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劇說法】《決勝法庭》上演高燃大結局,這些知識點你get到了麼!


【看劇說法】《決勝法庭》上演高燃大結局,這些知識點你get到了麼!

近日,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品的電視劇《決勝法庭》迎來大結局,幕後大boss終被繩之以法,其他觸犯了法律的各色人等也得到了相應的懲罰,彰顯了法治的磅礴力量。

該劇聚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通過一個個跌宕起伏、撲朔迷離的刑事案件,客觀、專業、真實地展現了新時代檢察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精準辦案、決勝法庭的故事,同時也生動地塑造了檢察骨幹、公安神探、鐵面法官和精英律師尊崇法律、至精至善的法律人群像。

全劇以真實生動的法律案例為支撐,不乏眾多專業的法律術語,在法與情的交織、正義與邪惡的較量中給社會大眾集中認識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普及法律知識創造了平臺和窗口。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下劇中的幾個硬核知識點吧!

知識點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看劇說法】《決勝法庭》上演高燃大結局,這些知識點你get到了麼!

本劇以《決勝法庭》為劇名,劇中每個刑事案件都以訴訟為主題、以偵查為手段、以法庭為呈現,緊緊抓住“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要義,即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應當以“庭審”為中心,庭審應當以“證據”為中心。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檢察機關審查證據提出了更規範的要求,而且推動了庭審實質化落地,公訴人與辯護人具有平等地位,面對面控辯對抗成為庭審常態,所以對公訴人的當庭詢問能力、證據展示能力、語言組織能力等綜合能力有了更高要求。劇中有不少檢察官高劍與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唇槍舌辯,他們以證據為憑,以法條為本,在對抗中詮釋法理,在說理中展現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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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二:刑事訴訟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隨著劇情的深入,檢察官、法官、律師、公安等人物相繼登場,在庭審中也能看到證人、鑑定人的身影,他們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扮演著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訴訟職能和權利義務。

法官、檢察官、公安代表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除此之外,參與到刑事訴訟中的享有一定訴訟權利、負有一定訴訟義務的統稱為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所處訴訟階段不同而有不同稱謂。如劇中涉嫌故意殺人的馬悅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則稱為“被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四)項的規定,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劇中葉紫琪、鄧凱文兩位律師就是以辯護人身份參與到訴訟活動中去的。而除了律師可以擔任辯護人以外,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擔任。同時,《刑事訴訟法》第35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劇中雙胞胎兄弟母親曾求助於鄧凱文律師,希望請鄧律師作辯護律師,但鄧律師曾想以代理費不足回絕,並提出讓她申請法律援助。不過,最後鄧律師還是同意了這位母親的請求,為其子作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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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三:刑事訴訟程序

全劇演繹的刑事案件類型豐富,真實地再現了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分為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等階段,各個階段相對獨立,除立案階段外,某些案件可能不經其中一個或幾個階段,比如刑事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階段,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為方便社會大眾瞭解,此處只介紹公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按照職能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標誌。如劇中劉明剛犯搶劫罪一案是接到群眾報案,鐵榮光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是接到舉報材料後,經過必要的審查進入立案階段的。

立案以後,偵查機關開始進行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只能由法定偵查機關進行,除檢察院自偵案件以外,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6條規定,經公安機關商請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偵查活動,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以劇中馬力行涉嫌殺妻案為例,檢察官高劍就帶領辦案組提前介入了該案的偵查活動,並發現重要證據洗清了馬力行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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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劇中在開庭審理一起詐騙案時,被告人以害怕被退回補充偵查再遭刑訴逼供為由進行辯解,檢察官高劍依據相關法律予以有力反擊,破解了被告人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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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後,進入二審程序。經審理,二審法院將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維持原判、撤銷原判直接改判或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決定。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本劇的案件主要體現了一審的程序,故此處二審程序不再展開。

知識點四: 強制措施


【看劇說法】《決勝法庭》上演高燃大結局,這些知識點你get到了麼!

劇中有一集講到鐵力被舉報殺害尹大力一案,葉紫琪律師向馬力行隊長詢問對鐵力採取的措施涉及到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由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構成。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詢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強度最輕的一種。但拘傳不等同於傳喚,傳喚是指上述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時間自行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兩者雖然目的一致,但傳喚的強制力相對弱,不屬於強制措施,而且傳喚可以適用於所有當事人,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放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劇中因有舉報人的證據證明鐵力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需要馬上剝奪其人身自由,所以公安機關對其採取了拘留措施。但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案件辦理進展,拘留會轉為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也可能會被釋放。劇中鐵力父親鐵榮光投案自首,對自己殺害尹大力一案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認鐵力是被誣告,故根據有關規定釋放了鐵力。

《決勝法庭》一劇蘊含豐富的刑事訴訟法知識, 每一集都是一場別開生面的法治小課堂,希望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後續為您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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