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飲酒,散席後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賠償責任嗎?

天道69823625


關於同席飲酒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大家坐在一起喝酒,互相之間熟不熟悉並不能作為推卸責任的理由。而現實中因為同席飲酒擔責的例子並不鮮見,當然,也有一些是死者家屬放棄索賠私下調解的。如果死者家屬堅持索賠,而同席飲酒者的確存在惡意勸酒等間接導致死者死亡的行為,那麼多少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些同席飲酒者不能證明自己無責的,最後往往會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民事賠償責任。

看到這裡,我想大多數人都很難理解,在一起喝酒還要承擔這麼大的風險嗎?其實如果仔細觀察你就會發現現在惡意勸酒的行為已經越來越少了,一方面是大家的素質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和同席飲酒擔責有一定關係。有些喜好勸酒的人,就是吃了虧出了錢才長了記性。



那麼,同席飲酒,有人因此出意外的話,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呢?

1,存在惡意勸酒行為,席間找各種理由勸酒,或者有類似“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勸酒言行的。

2,明知對方因身體有病或者吃了頭孢類等不宜飲酒,仍有勸酒行為,導致飲酒者死亡的,勸酒者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3,明知對方開車來的,仍勸其喝酒,且沒有阻攔醉酒者開車,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勸酒者也需要為此承擔一定責任。

4,明知對方已經喝醉了,但未盡到照顧護送義務,因此造成飲酒者發生意外的,同席著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主要責任還是飲酒者本人承擔,畢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能喝多少酒,能不能喝酒應該心中有數。作為成年人,還是應該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後果了。

回到現實中,如果同席飲酒者不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且在飲酒後也盡到了照顧義務,那麼飲酒者發生意外的話,同席者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一般經常在一起喝酒的都是朋友或者熟人,哪怕沒有責任,最終也會有類似的人道主義補償。

我們當地也曾發生過朋友之間喝酒結果喝出問題的,不過礙於情面最終都是私了了,當然,前提是死者家屬通情達理不索賠了。

最後再提一點,所謂的“同席飲酒免責書”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要席間存在惡意勸酒等行為,出問題了照樣需要承擔責任。

總而言之,喝酒要適量,小酌怡情,大飲傷身了。


夜雨如書


同桌飲酒之後,有人酒後離席之後意外死亡,同桌是否有責任這也是視條件而定的,並不是說你同席吃酒了就一律要承擔責任要民事賠償,他和你們之間熟悉不熟悉也沒有關係,他只和你們同席吃酒的時候,有無主觀上的勸酒行為,這才是最根本的。

像你所舉的這個事例,核心也是一個問題,那就是在飲酒期間,同席的人有沒有和死者存在勸酒行為,如果存在勸酒行為,不管你們是否熟悉,那麼都逃不脫責任,但若能夠舉證沒有勸酒行為,那是不需要擔責的。

我們當地前年就發生過一個同桌飲酒連帶責任的案例,一個工廠車間的幾個同事,年終放假當晚在酒店喝酒,其中有一個非要開摩托車走,結果在路上摔到橋下摔死了,媳婦把一桌上的人全給告了,同桌的人一人賠了近三萬塊錢了事。雖然當晚勸酒的就是那麼兩三個人,但其它人無法舉證自己勸沒勸,所以也就認栽了。

現在很多人把這個同桌飲酒擔責的事情給理解偏了,總以為只要同席了肯定都要均分責任,其實是不對的。同桌連帶責任的首要條件是有勸酒行為,所以大家在同席喝酒的時候,不管開沒開車,最好都不要勸酒,沒開車的能喝多少喝多少,開車的不但不勸酒,而且還應阻止對方飲酒。另外,對於明知對方有疾病隱患不能飲酒仍然還勸酒的,這種行為承擔的責任還要大,賠償金額也高。


元芳有看法


普通的共同飲酒行為屬於情誼行為,並不是建立《合同法》中的契約,所以受害者的請求權基礎是附隨義務這種觀點不成立。共同飲酒人尤其是發起者、組織者應當對參與共同飲酒者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即在飲酒過程中不得過度或者不當勸酒、逼迫過量飲酒,對前述行為以及明知身體不適飲酒或者酒後、醉酒駕車等可能導致參與共同飲酒人生命健康權可能遭受損害情形具有保護、提醒、勸阻、救助、妥善安置等義務。實踐中對於上述的積極的不當行為或者消極的不作為從而造成參與共同飲酒人生命或者健康損害的,其主觀顯然具有過錯,具體可結合分析一般侵權行為構成條件判斷確定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每個人的人身安全應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注意義務或者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為補充。飲酒是一項會產生危險性的行為,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嚴重的會發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是一個基本常識。任何人在飲酒之前應當預見到這一行為會給自己帶來危險,並自主控制喝酒行為,防止自身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共同飲酒人中的受害者醉酒後發生墜落、倒地、或者駕車等行為,進而導致生命或者健康受損時,受害人本人無疑具有主要過錯;如果共同飲酒行為發生在酒店等經營性場所,而同時經營場所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場所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共同飲酒行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應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損害結果與相關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是否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等因素結合具體細節事實來確定。此外,在具體案件裁量時應注意克服以下兩種不良傾向,一是注意義務或者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不能無限、不合理的擴大;二是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當進行限制,不能對參與共同飲酒人認定較重的補償責任。正確解決並減少此類紛爭,以今後通過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為佳。


