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女的意外死亡,賠償款是給婆家還是孃家?

l小魔仙l


小魔女你這個問題有點意思,也是現在生話中就常見的事情,生命誠可貴,愛心價更高,人世間最悲的莫過於失去至親,如果至親失去莫大悲傷,以命換來的賠償,是作為對傷者安撫,,而傷者又非一人,理應悲刦者同時按輕重程度不同補償,但因愛心,小孩成長階段是弱者,需要太多的扶持來供養和幫助成長,此時為分配錢財而爭論應該分給誰,真是一個莫大的悲哀,親情的體現巳無比醜陋,失去人道水準,誰都不願意接受的悲哀,巳經轉借給了成長中的小生命,這是這悲催中的最大悲哀,有誰能告訴我,生孩子是為用生命換錢來報答父母的?十幾年二十幾年或者更多年對孩子的愽大精深的愛那裡去了?有誰能告訴我作為一個巳出嫁的女生需要多少費用和精力才能成長為人母?人生無辜,天降災難,殃及多少無辜!這時候的至親看到這還會為錢爭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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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女的意外死亡,賠償款是給婆家還是孃家?

答案是婆家、孃家都不能隨意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以下通過實例介紹這個問題。

某女三十六歲,因交通事故死亡。查其近親屬,有丈夫、公公、婆婆、父親(有退休金)、(孃家)母親、未成年女兒等。法院判肇事方賠償死亡賠償金76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9萬元、喪葬費3萬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共計104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104萬元這樣分配:

1、實際支出的費用,直接付出。

例如喪葬費3萬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共5萬元,用於支付喪葬方面的費用。例如靈車費、火化費、骨灰盒、祭品、墓碑等方面的支出。

2、具體到每個人的賠償,支付給本人。

例如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於死者生前必須撫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近親屬。本案,死者的被扶養人有其母親和未成年女兒,其中母親12萬、女兒7萬。這筆錢應當給本人,未成年人可由監護人代收代管。死者父親有退休金,雖然屬於死者必須贍養的親屬,但是不屬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發放範圍(死者必須撫養又沒有其他收入的近親屬),公公婆婆也不屬於死者必須撫養的近親屬,按法律規定他們都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

3、剩餘的部分,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平均分配。

本案,賠償款104萬,減去上述應扣除的數額,剩餘死亡賠償金7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一共80萬元,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丈夫、父親、母親、女兒共四人,一般可以平均分配,每人20萬元。其公公婆婆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權利參與分配。

總的來說,這104萬元這樣分配:

喪葬費用開支5萬。

死者母親得:

被扶養人生活費(12萬)+死亡賠償金(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32萬;

死者父親得:

死亡賠償金(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20萬;

死者女兒得:

被扶養人生活費7萬+死亡賠償金(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27萬;

死者丈夫得:

死亡賠償金(76萬)的四分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的四分之一=20萬;

四人的賠償一共104萬分配完畢。

以上回答供參考。


補充:有很多朋友問,有退休金就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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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知道結婚後女的意外死亡,賠償款應給婆家還是孃家,先要知道賠償款的具體含義。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指出:“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可見,賠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受害方的個人財產,因此當女方死亡後,賠償款算是她的遺產,而遺產既不屬於婆家也不屬於孃家,它的分配方法應該是這樣的:

一,如果女方有欠債,先清償她的債務。包括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不過這借款因為屬於夫妻共同借款,賠償金只能償還一半。

二,如果女方有未成年子女,再將子女的撫養款,教育費用,結婚費用等扣除。

三,其餘的賠償款平均分配給女方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款,包括教育費用和結婚費用是難以預估,因而一般情況下,所有的賠償款都留歸孩子所有,而賠償款的使用權歸孩子的監護人(受害人的未亡人)使用。至於具體如何分配賠償款,還要根據個人家庭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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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婆家和孃家都有份。

