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這篇文章我們來給烏臺詩案收尾。案情已清,該看量刑定罪了。雖然烏臺詩案在後世引起很多人為蘇軾抱不平,但從歷朝歷代的詔獄和文字獄來看,蘇軾和其他涉案人員受到的懲處其實很輕。這是怎麼回事呢?

一個不算重的懲處

御史臺當然很想致蘇軾於死地,但大理寺需要把蘇軾的罪行對應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上,這是一件相當繁瑣的技術性工作。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古代的司法精神不是“依法治國”,而是“以法治國”。“依法治國”意味著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比如英國有“王在法下”的法律傳統,國王也不能逾越法律,而“以法治國”意味著皇帝運用法律治理國家,所有人在法律之下,但皇權在法律之上。

本質上看,“依法治國”的“法”是契約、合同,“以法治國”的“法”是員工行為守則。在“以法治國”的傳統裡,無論法典已經變得多厚,皇帝在任何時間的任何命令都可以修訂法典裡邊的任何條文。所以作為法律領域的官員,僅僅熟讀法典是不夠的,還必須不斷更新知識,研究皇帝下達過的各種指令,遇到拿不準的地方,只能暫時懸置,等候皇帝定奪。大理寺給蘇軾定罪量刑,就是這樣一種局面。

大理寺從蘇軾的供狀裡總結出三條罪名,大體上說,一是與王詵有不正當的錢物往來,二是受審期間不肯老實交代問題,三是誹謗朝政,三者都屬於私罪。

宋代定罪,首先區別公罪和私罪。比如一位法官,判錯了案,錯殺了人,屬於公罪,但如果是因為徇私枉法的緣故判錯案,殺錯人,就屬於私罪。私罪量刑更重。

罪名定好了,就有相應的量刑。這三條罪名裡,有的要“杖八十”、“杖一百”,通俗講就是打八十大板和一百大板;還有的要“徒一年”、“徒二年”,也就是一年期和兩年期的徒刑,理論上要被關在一個地方做苦工,大約相當於勞改;還有的大理寺不敢定奪,需要上報。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這樣的量刑看上去很嚇人,蘇軾一個四十多歲的文人,不被打死也會被折磨死。但是,其實沒那麼嚴重:原因有三個:

一是宋代量刑不搞累加,如果犯人一共只有兩項罪名,各判八十大板和一百大板,那麼並不會合計打一百八十大板,而是隻罰最重的罪名,只打一百大板;

二是杖刑和徒刑都可以用銅來抵罪,銅是硬通貨;

三是官當制度,犯罪的官員可以拿自己的職稱抵罪。

所以七折八扣下來,蘇軾只要降職來抵消兩年徒刑就可以了。更好的消息是,因為宋仁宗皇后去世的緣故,朝廷照例舉行大赦,蘇軾連降職都不必了。御史臺當然不能滿意,他們辛辛苦苦從檢舉到拘捕再到審訊,忙了這樣一場,難道眼睜睜看著蘇軾安然無恙地回去?

在御史臺看來,就算遇上朝廷大赦也沒關係,因為蘇軾最重的罪行是十惡大罪的第六項:辱罵皇帝,大不敬。罪行只要犯了十惡,就算遇到大赦,也不被赦免,這就是所謂十惡不赦。御史臺有權反應這些意見,但定罪量刑的權力畢竟在大理寺和審刑院。難道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官員同情舊黨嗎?

當然不是,新法推行了這麼多年,還能在權力中樞站穩腳跟的人,不可能是舊黨人士。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我們可以假想一下,把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官員都想成充滿私心的壞蛋,他們如果純粹為了私利,應該怎麼給蘇軾定罪呢?我相信只要他們足夠聰明,就該知道文字獄的先例絕不能開,因為大家都是文化人,都會寫詩、寫文章,任何文字都存在被曲解附會的可能。如果遵循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意見,蘇軾雖然有罪,但因為朝廷大赦,他理應獲得釋放,官復原職,銅也不必罰,板子也不必打。

被蘇軾牽連出來的那些人,罪與罰既然因蘇軾而起,也應該隨著蘇軾一起獲得赦免。當然,這不是最終判決,只能作為意見稿遞交宋神宗過目。

宋神宗一朝是詔獄大興的時代,這是王安石變法帶來的副產品。

今天我們對歷史覆盤,可以看出其中的因果脈絡,但是,借用蘇軾的話說:“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當局者總是被慣性和時勢裹挾著,並且被眼前的麻煩搞得應接不暇,很難跳出局外看問題。