綺惠律師事務所


中途死亡,是什麼原因?車禍?突發心臟病?又或者是被害還是是啥的,需要說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認識呢?這一桌子肯定有一個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飯錢的,他(她)把大家組織起來,大家一塊吃飯,他(她)認識所有人,只是,除了這個組織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認識。


那麼,出現其中一個人回去後,死亡,一桌子人,該不該負責呢?從個人的情理來說,是不應該負責,因為我就是來參加吃飯,各自飲酒,屬於正常的吃飯聚會的一個程序,離開後,中途一個人死亡,不該讓其他人來承擔責任,理由有三:

1、不是在酒桌上勸酒喝死的。如果說,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斷勸酒,喝死了,勸酒人,確實要負一定責任,這個人,已經離開後死亡,說明走的時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應該承擔責任。

2、都是成年人,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如果是明知道對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塊飲酒,未加以勸解,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死亡的人,屬於成年人了,那麼,他(她)就應該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該不該喝酒,如酒駕車禍死亡,你開車了,還喝酒,就不應該,喝酒了,就不應該開車,自己作為成年人,有自我判斷意識,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臟病等各類疾病,明知不能喝,卻要喝,喝死了,那麼,作為成年人,也要為自己的喝酒負責。


3、不管是哪一種原因導致死亡,雖然跟喝了酒有關,卻跟同桌無關。第一、如果有病不能喝酒,同桌不知道你有病,沒法提醒你,即便知道你有病,提醒不提醒,也不是同桌喝酒人的責任和義務,他們可以提醒你,也可以不提醒,不能因為明知同餐桌上的人不能喝酒,他喝酒了,同餐桌參與人沒有提醒就要追責任,說不過去,就如同你大街上突發疾病,路人沒有施救死了,總不能追究人家責任吧。第二、你是成年人,該不該喝,能不能喝,自己有個度。第三、喝酒後,大家也不知道後面的事情,無法預知和判定會發生的事情。


所以,同桌人不該擔責,且也有這樣的案例,如下:

去年南京一個判決,也說明不需要承擔責任:南京的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後直接躺在地上,後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56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綜合考慮,認為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老黃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不過,還有一個案例,卻有承擔責任的,如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與小李等6人受邵某邀請參加酒席,慶祝其喬遷新居。席間,幾個人相互划拳並敬酒,酒席結束後又來到邵某的家裡喝茶聊天。晚上,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暈倒,在送醫途中死亡。經司法鑑定,死亡原因為飲酒、飽食等因素誘發和加重冠心病發作而猝死。隨後,王某的家屬將邵某、小李等6名同席人員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同席的6人對王某的死負有一定責任,判決6名被告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共計7萬餘元,其中作為聚會組織者的邵某承擔30%的責任。



法律解答:生活中類似於案例中飲酒人因醉酒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並不少見。 作為同席飲酒的人,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關係,彼此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具體而言,在飲酒時對其他飲酒人一般應當承擔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量飲酒;在酒後還要承擔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飲酒人的人身安全。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我是今日來說法,從法律的視角來解讀這個問題吧。

這種情況很常見,其實就是一個一般侵權的問題。

所謂一般侵權,就是過錯責任,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飲酒,如果單純就是各自飲酒,沒有相互勸酒的行為,那麼一桌人就沒有過錯,就不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酒桌上,大家相互勸酒,那麼死者的死亡和勸酒行為就有因果關係,參與勸酒的人就要對死者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酒桌文化源遠流長,馬上就要過年了,大家飲酒的時候要注意,勸酒更要注意。


每日來說法


平日,因為工作等各種原因,我們會參加這種酒席,酒局中有認識的人當然也有陌生人,大家一同喝喝酒聊聊天,增進一下感情。然而近些年,同桌喝酒引發得案件逐漸增加,很多人都對同桌飲酒擔責有一個錯誤的認識,以為只要大家是在一起吃飯,如果事後出了事故,大家要一起分擔責任,其實不然。那麼出了事故之後,大家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呢?