結婚後女的在婆家是妻子、母親,在孃家是女兒。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賠償款婆家和孃家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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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女方意外死亡獲得的賠償金歸誰?賠償金不是遺產,是對於意外死亡者的直系第一受損害親屬補償,不適用於繼承法,同樣也不適用於財產分配民法調節。本案中,女方意外死亡的後果,第一直接受損害人是他的丈夫,丈夫失去了妻子。如果有子女的話,並立為直接第一受害人的還有她的兒女,兒女失去了母親。其他親屬關係的人當然也有理由跑出來說自己也是受損害人,比如:孃家失去了女兒,婆家失去了兒媳,甚至她的外公外婆、伯伯叔叔、舅舅阿姨等等七大姑八大姨都有理由跑出來說自己也是受損害人,畢竟損失了一個親屬,對每一個親屬關係多少都有損害對嗎。然而,死亡賠償款是對直接第一受害人的補償,這個案例中除了其丈夫兒女,其他任何親屬都沒有資格站上直接第一受損害人的法律地位。因而,這筆死亡賠償金歸他的丈夫兒女所有。沒有兒女,歸丈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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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百分之九十應該給死者的父母,死者是父母肚子裡出來的,並且養育了20年左右,花費了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剩餘百分之十留給死者的子女,原因子女未盡過贍養死者的義務,並且死者給了子女生命,所有死者無愧於子女給百分之十就不少了,至於丈夫就免了,賠償金不用給,法律規定夫妻的共有財產可以平均分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是用身體生命換來的明顯不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如果以後這男子拿死者的賠償金再娶一個老婆如何對得起死者的父母,同意的點贊,如果剛結婚沒幾天沒孩子,賠償金給她老公的話,他老公拿賠償金再娶個媳婦這對死者公平嗎?畢竟死了老婆老公沒有什麼損失,還有自己完整的家,死者的父母則永遠失去了女兒。


心直口快有啥說啥


答案是婆家、孃家都不能隨意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以下通過實例介紹這個問題。

某女三十六歲,因交通事故死亡。查其近親屬,有丈夫、公公、婆婆、父親(有退休金)、(孃家)母親、未成年女兒等。法院判肇事方賠償死亡賠償金76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9萬元、喪葬費3萬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共計104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104萬元這樣分配:

1、實際支出的費用,直接付出。

例如喪葬費3萬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萬元共5萬元,用於支付喪葬方面的費用。

2、具體到每個人的賠償,支付給本人。

例如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於死者生前必須撫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近親屬。本案,死者的被扶養人有其母親和未成年女兒,其中母親12萬、女兒7萬。這筆錢應當給本人,未成年人可由監護人代收代管。死者父親有退休金不屬於被扶養人範圍,公公婆婆也不屬於死者必須撫養的近親屬,他們都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

3、剩餘的部分,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平均分配。

本案,賠償款104萬,減去上述應扣除的數額,剩餘死亡賠償金7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一共80萬元,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丈夫、父親、母親、女兒共四人,一般可以平均分配,每人20萬元。其公公婆婆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權利參與分配。

總的來說,這104萬這樣分配:

喪葬費用開支5萬。

死者母親得被扶養人生活費12萬+死亡賠償金四分之一19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四分之一1萬一共32萬;

死者父親得死亡賠償金四分之一19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四分之一1萬一共20萬;

死者女兒得被扶養人生活費7萬+死亡賠償金四分之一19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四分之一1萬一共27萬;

死者丈夫得死亡賠償金四分之一19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四分之一1萬一共20萬;

一共104萬。

以上回答供參考。


俺是梁山人


這個還是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問題。

根據最高院的觀點,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所以,有權分的死亡賠償金的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若是從民法規定的近親屬範圍來看,直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都屬於近親屬的範圍,那這個近親屬的人員實在是太多。所以,即便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還是得參照《繼承法》的繼承人範圍進行分配。

而婆家中的公公或婆婆,這個與女方在法律上是沒有直接的關係,雙方原則上不互相享有權利和義務。而孃家的父母與女方屬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繼承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女方的配偶、父母、子女都享有分的賠償金的權利。另外,因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適宜按照遺產均等繼承的原則進行分割,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


葉律師


我隔壁有個人是夫妻兩個人號工程的,有一條鐵路經過我門村附近,就有那個護欄工程項目,當時是和外地人掙項目,沒有掙過。這家老婆就不同意,不舒服,掙不過外地人。最後火車通車了直接趟在鐵軌上被火車給壓榨成一節一節了,縣政府派人協調,工程上拿錢賠了,丈夫直接給媳婦過了頭週年就蓋了新房,又娶了一房,村上人都說女的不值當,陪的錢讓人家娶了新歡,更是苦了自己的兩個孩子沒人管,




禮泉閒諞


結婚後的女性意外死亡,有賠償金,這個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遺產,歸賠償權利人的。

賠償權利人有哪些呢,一般是參照繼承法來列。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及女方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序,那麼就第二順序了,暫不展開。

賠償金怎麼分:是參照而不是按照繼承法分,原則上均分,還有一點,要結合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來分。女方外嫁,在公婆家生活,跟老公孩子生活,老公孩子可能要多分。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要結合具體生活的環境,結婚長短等因素。

無論怎樣,公公婆婆是沒有權利分的。女方父母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完全歸女方父母的。

現實中,女方死亡,男方獲得了錢款,又可以再討個新老婆,同樣女的也具有同樣的權利。是否行使權利,要看男女雙方的意願。逝者已逝,生者還要繼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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