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公司未復工時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只發放到節前放假時。合理嗎?

執迷不悔136652220


我是律師老杜,歡迎關注我,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留言諮詢。


律師老杜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合理!

  1. 首先我們來看一月份應該發放多少天的工資。只要你1月19日上班了,1月1號和春節期間都是國家規定的有薪節假日,公司應該發放你1月份的足額工資。如果你是按天計,公司應該23天的工資給你!

2.2月份的工資該怎麼算?

雖然你在電話上和公司負責人確認復工後辦理工作交接,但是你並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也沒有給你退工,那麼你和公司還是存在勞動關係,就算你提交了離職申請,勞動關係還是存在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切記切記!<strong>

根據國家文件精神,因為疫情導致員工不能正常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就是說2月份在復工之前,公司起碼要支付你基本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基礎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復工之後,你去辦理工作交接的幾天,直到你正式辦離職手續,這期間公司應該支付你全額工資。注意,公司復工要經過政府許可,不能盲目隨意復工。

現在怎麼做?

除了你把我上面的幾點看懂學會,你還有另一個籌碼——那就是公司半年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企業與勞動者應當在工作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應當自第二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直到工作滿一年為止。這時候視為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你和公司索要正常所得工資不成,你可以拿這個威脅他!注意保留你們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說工卡廠牌、工資條、銀行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記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的建議就是按照我說的去和公司負責人好好溝通,溝通不成再對簿公堂也不遲。如果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評論區交流。感謝關注、點贊、評論,祝你們找到好工作,發大財!


煙波客zb


根據你的描述,我覺得有下面三個問題:

(一)公司未復工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疫情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因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正常上班的勞動者的合同。合同到期的應該順延至疫情結束。但是你是在2月9日,雙方協商後,確認一致,待復工辦理工作交接的。屬於協商後,主動離職,所以,在這一點上企業沒有什麼問題。

(二)提出離職後,工資只發放到節前放假是,是不合理的。你的正式離職日期應該是2月9日,工資也應該算到2月9日。所以你有權向公司索要剩餘的應付工資。

(三)入職半年沒有籤合同,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所以你的公司不給你籤合同,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你可以自行和公司溝通賠償,也可以去獲取法律諮詢,怎樣採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哆啦Y夢


你好,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微笑]

看題,一共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公司未復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二是前者成立了,工資只發放到節前放假時是否合理?下面就讓也來為大家提供一點意見:

一、公司未復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在疫情這個環境下,不僅是國家的難,也是企業的難,同時個人也是難。在疫情期間,國家與地方都出了很多政策補貼企業,目的就是讓企業能夠減少裁員,降低失業率,穩定經濟。但是對於有些行業衝擊會比較大,不得不採取裁員的方式來保住公司,這種情況下也是合理的。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賠償,具體可雙方協商定奪。

(再補充一點:雖然很多企業都還未大範圍復工,但是公司的高層和人力資源部門早已在家辦公,商定對策,怎麼度過這個難關。)

二、疫情期間未復工勞動合同解除,工資只發放到節前,這是不合理亦不合法。

1、在年前未正式離職的員工均屬於公司員工,應享有公司一切福利待遇,比如國家法定假期春節假等,如有加班還需發放3倍工資。

2、工資結算日是以正式離職日期為準,進行核算的,並不因突發事件而改變。

3、在疫情期間,國家及地方政府都相應出了一系列政策,針對工資這一項也有標準的,無法到公司上班的,可安排在家辦公,勞動報酬正常發放。簡而言之,在疫情期間,提供了勞動報酬,工資正常發放,公司未安排工作的或者無法提供勞動報酬的,公司需要給予一定比例的工資,具體還需要參考題主所在地的相關文件。故如果工資只發放到假期前是不合理的,你應該找公司人力部門詳細對接,瞭解具體情況,方可做下一步打算。

以上是我的小小建議,希望能夠幫到你[祈禱][祈禱]


豆苗ZUO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兵馬靈活用工籌劃導師


合理,但是否合法,則要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為什麼說合理?

1、目前這種大疫情之下,老闆的日子不好過,如果不裁員降薪,有可能疫情還沒結束公司已經破產了。

2、目前各公司最難過的是這段時間,如果等疫情過了,再來辭退員工,已是於是無補了。

3、伏爾泰說:“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公司沒有宣佈破產,但你卻成了被裁的一員,說明你前期工作做得一般,至少算不得優秀,在公司的地位是可有可無。

公司未復工就解除勞動合同既是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因素,大家相互理解,共渡時艱。


女人在職場


看你介紹的問題貌似很複雜,認真分析一下其實很簡單。你入職半年,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無論是單位作為主體與你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還是你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因單位有過錯在先,單位都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是否構成雙倍補償還需要看你和單位舉證的其他材料。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可以確定為你倆電話中相互約定的時間,即2月9日。哪方對約定解除關係時間有疑義,本著誰疑義誰舉證原則,提供約定或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證明材料。如果沒有疑義,單位應支付你工資至約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間為止。


尋常巷墨


一,首先公司違法了,在復工期而國家有規定是不允許裁員的。
二,你要收集你在公司為老闆打工的證據,就是比如說工資條,打卡記錄,還這是所籤項目的合同合同書,培訓記錄,等等,一切為公司工作的材料。到當地勞動局伸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
三,他無情,你無義,這些都你應得的。做完這些,就等著公司給你打電話叫去協商工資吧。社保也可以連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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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永阿健


1、未籤合同雙倍工資。2、十九日至二日一日間工資照發。春節四天休息日除外。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補交社保。5、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具體計算方法可私信我!


洪武太祖


疫情期間禁止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公司需要補償員工工資費用根據年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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