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在整個喝酒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勸酒行為。當我們在酒桌喝酒時,勸酒是大忌。因為,一旦對方因為喝酒出現不良反應時,只要他上告法院,那麼勸酒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後果。在上述案件得整個過程中,同桌人有沒有對死者進行勸酒,成了至關重要的環節,如果有將要承擔責任,並且如果你知道對方開車或者有疾病不能飲酒,但還是進行了勸酒,此時,所承擔的責任更大。如果沒有勸酒,還要看有無以下行為。

一、是否有進行及時勸阻。酒席上發現一個人頻頻飲酒時,有沒有進行相應的勸阻和告知危害,是在事故發生時能否免責的一個衡量標準。

二、即使你跟對方不熟悉,但是你瞭解到對方身體有健康問題,或者他不能夠飲酒,如果喝酒會給他造成一系列損傷。那麼在對方飲酒時,你進行了適當阻止和勸說,這一行為也是可以幫你免去責任的。

三、死者的年齡。死者是否為未成年人或者年齡過大的老年人。如果是這兩種人,那麼當對方因為飲酒出現問題時,責任是無法避免的。

四、當酒局結束,發現某位同桌的酒友出現醉酒狀態,當他要進行劇烈運動時,是否極力阻止了。當醉酒的朋友要做一些有危險的運動時,一定要阻止,也不能讓他獨自一人回家,應當將其安全護送回去,因為一旦出現了問題,是必須要擔責的。

當我們參加酒席時,一定要引起相關重視。尤其是在喝酒的過程中,做到不勸酒,少喝酒,少抽菸,多吃飯。俗話說:小酌怡情,大飲傷身。無論是什麼場合,我們都應當以自己的身體為重,只有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我們才能更好的生活。而且,在聚餐的時候,萬一出了什麼問題,毀滅的將不止一個家庭。

所以,在喝酒的時候大家一定要記得,勸酒是大忌。如果他人因為你的勸酒而引起不良後果,在法律上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和對他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即使在整個過程中,你都沒有過錯,並且與受害人的死亡沒有直接關係,但法律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你們不負有責任,但仍然可能判處你們賠償受害人家屬一定的經濟損失。


美麗的口袋


在現代生活中,不管是生日滿月,還是喬遷之喜,抑或紅白喜事,都離不開宴席,而中國的飲食文化就離不開酒,俗話說“無酒不成席”。由此可以看來,酒在中國的飲食文化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把情況下,能夠坐到一起的都是沾親帶故,或者是朋友的朋友或者親戚。對於所說的酒桌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飲酒,這種情況基本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是否勸酒就會成為重要的責任劃分點。

作為商務宴席,或許相互之間不是很熟絡,但是總會有一兩個認識的。商務宴席上,可能要是不喝酒,那基本上就很難成事,畢竟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這也是酒桌上說的最多的話。一般來說,能夠參加商務宴席的基本上酒量都還是不錯的,否則很少會出席這種場合。所以,喝酒就成了難免

而作為家庭宴席來說,基本都是沾親帶故,稍微介紹一下就會知道是誰了。當然,現在在飲酒發生的事故越來越多的時候,很多的宴席主人會主動提出讓某人不喝酒或者少喝酒。畢竟現在很多的飲酒造成的事件,主家都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其實在宴席上,確實有人喜歡喝悶酒,他不敬酒也不接受被人敬酒。雖然說表面上看,如果自己喝酒回家途中發生了死亡,跟別人沒有關係。可是,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一般只要死者家屬提出索賠,那麼幾乎是逃不了“人道主義賠償”,不管是不是敬酒。如果確實有敬酒行為,那就不僅僅是人道主義賠償了,而需要更多的承擔人參賠償。

我們的千年酒文化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只是會越來越文明。畢竟,飲酒造成事件後,那種損失還是慘痛的,不僅僅是一個賠償問題,更多的或許是會由朋友成為仇人。人生把酒盡歡顏的時代已經過去咯。


說天評地鹽城哥


同席一桌,各自飲酒,熟悉和不熟悉不是重點關健。離席後一人死亡,是否需要擔責,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他的死亡是否與席間飲酒有真接的因果關係。即他的死因是否因酒而造成。二:別人是否知道他的身體不宜飲酒而未加勸止。三:是否存在故意或惡意的敬酒或斗酒。四:或用語言或行動等激將法迫使他無法不飲過量酒。如果沒有上述等情況,是出事人不自律自控而造成死亡,同席人何錯之有?

我是同席人,你向我追責索賠,我採你都傻。如果有奇葩律師或法官說要賠償的,那麼請你去找這個律師或法官索賠去,不要來騷擾我。


第三隻眼看世間百態6


此事必須從如下幾個方面去追求

論證原因,一首先可以確定酒席

中菜酒是無毒的因為這麼多人吃

了都沒不良反應。

二、是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死亡的。

根據我的判斷“死者一定是在酒席

中吃了不少酒,加上本身血壓很

高,在酒力加壓的情況下產生急

性腦溢血而死”,否則不可能會這

麼快就死亡。

知,如果確實如此,同席吃喜酒

的客人都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此

項責任是死者過度飲酒,造成高

血壓腦血管破裂而死亡,責任自

負。


學者110


各自飲酒散席後一人途中死亡,個人認為司法導向是鼓勵親朋好友多交流聚會,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理解和感情才對。故一桌人一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當該人死記和一桌人之間有因果關係時,應另當別論:如組織者在明知該人醉酒,或出現不適時未盡合理照顧。一桌人有人耍權壓酒,要求某人陪酒等情況,該人死亡又有與酒相關,則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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