宋神宗最頭疼的,就是新法始終貫徹不力。越是頭疼,狼狽的事情就越多,對負面意見和風涼話就越是敏感。就這樣,宋神宗為烏臺詩案給出了最終裁決,聖旨原文是:“蘇軾依斷,特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充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所謂“依斷”,就是認可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意見,但重要的是後面這個“特責”。所謂“特責”,是皇帝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一種特權。對蘇軾加以特責,意味著宋神宗雖然認可大理寺和審刑院從法律層面的判決,但自己覺得不能就這樣輕饒了蘇軾,必須貶他的官,扣他的錢,讓他不好過。

“檢校”表示臨時,“水部員外郎”是職稱意義上的“官”,“團練副使”理論上屬於差使,是負責地方軍事的副職官員,但其實只是散官,什麼事都管不到,經常被用來安置貶官的人,“本州安置”表示不能離開黃州,和流放差不多。

被蘇軾牽連的人也一併遭到特責,罪行最嚴重的王詵被“追兩官、勒停”,也就是職務停了,職稱降了。蘇轍被降職,司馬光等人被罰銅20到30斤不等,烏臺詩案到此結束。

出獄之後

這個懲處確實不算重。大概是懲處真的太輕了,蘇軾出獄那天顯得格外高興,好像完全忘記了文字獄的事。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顧盼生輝,提筆就寫了兩首肯定還會招新黨人士忌恨的詩,題目是《十二月二十八日,蒙恩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複用韻二首》。

我們先看第一首:

百日歸期恰及春,餘年樂事最關身。

出門便旋風吹面,走馬聯翩鵲啅人。

卻對酒杯疑是夢,試拈詩筆已如神。

此災何必深追咎,竊祿從來豈有因。

首聯:滿是按捺不住的喜悅,入御史臺獄到出獄,已經一百多天,再有兩天就是新年了。

頷聯:在字面上看,是說才一出獄,就風有撲面,有鳥雀向著自己鳴叫,像是在迎接自己似的。

其實這裡暗含了兩個典故:

第一個典故是,古代有所謂風角占卜,根據風勢預測吉凶,冬至到丁巳日之間,如果有南風從某個特定方位吹來,吹滿三天,就預示著朝廷將會大赦天下;第二個典故是,魏尚做太守的時候,也經歷過詔獄,某天有上萬只鳥雀聚集在牢房附近的棘樹上鳴叫,魏尚就這個景象為自己占卜,知道自己一定會官復原職,沒多久,他果然被赦免了。這兩個典故用得非常巧妙,很有蘇軾的風格,這是唐朝詩人比不了的。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頸聯:平鋪直敘,說自己有機會喝酒了,自由的感覺恍如夢幻,試著提筆寫詩,落筆有如神助。

其實這話講得稍微有點虧心,因為蘇軾在獄中也沒停止寫詩,寫得也很出色,比如寫給蘇轍的詩裡有千古名句“是處青山可埋骨,他時夜雨獨傷神”,只是詩的調性滿是愁雲慘霧,沒有出獄之後這麼輕快。

尾聯:說這一場牢獄之災既然過去了,那就讓他過去吧,官場上的因果哪就那麼容易說清呢。

如果說這首詩寫出了揚眉吐氣的感覺,那麼第二首的情緒還要更進一步,簡直有豪情壯志了:

平生文字為吾累,此去聲名不厭低。

塞上縱歸他日馬,城東不鬥少年雞。

休官彭澤貧無酒,隱几維摩病有妻。

堪笑睢陽老從事,為餘投檄向江西。

首聯:說自己這輩子被才華連累了,今後寧願做個籍籍無名的人。

頷聯:相當狠辣,先說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做一次牢未嘗不是好事,又把新黨人士比作被唐玄宗寵幸的鬥雞少年賈昌,說自己就算坐牢貶官,也絕對不會追隨鬥雞小兒。

頸聯:描寫自己貶官之後的處境,以陶淵明和維摩詰自比。

尾聯:感慨蘇轍曾為自己求情,結果也隨著自己一道被貶。

這兩首詩,喜氣洋洋,毫無悔意。尤其是第二首,寫出了既尖酸刻薄,又目標明確的人身攻擊,比烏臺詩案裡所有被審查的詩文還要露骨。

最要命的是,把新黨人士比作鬥雞小兒,連帶著也就等於把宋神宗比作那個走向昏庸,即將被安史之亂趕下寶座的唐玄宗了。一旦御史臺和宋神宗搜出這兩首詩,蘇軾恐怕真要喪命了。

烏臺詩案:朝廷治了蘇軾什麼罪?

蘇軾真的這樣豪邁到底,和身家性命過不去嗎?其實也不盡然。

在烏臺詩案之後,有追隨蘇軾的學生講過,蘇軾每每寫作詩文的時候,只要用到典故,即便是很常見的典故,也必須讓兒子和學生仔細核對一遍,生怕出錯。

蘇軾從那個在科舉考試的時候都無所謂地編造典故的才子,變成了一個束手束腳、謹小慎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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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個謹小慎微的蘇軾,還能寫出好詩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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