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請法律大咖指點。如果現在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算是故意殺人罪嗎?

普通小市民4444


在疫情期間,扯掉口罩就等於危害人的生命,這種行為就是一種犯罪。制止犯罪應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追夢人19610228


故意殺人罪是指出於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通過非法手段影響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很顯然其目的並不是直接剝奪他人生命,所以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我們來探討一下,故意摘掉他人口罩可能涉嫌的幾種罪名,第一種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這個罪名,要求的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隨機摘掉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口罩,並且犯罪嫌疑人自身應該感染了病毒,可能造成病毒的傳播。類似的行為,就像有的感染者在電梯裡將物業提供給大家摁按鈕的紙巾汙染的情況。

第2種情況是病毒感染者摘掉一個人的口罩。這種情況因為被侵害對象是一個人,所以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涉嫌的是故意傷害罪,因為目的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這種罪名判刑就相對輕一些了。

第3種情況是尋釁滋事罪適用這個罪名的情況是一個健康人出於惡作劇的目的,故意摘掉他人的口罩,造成他人恐慌。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罪名的前提一定得是作案者本身是健康人,就像有個大媽在電梯裡朝電梯按鈕吐口水是一個道理。


律師獨角獸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如果現在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算故意殺人罪嗎?個人認為不算。具體分析如下:

什麼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對我國故意殺人罪是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所保護的法義是人的生命。我國的刑法一個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即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是犯罪,才能構成犯罪。

那麼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通常來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犯罪構成的該當性

犯罪行為的該當性也叫做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及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含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係幾個要素。

(二)違法性

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及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準確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事由。違法準確性是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三)有責性

有責性是指能夠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主要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進行考慮。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理論聯繫實際分析一下,疫情期間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算故意殺人嗎?

個人認為這樣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的該當性。

這個案例中的危害行為:摘掉他人的口罩。

我們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在疫情期間摘掉他人的口罩,足以導致他人死亡嗎?

很顯然,即使在疫情期間,摘掉他人口罩的行為並不足以導致他人死亡。在我們一般理性人的角度看來,疫情期間摘掉他人口罩與死亡結果並不相當,危害行為必須符合一般大眾的心理預期接受標準。

舉個簡單的“栗子”:小明在家裡廚房拿菜刀與小明在馬路上拿著菜刀。這兩個事實給一般大眾的心理預期是不同的,小明在家裡廚房拿著菜刀沒有社會危害性,但是在馬路上拿著菜刀,在一般人看來是有社會危害性的。

總結

綜上所述,雖然在疫情期間,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並不能定為故意殺人罪。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關注。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如果單論昨天這則女子因為摘男子口罩而被男子毆打的新聞,單看女子的行為,現在隨意摘掉陌生人的口罩一般來講算不上故意殺人罪(請大家先看完本回答再評論)

刑法上的任何罪名都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下面結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簡單談一下摘口罩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

主體要件:

14週歲以上可以認識和辨別自己行為的自然人,殺人時不滿14週歲,現在來講一般是令家長嚴格管教,積極賠償受害者,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

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持有殺人的故意。這種殺人的故意一般要結合具體的證據加以認定。不是說行為人說自己不是故意殺人,他的行為就不是故意殺人。舉個例子,比如說甲乙約定決鬥,拿槍射殺了乙。此時甲辯稱自己時不小心走火才致乙死亡就是不成立的,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一般來講,這種摘掉陌生人口罩的行為從客觀危害程度來說,還不至於導致被摘口罩者的死亡後果。退一步講,假設行為人真的抱著殺人的故意摘掉了對方的口罩,那麼這種摘口罩的行為也很難被評價為刑法上的“危害行為”(犯罪未遂的行為要求必須是“危害行為”),最終行為人不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而是與故意殺人罪無關。

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不再贅述):

危害行為至少要導致行為人有死亡的危險,而摘口罩最多會導致的是病毒傳染,一般而言在刑法上評價不到有死亡的危險。

  • 不過,這種公共場合大吵大鬧,尤其是還在疫情尚未退去的緊要關頭之時因為一些小事就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摘掉對方口罩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該女子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甚至是承擔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摘掉口罩導致該人會有感染病毒風險的,行為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該人本身為病毒疑似攜帶者,則行為人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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廌法驛站


這得看當時的具體情況,要知道故意殺人罪是結果型犯罪,只要你客觀上造成了對方死亡的後果,或者有可能造成對方死亡,並且主觀上有直接或者間接的故意,都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2月21日,山東威海發生一起顧客打架事件。一名正在超市中購物的男子突然揮拳毆打向2名女子,男子在揮拳時,嘴裡不停地質問女子:為何抓我口罩?為何抓我的口罩?

