛的人在身邊,一切都會慢慢變好的~”


寰宇經濟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涉及自殺和抑鬱症,我分開來分析,要是都滿足就可以賠。

首先,你必須達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要麼身故,要麼全殘,要麼佔100多種重疾的1種,要是不滿足理賠條件,保險公司當然是不會賠的。

再來聊聊,自殺賠不賠?

這個可以看保險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裡的免責條款都是說“被保險人在2年內自殺”的情況下不賠。

也就是說,如果買保險超過了2年,被保險人再自殺的話,保險公司是賠的。

最後,說抑鬱的問題,我心情不好,情緒低落,覺得自己有抑鬱症了,和去醫院看病醫生確診我是抑鬱症了,這兩種情況在保險公司看來是不一樣的。

如果沒確診抑鬱症,保險公司根本沒辦法證明我有抑鬱症,最多隻是抑鬱傾向,不能作為拒賠理由,所以必須要賠;

如果確診了抑鬱症,大概分為3種情況:

1、我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還同意承保了(這種情況基本不可能,保險公司又不傻)

這種情況下,我沒有違反合同裡的條款,是應該賠的;

2、我瞞著抑鬱症沒告訴保險公司,偷偷摸摸買了保險

這就涉及到未如實告知的問題,保險公司理應不賠,但因為有2年不可抗辯的條款,保險公司如果未在2年內,及時解除合同,還是要承擔部分責任的。

這種情況是最常發生的,也是糾紛最多的,最後經常鬧到法院。雖然會多少賠點,但可能就沒有合同里約定的那麼多了。

3、我買保險時是健康的,買完保險後才確診的抑鬱症,我沒補充告知。

這種情況下,只要保險公司不能證明我買保險時是不健康的,都是要賠的。

只要同時滿足符合賠償條件、買保險2年後自殺以及抑鬱症中可以賠的情況,因為抑鬱症自殺,保險也可以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