事後有網友認為在這個非常時期,摘人口罩就等於故意殺人。

當然這事情是一場悲劇,雙方都很不剋制跟理性,在公眾場合肆意宣洩自己的負面情緒,女方不應該隨意扯掉男子口罩,男子也不應該動手打人。

單從女方抓扯口罩這個事情來說,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不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首先口罩並不是男子的生命維繫裝置,離開口罩後男子就會導致死亡結果。其次即使放到最極端的場景,比如現場有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說假如這名女子就是新冠肺炎患者,她自己知情,而且摘掉口罩是為了便於自己將肺炎傳染給對方,存在主觀故意。那麼即使男子因此感染了肺炎,女子也只能被認定為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傷害罪,因為新冠肺炎不是必然死亡的惡性疾病,其致死率也就2%左右,所以不可能以此認定為故意殺人。

非常時期,大家還是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畢竟每個人都是憋在家裡太久,而且很多人還因此失去了經濟來源,肯定都是一肚子邪火。但現在一切都在好轉,前方已經看見了曙光,這時候千萬不要把這些積蓄的負面情緒用極端方式宣洩,害人害己不說,還被網友看笑話。

疾病沒有把我們打倒,結果我們自己把自己打得一臉血,不值當的。


鹹魚茶館


2月21日,山東威海大潤發世昌店,兩女一男在排隊時發生爭執,疑因男子被女子抓掉口罩,隨即對兩名女子其大打出手。

有的網友評論:“非常時期,為什麼扯別人口罩,說重點這有可能是剝奪他人生命。”但這個子女摘掉男子的口罩,能算是故意殺人罪嗎?

這個顯然是不太可能將其納入到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以此對其進行定罪量刑。別的不說,就當時所處的環境來說,確實很難說女子的行為會有給男子帶來生命危險的緊迫性。從客觀上來說,女子扯掉他人口罩確實有可能給他人帶來風險,但畢竟男子並沒有因此感染病毒或其他嚴重性的後果產生。所以對於女子的行為更多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男子現在因為毆打他人而涉嫌範圍被採取強制措施,但對於該女子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葉律師


我看到很多律師說,扯掉一個人的口罩並不構成殺人罪,因為扯口罩的人本意不是想殺人。又說只有對不特定人員扯口罩才是危害公共安全云云。我只能說這些傻逼律師可能對法律有研究,對防疫根本一竅不通。簡單來說,防疫期間,扯口罩即是故意殺人,同時也是危害公共安全。你把別人口罩扯了,就是增加別人感染的幾率,怎麼不是故意殺人了?如果戴口罩的人本身是確診人員,扯完口罩後他的病毒在超市傳播,怎麼就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了?


子夜大排檔


其實殺不殺人罪我覺得不是我們探討的事。法律自有判決。但這個在公共場所公然扒人家口罩。是不對的。這和摘是不一樣的。試問一下你們誰每天回家了沒洗手扒口罩?洗手洗手強調了好多了。但她沒洗手扒人家口罩手肯定碰到人家口鼻。甚至眼。那麼從這個新冠病毒的傳染要素裡。這女的把人家有可能感染的全部要素全用到了一個人身上她想幹什麼?握手都不敢的現在。你把手往人家臉上糊。哎你說她不是有心誰信?現在誰看見隨地吐痰的人不像他那這把槍道處掃射?什麼情況下說什麼事。我希望。這男同志家裡安排好了。一家只能出來一個人,肯定是抵抗力強的出來。男人揹負責任多。家裡有老人小孩。他感染了。那一家子也全感染。你扒人家口罩手碰了人家口鼻人家回不回家了。人家知道自己感染沒?那不就是個隔離14天。你扒完人家口罩你沒事你回家了。叫我說當時就揍的她輕。


凡人63322919


不算"故意殺人罪"。

但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受到罰款或拘留處罰。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多人傳染的,還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具體分析一下這種行為的性質(有點繞):

1.為什麼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1)犯罪構成包括4個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

具體到"故意殺人罪",4個要件分別為:

①犯罪主體:年滿14週歲的人。

②犯罪客體:他人的生命權。

③犯罪主觀方面:具有殺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

④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包括作為(主動)、不作為(被動)。


(2)犯罪構成分析:

犯罪主體、客體不用說,最大的爭議點在於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

先說主觀方面:故意摘掉他人口罩時,到底是不是真的想殺死對方?

一般來說,摘掉陌生人口罩行為的真實意圖,更傾向於出於氣憤、挑釁的意圖來報復、教訓他人,也有可能僅僅是出於整蠱、惡搞。而出於殺死一個陌生人的意圖而摘掉對方口罩的可能性相對較低,也不太接近行為人的真實意圖。

再說客觀方面:摘掉陌生人的口罩,陌生人是不是一定會被傳染?如果被傳染了,又是不是一定會死?

摘掉他人口罩,只是將他人處於可能被傳染的危險環境中,並非必然會被傳染;而且即使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並非必然死亡,且死亡概率較低。這點行為人也是能認識到的,否則明知殺死對方的可能性較低,為什麼不採取別的殺人手段,而非要這麼做呢?那就更可能是出於別的意圖,而非殺人的故意。

而如果換一個場景:比如泰國某景點真實發生的事件,一位中國遊客在海底深潛時,潛水教練故意拔掉了遊客的氧氣管。此時,遊客在海底立刻被置於因缺氧窒息而死的危險環境中,而教練的這種行為就屬於故意殺人的客觀行為。

綜上分析可看出,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並不滿足"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故意殺人罪"不成立。

2.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1)"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行為人雖然沒有殺死他人的故意,但卻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希望)間接故意(放任)

①如果陌生人沒有被傳染,則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法行為。

②如果陌生人因此被傳染,雖未死亡,但造成肺部嚴重損傷,達到刑法上"輕傷以上"程度的,則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③如果陌生人因此被傳染,並最終因無法治癒而死;而死亡並非行為人希望看到的結果,則可能構成

"過失致人死亡罪"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陌生人就是新冠肺炎患者,

①如果行為人明知道陌生人病情,仍故意摘下該陌生人的口罩,最終導致其他人被傳染,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如果行為人不知情,則對於造成他人傳染的結果存在過失,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如果這種行為的嚴重程度尚未達到犯罪標準,則涉嫌故意傷害他人、尋釁滋事或故意擾亂公共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將受到500元以下罰款、或10日以下拘留處罰。


最後,

非常時期,有話好好說,不要幹這種損人不利己的傻事。畢竟,"多行不義必自斃"。


法律人落楓


口罩又不是呼吸機,還到不了沒了它就可以決定生死的地步,不但不會是故意殺人罪,就連個刑事都不夠。首先對方在行為上構不成故意殺人,雖然我們重視口罩的重要性,但誰也不會把摘人口罩與故意殺人聯繫到一起,這是起碼的要素和常識。

另外還要看摘口罩的行為是否真正有殺人的主觀原因,我們都知道,口罩的作用是防控病毒,作用是在防護,摘了口罩不等於會帶來必然的感染,更不會直接導致死亡。

這幾天,威海一名壯漢超市爆揍兩名婦女的視頻火了,雖然兩名女人捱了打,卻沒有引來網友們的同情,反倒招致罵聲一片。原因是男子和兩名女子在超市結賬排隊時發生了觸碰,兩名女子嘴巴不太乾淨,男子一直都忍著,後來女子一下把男子的口罩給扯了下來,直接激怒男子遭到錘擊。

在非常時期,尤其在超市這種公共場合,貿然撕下人家的口罩是不明智的,很容易引起對方的恐謊,在疫情未完全清除之時,人家本來就是冒著風險出來購物的,把口罩當成了安全防控的唯一利器,你這個時候撕人口罩,捱打也不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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